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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确定劳动案件的赔偿金额?/杨帆

时间:2024-05-29 17:2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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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确定劳动案件的赔偿金额?

撰文:杨帆律师(广州) 来自:中国劳动争议网


前言: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打劳动官司也日渐进入人们的生活。不少劳动者以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其实不然,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常识还停留在较低水平,亟待提高,因此笔者在本文对打劳动官司时应当注意的技巧和常见问题作一些介绍。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申诉和诉讼时,由于不熟悉劳动法和缺乏经验,错误提出了较低的赔偿金额或不合理的请求,最后由于程序上和时效等方面因素,导致无法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像这种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没有整理出正确思路、自愿放弃权利的情况十分可惜,即使后来聘请了专业律师,由于律师介入时间较迟,往往也无能为力。下面就谈谈如何正确确定劳动仲裁、诉讼的请求金额,希望读者能有所启发。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1、因克扣、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对于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不仅有权要求企业返还克扣、无故拖欠的全部工资,而且可以要求企业加发25%的赔偿金。依据是劳部发(1995)223号文第3条,此规定带有惩罚性质,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无理的话,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都会支持25%的工资赔偿金。

这里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工资”的含义,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工资就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这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不管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还是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工资”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还包括奖金、加班费、补贴等等。因此,对工资一词含义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而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诉讼前要准备有关工资数额的证据,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约定。掌握了这一点,劳动者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益。
 

2、因发放加班费引起的纠纷。对于实行标准工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点、加班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小时数的,同样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应当支付三薪。

在计算加班费时主要区分以下3种情况: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具体计算公式是: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工作天数或小时数可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月工资总额同样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由6个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还有一点,月工作天数和小时数应当按照根据劳社部发(2000)8文的规定计算,分别是20.92天和167.4小时。注意到以上两点,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就不会少算或漏算了。

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3、因用人单位辞退造成工资损失的纠纷。这里的损失包括因误工造成的本人工资损失和
25%的工资赔偿金。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辞退不能成立,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问题在于此类争议劳动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赔偿金?法院在处理实践中,主要是把握企业的辞退是否成立、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说,工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不判赔25%的工资赔偿;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企业应当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的案件


1、经济补偿金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索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放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地方规定和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应当明确一点,除了企业依据《劳动法》第25条做出的过失性辞退不成立时无需支付而外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当增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不注意灵活运用这一点,损失了一笔不小的数目。

这类纠纷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的,也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属于解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解除合同期满没有补签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一般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提前通知金纠纷。企业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并非各地都执行这条规定,劳动者在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需要看当地法规政策有否要求。


三、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案件


1、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自主意识表示,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支付劳动者违约金。同时,如果赔偿实际损失金额超出约定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但在实际处理中,一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


2、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双方对违约金额没有约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比如,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停工造成的损失及仲裁和诉讼增加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费等);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满的工资损失等等也是可行的,实践中也有判例。

3、用人单位反诉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的纠纷。在一些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反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等。司法机关主要也是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划分责任,进行认定处理的。如果企业辞退不成立,劳动者没有责任的,那当然不需赔偿经济损失;至于培训费,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但是,如果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或者培训费且劳动者有部分过错的话,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本身是的过错大小、培训费数额及服务期等情况,以便准确、完善的提出请求和相应的理由。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教体字[2002]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推动中小学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我厅对原省教委下发的《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推进全省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办法》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分值为100,加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20分,总分120分。

  第三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7项、评价因素54项、加分指标4项。

  A一级指标

  B二级指标

  A1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管理:

  B1办学思想、体育位置

  B2机构健全、目标明确

  B3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B4工作保障、待遇落实

  A2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件:

  B5体育教研室(组)建设

  B6体育教师队伍

  B7体育经费

  B8体育场馆、体育器材

  A3学校体育工作实施

  B9体育教学

  B10群体活动

  B11体育竞赛

  B12课余训练

  A4学校体育工作效果

  B13完成教学任务

  B1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B15学生体育发展水平

  B16竞赛成绩与体育人才

  B17教研教改实验成果

  第四条 评估内容及分值

  (一)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管理(18分)

  1、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和有关体育方面的政策与法规。

  2、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评价(估)方案以及工作总结。

  3、学校主管领导深入体育教研组、课堂、操场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4、有学校体育领导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职责明确。

  5、有3?5年的学校体育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到位。

  6、学校各项体育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7、教导、总务、学生会、团委、少先队关心支持体育,并纳入各自工作管理目标。

  8,年级、班级工作计划和总结有体育内容,评先评优有体育方面的指标。

  9、班主任组织、督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支持学生参加课余训练,并加强文化学习的辅导。

  10、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足体育课时,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11、认真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原始资料和档案完整。

  12、按规定配齐体育教师,鼓励教师追求自身发展,有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13、体育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14、按规定按时发放体育教师工作服装。

  (二)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件(22分)

  1、体育教研室整洁有序,有关反映教研室工作制度、进度、效果以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分析统计图表上墙。

  2、教研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集体备课和相互听课的制度,并认真实施。

  3、《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材等业务资料完备,订有相关的专业报刊。

  4、教师的思想、作风正派,能全面履行“育人”职责。

  5、教师在业务能力上不断自我提升和发展,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有创新意识和教改实验能力。

  6、体育教师队伍的学历、年龄、性别、职称结构合理。

  7、体育代收费和上级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8、积极自筹资金改善学校体育工作条件。

  9、体育器材建设和配置达省颁《目录》要求。

  10、体育场地的建设在满足室外体育课教学和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建有雨天体育教学

活动场地。

  11、因地制宜开发、研制适合学生特点、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器材。

  12、配备专(兼)职场地器材管理员,有足够面积的体育器材保管室,各类各项器材放置有序。

  13、有场地和器材保养、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学校体育工作实施(36分)

