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3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现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它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控制项目投资、确定工程造价、检查监督工程质量提供合理的尺度,是搞好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环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地位重新得到了肯定,机构有所加强,人员有所充实,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是,还不适应日益繁重的工程建设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所必需的各项标准、定额还有不少缺项;现行的概、预算管理制度及所依据的定额不适应招标承包制、投资包干制及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有的技术标准数量不够,构成不尽合理,有的水平比较低;从上到下还没有形成联系贯通和强有力的标准、定额工作管理体系;专业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队伍不够稳定,以及经费渠道不固定等。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
一、要使各类标准定额基本配套
争取经过五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的努力,做到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必需的各项标准、定额数量基本满足需要,构成趋于合理,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完整的标准定额体系。为此,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七五"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和"七五"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力争1990年末,各种标准、规范数量总计要达到两千本左右,比现有数增加两倍;各种概预算定额,基本配套成龙,能适应开工前确定工程造价的要求。此外,还要集中力量,尽快完成一批投资估算指标(含"七五"计划已安排的)、建设工期定额、设计周期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以及各类民用建筑、工业辅助建筑的面积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大力提高标准的水平
制订、修订标准,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使之既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又体现我国的建设方针政策。首先,制订修订的标准,必须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各个领域的技术政策要点的要求;其次,要重视吸收科技成果和生产建设中的实践经验,与提高技术水平有关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分别纳入国家和各部门、各地区的科研计划;第三,要开展国际交流,按照博采众长,为我所用,结合国情,区别对待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缩短我国与国外标准的差距;第四,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要积极制订企业标准,其技术水平、质量应高于国标和部标。另外,要充分发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以促进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一支稳定的队伍
1.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并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专职管理机构,充实力量,逐步形成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体系。
2.凡是批准施行的标准、定额都要建立设有专人管理的管理组,没有建立的应尽快建立,已建立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管理组挂靠在各该标准、定额的主编单位,负责搜集资料,组织研究测试、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验证等工作,并作为挂靠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挂靠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3.各部门、各地区应根据"七五"计划的要求选定一些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施工企业,配备一定的专门力量,承担国家计划安排的标准、定额主编和参编任务;主编任务完成后,继续担任管理组的任务,并承担本单位、本企业的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任务。
4.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处(站)应逐步过渡为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行政职能。其职责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制订并管理工程建设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程造价资料,建立数据库;掌握材料设备价格信息,预测价格上涨系数及发布结算价格指数;监督检查工程预算或招标承包工程的标底及中标是否合理。
5.充分发挥有实践经验的离、退休技术人员的作用,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标准、规范和定额的制订、修订、管理及咨询服务工作和人才培训工作。同时,要有计划地在有关大专院校进行定向培养和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以解决专业人员的来源问题。
四、明确经费渠道
1.国家标准、规范和由国家计委组织编制、审批的全国统一定额的经费,根据工作量,由国家财政拨给事业费,不足部分,由国家计委从基本建设投资中酌情补助。
2.部标准及由部组织编制审批的全国统一定额的经费,现有的各种渠道仍保持不变,不足部分在分配各部门的基建投资中安排。
3.地区标准、地区统一定额的经费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五、加强领导
各级计划部门、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应本着标准定额工作大家办、成果大家用的精神,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标准定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国家计委将积极创造条件,充实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研究力量,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各地区的计划部门和基建综合管理部门也要尽快把管理标准定额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署监〔1998〕48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已获准开办进出境快件业务的。
(二)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
(三)内资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第三章 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第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 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快件。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对进出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第十六条 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九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见附件一)、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见附件二)、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三条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见附件三)、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见附件四)、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四条 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七条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识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见附件五)。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口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 序号 │ 分运单号码 │名称│ 件数 │重量(KG)│ 收/发件人名称│验放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年月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
┃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 ┃
┃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二 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口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运单│物品名称│价值(RMB │件数│税率│税额│ 收/发件人│ 国别/│证件│验放┃
┃ │号码 │ │) │ │ │ │姓名 │地区 │号码│代码┃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个人物品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三 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运单号码│货物名称│ 价值 │ 重量│件数│ 收/发件人名称│验放代码┃
┃ │ │ │ (RMB)│(KG)│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货物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货物,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四 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经│货│ 价值 │ 重量│件│商品编号│关│关│增│增│消│消│收/发 │验┃
┃ │运│营│物│(RMB) │(KG)│数│ (HS) │税│税│值│值│费│费│件人 │放┃
┃ │单│单│名│ │ │ │ │税│税│税│税│税│税│名称 │代┃
┃ │号│位│称│ │ │ │ │率│额│税│税│税│税│ │码┃
┃ │码│ │ │ │ │ │ │ │ │率│额│率│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货物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货物,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
┃编号:---关第----号 ┃
┠────────────────────────────────────────┨
┃运营人名称:-------- 地址:-------- ┃
┃专差姓名:------ 姓别:---- ┃
┃护照号码:------ 国籍:---- ┃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手续。自--年--月--日起,准予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
┃自--至--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印)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