批转市国资局、司法局、外经贸委制订的《天津市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国资局、司法局、外经贸委制订的《天津市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外经贸委制订的《天津市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以书面形式认定境外国有资产的归属,并由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地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促使境外企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搞好此项工作。凡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国有资产,应由委
托人与受托人补签委托协议书,并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我市驻港澳各机构确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现未办理产权法律文件的,务必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现已办理完产权法律文件的,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将产权
法律文件和委托公证手续办理完毕,连同产权注册登记文件副本报送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天津市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现就我市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问题,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凡我市各部门(含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包括港、澳地区)设立企业、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登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内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签定《境外
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二、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向境外投资(包括现金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所形成的资产和资产收宜,境外机构接受馈赠及完全用贷款(包括境内、境外贷款)投
资创办的境外机构内部积累等形成的资产。
三、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是指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实属国有的企业股份和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实属国有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物业及其他形式的产权。
四、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之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五、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在境外,现仍需在境外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补签委托协议书,办理公证手续。
六、同一境外机构中,不同的受托人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同一公证机关同时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不同受托人由不同委托人委托的,应分别在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七、委托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事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协议签定的日期、地点。
八、申请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委托人: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市政府批准在境外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文件。
受托人:
(一)身份证明(有效的中国护照影印本);
(二)以个人名义购置物业的买卖合同、物业产权注册证明;
(三)补签委托协议书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和企业登记书;
2.以个人名义持有股份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九、委托协议书格式由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
十、国家专线部门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办或缓办委托协议书公证。
十一、委托协议书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并由委托人于公证后的一个月内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十二、我市驻港澳机构确需以个人名义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注册登记的,经批准后,受托人应办理具有港澳地区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和“股权转让书”或其他必要的手续(以下简称产权法律文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后,将
其办理的产权注册登记文件副本和产权法律文件副本送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委托协议书副本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十三、市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1〕50号)中规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对我市驻外机构资产的清查和监督管理,解决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办企业的产权归属的法律手续问题”。委托人和受托人应
按照规定,办理好有关法律手续。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法律文件和委托协议书公证,给境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国内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2年7月25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25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房屋权属证书;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良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分级控制区范围划定
(2006—2007年)
一级控制区
一、襄城区:苏家园、闸口、东门、中山巷、昭明、荆州、大北门、杨家花园、四季青、西街、绿影壁、王府口、冯家巷、红花园、凤雏、长虹、檀溪、陵园路、民主路、铁佛寺、仲宣楼、胜利街、文昌门、南丽、擂鼓台及各企业社区居委会辖区,檀溪村委会辖区。
二、樊城区:建新路、前进中路、陈家营、茂盛、董台、春园路、洪沟、夏家台、代家台、美满、王家台、襄江、红光、肖家台、鹿角门、星火路、回龙寺、机坊街、马道口、梯子口、劳动街、大井台、定中街、水星台、永安桥、定中桥、望江、陈老巷、韩庄、十字街、友谊街、菜越、万户、汉江南路、赵家巷、高庄、刘埂、汉江北路及各企业社区居委会辖区。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小清河、春园路、汉江北路、邓城大道、城市快速路、樊北明渠围合的区域;东风公司试车场(含)、莲山风景区(含)、邓城大道、襄北铁路编组站、名城路、城市快速路围合的区域。
四、襄阳区:旭光路、唐白河、汉江、小清河、邓城大道、莲山风景区(含)、316国道围合的区域;襄北铁路编组站以西、邓城大道以北、小清河以东、襄阳城区区界以南围合的区域。
五、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辖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
二级控制区
一、襄城区:王家洼、庞公祠、观音阁、麒麟、营盘村委会辖区。
二、樊城区:贾洼、衡庄、施营、七里桥、王家寨、乔营、东村、西村社区居委会;太平店镇镇区。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团山镇、米庄镇镇区。
四、襄阳区:城市快速路、唐白河、旭光路、316目道围合的区域。
三级控制区
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