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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模式下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詹锐

时间:2024-07-08 05:1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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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模式下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詹锐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是指贴牌生产合作模式,俗称“贴牌生产”。就是拥有产品名牌的生产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品牌优势、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将产品委托给具备生产能力的制造商生产后向市场销售。品牌拥有者(委托方)一般自行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有时也与制造商(受委托方)共同设计研发,但品牌拥有者控制销售渠道。在OEM模式中,受委托方工厂或公司一般不会在产品标识上出现,成为“隐形”的制造商。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对产品进行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

在现代商品经济中,生产者处于扩大产品产量、增加市场份额、降低制造成本、缩短运输时间、节省开发周期等方面的考虑,在全球或者局部市场中选择一些具有生产和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OEM。我国目前正日渐成为世界生产车间,OEM在我国上得以广泛普及。不少如类似IBM和NIKE这样的跨国公司,都已经关闭或者出售自己的生产线,完全依赖于OEM模式生产产品,而那些自有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产品技术不具有绝对竞争优势同时售后服务能力相对较弱的厂家更愿意接受风险较小的委托产品生产订单,尽管利润空间较小,但这种生产方式无需面对市场销售的压力和品牌推广的任务,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同时与国际知名公司合作,可以大幅度提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企业,这种重新分工产生的结果是双赢的。

对于这种日益流行且已广泛存在的合作模式,我国法律法规并为做详细规定,仅有的一些相关规定散见在很少的部门规章中。在生活实践中,关于OEM模式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经常显现,而且还颇具争议。(首先找一个其他的例子,不要与下面重复)
2004年,知名电脑生产商DELL公司向国内一家公司出售了大量DELL台式电脑,使用一段时间之后,电脑显示器出现模糊现象,该公司提出要求更换全部显示器。DELL公司回复称该批显示器的制造厂商是三星公司,试图将责任推给了三星公司。最终该案双方协商解决,没有进入并未进入诉讼司法阶段,
对OEM模式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其产品质量责任究竟应当品牌来承担,还是由受托方来承担,理论和实务界也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理由是该批产品标注了委托企业的长名、厂址,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是出于对该企业品牌的依赖和产品质量的认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是OEM产品,就应当由受委托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为受委托方OEM不合格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对所生产产品质量责任的第一负责人,只有强调了实际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才能更好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委托生产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不应简单的认定产品上标注的企业为责任主体,而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首先考察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如果产品的质量缺陷是由于委托方在合同中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原料配方、检测方法、生产工艺等的选择等因素造成的,那么应由委托企业承担由此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受托生产人应当对此免责;如果产品的不合格是因为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对产品质量标准控制不力,对生产工艺的操作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那么应当由受委托企业承担由此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参见张庆等著《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

第四种观点认为,任何将名称、商号、商标、姓名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及包装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组织及个人,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不合格产品或者包装上仅标注了委托方或受委托方的名称,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单独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同时标注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则双方均为生产商,共同承担连带的产品质量责任。
笔者认同第四种观点。

首先,按照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商来确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实际操作。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按照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来购买产品,并不知道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属于OEM产品,也无从知道委托方与受委托方之间的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更不可能判断质量缺陷是由于委托方还是受委托方的责任。如按照第三种观点所述,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后才能确定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消费者势必陷入无法维权的窘境。

其次,OEM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生产关系,双方一般都订有详细的代工合同,对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约定,明示生产商向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后,还可以依据委托生产合同的约定或者造成产品质量缺陷的原因,追究相对方的责任。

再次,OEM产品生产商标注存在多种形式,应当允许OEM产品生产商自行选择是否公开注明OEM模式。OEM模式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委托方的品牌优势、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与受委托方的加工生产能力,大多数的OEM产品在销售时,受托方的名称是不出现的,因为按照委托方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其他生产要求,OEM产品应当与委托方自行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是相一致的,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是出于对该企业品牌的依赖和产品质量的认可。在委托方作为明示生产商,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披露实际的加工制造者应当由委托方自行决定或者与受托方协商决定,属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可以自行选择标注方式。

2002年,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写到:“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该批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OEM模式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但肯定了依据产品或包装标识来初步确定生产商的做法,支持了第四种观点。

(詹锐,上海律师,www.hailyare.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党[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高素质高校学生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党员是学生中的骨干分子,学生党员队伍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做好新形势下的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学生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实现“两个100年”目标、实现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长期以来,各地各高校高度重视学生党员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学生入党意愿持续高涨,学生党员数量逐步增长,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发挥,有力促进了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的高校党组织对发展学生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一些高校对学生党员教育培养不够系统规范,教育形式和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不少高校对学生党员管理服务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学生入党动机不够端正,少数党员政治素养不高、组织纪律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学生党员的作用发挥,影响了学生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地各高校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高校学生党员队伍。

  二、严格坚持标准,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

  (一)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结合高校学生特点,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学生党员具体标准,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二)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采取团组织推优、党员和群众推荐等方式,在申请入党学生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健全和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院(系)党组织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上级党组织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三)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高校学生党员队伍适度规模。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切实做好民办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高校党委要根据学生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上一级党委审批。高校院(系)党组织要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高校党委每年就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向上级党委写出报告。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和指导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临毕业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现象。

  三、加强教育培养,提高学生党员思想政治素质

  (四)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在高校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建立健全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体系,以校级党校和院(系)分党校为主阵地,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在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发生变动时,注意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互相衔接。

  (五)强化党员教育培训。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针对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运用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六)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组织学生党员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导学生党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探索学生党员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方式,注重教育寓于服务,服务体现教育。开展学生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活动,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为学生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四、健全管理机制,增强学生党员队伍活力

  (七)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根据学生党员特点和需求,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方式,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肃组织生活纪律,院(系)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学生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帮助。

  (八)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保证学生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纳入组织管理,参加组织生活。对外出学习、实习的学生党员,学校党组织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外出期间及时向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加强对出国(境)学生党员管理工作,完善出国(境)学生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五、完善服务机制,促进学生党员健康成长

  (十一)关爱帮助学生党员。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学生党员。建立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教师联系学生党员制度,经常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广泛开展结对帮扶等活动,帮助解决学生党员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十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发挥学生党员在班级、院(系)和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推行学生党员旁听学校党组织会议等做法,健全党组织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不断拓宽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党委组织、宣传和教育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高校党委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学生工作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党委、院(系)党组织、学生党支部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十四)强化工作保障。高校党委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选好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和优秀学生党员中选任。加强学校党校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院(系)分党校。聘请在学生中有影响、有威望的党员教师、党员专家、先进模范人物、离退休老同志充实学生党员教育师资力量。高校党委书记要带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通过设立党建专项经费、党费补助等方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为学生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学生党员实践服务基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建好用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网络平台。

  (十五)推动工作创新。通过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针对学生党员队伍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加大工作创新力度。重视和加强对工作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推进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3年7月2日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快捷、高效地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规范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印发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ipo.gov.cn,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第三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由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组成。

  中央主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简称“国知网”;中央子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子站和以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为单位的地方子站;直属单位网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网站,地方站点是指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第四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

  中央各子站单位设立子站工作组,子站工作组负责本级子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直属单位网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地方站点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等各类便民服务活动,增强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加强网上互动应用与日常办公的整合工作,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网上政务,促进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九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增强网站信息的安全保密意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中央各子站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工作,以及确保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渠道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维护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中央各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建设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