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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定期租赁还是定期租赁?/左志平

时间:2024-07-23 05:2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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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定期租赁还是定期租赁?

左志平


案情简介:
A公司是集体性质的公司,在位与H市环城西路12号新建了一幢综合楼。2001年4月份,A公司就综合楼的招租事宜成立了招租领导组,A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四人,供销社、产权交易所派人参加为租赁领导组成员。2004年4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就综合楼及其附属设施租赁事宜进行协商,约定年租金为42.8万元,租期为8年,双方在产权交易所草拟了一份租赁协议,但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该协议。随后A公司将综合楼交被告使用。 2002年元月8日A公司为B公司租赁综合楼经营酒店开业提供方便,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该协议是供B公司到工商、公安等部门注册登记之用,正式合同待与税务部门协商后再签订。在租赁期间,B公司按约向A公司履行支付年租金42.8万的义务,A公司亦未提出异议。2003年11月14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书面终止租赁关系,同月18日B公司复函,不同意终止双方租赁关系。为此,双方产生纠纷。2003年12月2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说明:“我公司于2002年1月8日与贵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在原产权交易所、供销社、A公司、B公司四方达成的协议)暂仅供工商、公安等部门注册登记用,正式合同等和税务部门协商后由产权交易所签订”。因就租赁关系协商不成,纠纷成讼。
在处理该案时,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终止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B公司搬出租赁房屋,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A公司。
理由如下:A、B公司虽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在供销社和产权交易所的参与下达成租赁合意。双方已实际履行了租赁合意的约定,A公司提供租赁物给B公司经营酒店,B公司向A公司交纳租金,双方的租赁关系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必须有书面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双方的租赁性质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不定期租赁的性质,在A公司向B公司提出终止双方租赁关系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应当解除。A公司请求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后,B公司应当腾让出房屋,将该租赁物交给A公司。
第二种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A公司与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已经达成租赁合意,并实际履行合意的主要内容,即A公司提供租赁物给B公司经营酒店,B公司连续向A公司交纳3年租金。且双方在租赁期间没有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效力优先的原则,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与分则中的租赁合同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租赁合同的单项规定的效力应当低于总则的规定。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应为定期租赁。合同订立后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A公司要求终止租赁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严重损害B公司的利益,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A公司与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实际履行了3年,A公司也未提出过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应当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为定期租赁。虽然分则中的租赁合同规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但它的效力低于总则的效力。B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时无违约行为,A公司解除租赁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左志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6]16号

1996-0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编号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详 细 地 址



1


北京有色金属铸造厂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2号



2


天津钢铁铸件厂


天津市东郊大毕庄工业区



3


天津机械铸造厂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



4


天津机械铸造一厂


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五马路82号



5


天津有色金属铸造厂


天津市河东区一号桥西拱路13号



6


天津机床锻件厂


天津市河北区喜峰道1号



7


天津汽车锻件厂


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6号



8


天津重型机器厂


天津市北辰区马庄



9


天津锻造厂


天津市河北区白庙工业区榆关道25号



10


上海液压件铸造厂


上海市武夷路555号



11


上海电机铸造厂


上海市江扬南路90号



12


上海重机铸造厂


上海市广中路555号



13


上海达丰铸造厂


上海市青浦县白鹤镇



14


上海通用机械铸造厂


上海市岳州路390号



15


上海合金球铁厂


上海市凯旋路680弄20号



16


上海机床铸造总厂


上海市西康路1329号



17


上海汽车铸造总厂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120号



18


上海灯具铸造厂


上海市同普路205号



19


上海冷铸轧辊厂


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005号



20


上海铸钢厂


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19号



21


上海八一铸锻厂


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51号



22


上海新中华铸钢厂


上海市共和新路1346号



23


上海汽车有色铸造厂


上海市云岭东路570号



24


上海新艺有色铸造厂


上海市浦东浦三路909号



25


上海汽车锻造总厂


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059弄10号



26


上海轴承锻造厂


上海市光复西路875号



27


上海轻机锻造厂


上海市普陀区潘家湾路310弄1号



28


上海重型机器厂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



29


包头市铸造总厂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呼包公路南侧



30


乌海市第二铸锻厂


内蒙古乌海市甘德尔东街



31


内蒙第一机械制造厂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2号信箱



32


内蒙第二机械制造厂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33


内蒙古铸锻总厂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庆路3号



34


太原重型机器厂 


山西省太原市玉河街53号



35


山西临汾机械铸造厂 


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71号



36


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翼城县102号信箱



37


张家口玛钢厂 


河北省张家口市西沙河大街92号



38


张家口锻压厂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白家沟



39


石家庄京南铸钢厂 


河北省石家庄市仓安路52号



40


孟村县冶金铸造厂 


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建设大街



41


阳原县机械厂 


河北省阳原县西城镇贸易街5号



42


泊头农机修理制造厂 


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新华街124号



43


泊头电机厂 


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新华大街96号



44


保定内燃机厂 


河北省徐水县复兴路立交桥西



45


沈阳铸造厂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14号



46


沈阳重型机器厂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2号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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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压缩式垃圾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压缩式垃圾车》的通知



建标[200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的要求,由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编制的《压缩式垃圾车》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27-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