  1、遵循《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课程理念,在教学中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创造性的进行体育课教学。

  2、体育教学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维护和激发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兴趣,注重能力培养、习惯养成和学法指导。

  3、对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考核、评价应多元化,要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在评定学生运动素质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学习态度和健康素质的评定。

  4、体育课教学认真执行《课堂常规》,注意安全卫生。

  5、学年、学期、单元和课时计划系统、齐全、规范,教务处定期抽查。

  6、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实验方案。

  7、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内容、场地器材、学生、指导教师、考勤六落实。

  8、课外体育锻炼应以形式多样的户外活动为主;鼓励学生参与社区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社会交往、合作能力。

  9、认真组织早操、课间操,积极推行下课间活动,有特色、有实效。

  10、每学期以年级、班级为单位的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至少在2次以上,且每次参与竞赛的学生人数为该班级学生总数的80%以上。

  11、每学年举行一次校运动会,学生参与面广、项目设置适合学生兴趣、特点,组织规范,秩序册、成绩册齐全。

  12、有常年坚持训练的校代表队,且教练、队员、时间、场地器材四落实。

  13、有训练计划和总结。

  14、建立了运动员档案;有运动员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5、积极组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16、推行《等级运动员制度》;倡导和鼓励校代表队学生运动员成为群体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小骨干和领头人。

  (四)学校体育工作效果(24分)

  1、依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完成各学段(或各个水平)的课程目标,使学生在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方面的整体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2、每学期学生体育课成绩的及格率达到90%.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5%。

  4、学生体育课成绩及格率的提高率。

  5、《学生体育健康标准》优秀率的提高率。

  6、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体育竞赛个人名次。

  7、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体育竞赛或活动团体(集体)名次。

  8、每学年培养等级运动员5人以上。

  9、在县(市、区)级或市(州)级论文评审活动、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

  10、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教研教改实验成果。

  11、在省级以上论文评审活动、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

  (五)加分部分与评分标准(20分)

  1、学校被评为体育先进集体。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市(州)级记1分。

  2、学校或个人获国家、省级教研教改成果。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

  3、在国家、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团体或个人名次。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

  4、学校建有标准或多功能体育馆、塑胶运动场、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游泳池。体育馆记2分、塑胶运动场记1分、游泳池记1分。

  第五条 检查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的标准为:

  优秀95分以上

  合格94-75分

  不合格总分75分以下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已被评为合格、优秀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上体育课的;

  (二)不按规定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随意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将其作其他用途的;

  (四)体育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低于其他学科平均水平的;

  (五)不按规定发放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六)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故,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或活动中,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评估方法

  (一)对学校的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

  (二)评估学校体育工作以两年内的工作为主,即评估当年与前一学年的工作。

  (三)被评估学校先根据《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并附上《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学校进行普查或抽查。

  (四)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必须报省教育厅复评(议)确认,省教育厅将视情况组织人员对部分或个别申报优秀级的学校进行普查或抽查。被评定为合格的学校必须报市(州)教育局复评(议)确认。

  (五)对在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或普查、抽查中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再检查评估。如在再次检查中仍被评定为不合格或无改进的,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凡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学校每三年须重新评估一次。对在评估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学校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原评估等级。

  (七)评估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学校体育管理人员和学校骨干体育教师参加。但评估人员不得参与本校的评估工作。

  (八)对一所学校的评估工作应在2天内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重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应结合进行。

  (九)评估的方法主要以看、听、查、访、测为主;同时召开小型访谈会,填写有关调查表;对有关项目所需的学生、组别等指标,采用当场公开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十)评估组应及时与被评估学校交换评估意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十一)各地每年开展评估的工作情况须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案保存。

  第八条 奖励办法

  评定为优秀级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奖匾;评定为合格级的学校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奖匾。

  第九条 本《评估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化学工业部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985年7月20日,化工部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外事活动日益频繁,从国外带回的资料日益增加。为加强对这类资料的管理,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部指定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为外事活动所得资料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
二、管理范围
1.由部及直属单位组织或参加的出国考察、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所得的技术资料。
2.部及直属单位接待来华技术交流、座谈、讲学等资料。
3.联合国有关组织,国际科技组织交给部的资料。
4.外国公司给部的资料、手册等。
5.中国化工学会及化工行业协会得到的国外技术资料。
三、资料种类 包括图书、手册、文献、样本、样品、幻灯片、电影片、磁带、录像带、会议预印本等。
四、外事局要积极配合情报所共同负责资料搜集工作。
五、外事局负责组织参加外事活动的负责人对所获得的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连同技术资料一并交情报所,情报所要保存一套完整的资料。
六、如果所获得资料仅有一份,原件交情报所保存,参加外事活动的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由情报所免费提供复制件。
七、情报所应将得到的资料及时分类上架,将其中有价值的资料以文摘或目录形式及时报道,提供全国有关单位使用。
八、参加外事活动的代表团(组),均应指定专人认真负责编写技术总结。一般应在外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完技术总结,经代表团(组)技术审核,文字、图表、附件等要符合出版要求,由该团(组)负责人签字,交情报所组织印刷出版。
九、各代表团(组)在国外收到资料,如需要邮寄回来,请直接寄北京安外化工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资料室。(The Scientific &Technical Information Rescanch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Chemical Industry Po.Box 1410, Beijing, China)。
十、参加外事活动的代表团(组),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事局和情报所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如发现有不交或少交资料者,要酌情处理。为确保上述资料能归口管理,外事局将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10月31日以〔79〕情字第1311号文发布的《关于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的管理办法》同时度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