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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公司的外延/雷力

时间:2024-07-22 20:2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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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公司已成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状态,关联公司亦是公司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由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如控股、控制等紧密的联系形式,现实中往往发生关联公司与少数股东(外部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故关联公司一度成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标语。鉴于关联公司在现实中运作的复杂性,笔者通过展开讨论关联公司的几种主要的法律形态,以明晰其与少数股东、债权人之间相关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关联公司的内涵,而是从公司间相互关系着眼,界定关联公司的概念。根据第217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不仅仅因为国家持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关系,所以带有人身专属性的关系,就不适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一种责任关系,法律之所以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着眼于法律关系发生后,责任承担的问题。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权这样的专属性很强的权利,荣誉权、名誉权等属于某个具体法人的权利,公司间不可能以它们为基础建立关联关系,亦不会因关联关系使各公司享有其它公司这些权利。

  从学理上论及关联公司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具有稳定、密切联系的业务或投资关系的公司。而狭义的关联公司指存在持股关系却尚未达到控制关系的公司。一般所指的关联公司即广义的关联公司。

  从其涵义上讲,关联公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资金、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能力的公司。可见,关联公司指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独立的公司,因而可将总公司与分公司排除在关联公司的范围之外。另外,这些公司又必须服从于公司集团的统一经济决策,因此,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间形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而界定两个或者更多公司是否可归于关联公司之内,其标准是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重大影响能力。在讨论关联公司过程中,可以发现很多与之相关的概念,如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母子公司,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等。而在我国目前公司法著作中,这些概念的使用不是特别清晰明朗。因而笔者试着从其涵义,即从其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方面,对关联公司的外延做一个界定。

  一、基于控制关系形成的关联公司

  此种关系又称为隶属关系,于关联关系中最为常见。控制,即一个公司基于股权或者契约、人事等方式而对另一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长期的支配性或者决定性影响。可见,基于控制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公司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基于股权而形成,一类基于合同而形成。一类以人员为纽带而形成。

  (一)以股权为纽带而形成的关联公司

  在基于股权而形成的关联公司中,又因占有股权的多少,分为: 

  1.全资公司,即一个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全部资本;

  2.控股公司,即一个公司或者其控制的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资本或者表决权股份或者表决权资本;

  3.参股公司,控制公司地位的取得并不一定持有从属公司的半数以上股份资本,如果在股份分散程度很高的公司中,往往只需占有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即可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这在我国《公司法》上称为“控股股东”。此外,法国法认为,持有股份或股票只是一种事实条件,成为控股公司还需有一种主观条件,即此公司须有是为了支配或影响发行股票或股份公司的主观意图。这一点在我国新《公司法》中无明确规定,但从关联公司的作用来看,此要件应是必不可少的。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或股票被其他企业多数持有的企业并不一定被推定从属于该企业。如在由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能有规定保护其他股东的特别规定。在股份公司,可能存在其他少数股东成立反控制和统一对抗控股股东而使其表决权受到某些限制的情形。另外,在这些关联企业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状态---相互参股,即双方企业都拥有超过对方企业1/4的股份。这种股份公司可能出现反向出资的虚设,造成只有一方是实际缴资的。所以,法律须对这种公司谨慎对待,尽量减少其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以合同为纽带而形成的关联关系

  合同控制,是指一个公司(A公司)通过合同的规定享有指挥另一公司(B公司)的权力从而形成的一种控制关系。A公司为控制公司,B公司为从属公司。法律允许公司之间以合同方式行使控制权。合同安排包括销售合同、供应合同、利润转移合同、租赁合同、管理合同、技术合同或者控制合同等,这些合同安排同时伴随公司之间的事实上的控制。但是,这种方式建立关联关系往往比较困难,如是否保持每一个参股人的财产的独立性,如何确定合同的终止条件,以及它经常产生损害竞争的结果等(参见《德国股份法》)。

  (三)以人员为纽带形成的关联关系

  这是指有着共同控股人或共同领导人的公司。此即我国新《公司法》第217条第3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一种。需要说明的是,若是公司的股东而非控股股东,亦能成为实际控制人。同时,以人与员为纽带成立的关联关系须相当谨慎,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肯定了一个人可以与两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这是有条件的,要经得双方单位同意,而且不得损害一方的利益。

  其实,这种因关联基础为标准对关联公司进行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一种关联关系往往不止受一种因素影响,而是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由某一种因素发挥了主导作用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不要孤立的把各因素隔离开来。

  在控制从属关系的关联公司中,还有特殊的一类,即因共同控制而形成的关联公司。两个或者多个公司受同一公司控制的,推定受同一公司控制的两个或者多个公司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因为在两个或者多个公司受同一公司控制的情况下,控制公司通过其中一个公司控制其他公司 。

  二、因重大影响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公司。

  重大影响,是指一个公司(a公司)对另一公司(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参与决策,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公司之间虽然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但是具有重大影响关系的,相互之间也可以以形成关联公司。这种关系又叫做平行关系。与控制关系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基于股权关系而形成的重大影响。

  一个公司(a公司)持有另一公司(b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虽然不足以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不能据此而拥有该公司(b公司)控制权,但是己足够依其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向该公司(b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则可认为,这两个公司是关联公司。

  (二)基于特殊地位产生的重大影响。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有能力对公司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概括地说,重大影响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个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资本达到一定比例以上,尚未达到控股地位,但是以其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足以影响另一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从而形成关联公司。二是公司之间因其产品的产、供、销协议而形成一个公司与另一公司的依赖关系,使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力,从而形成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大致上可以分为这样两大类,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事物不断出现,相信关联公司亦会随之不断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
第五条 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
第六条 各特区分别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热心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关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作为该特区的咨询机构。

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八条 客商可在特区内设立的中国银行或者其他经我方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并办理有关外汇事宜。
客商的各项保险,可向特区内设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经我方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特区企业的产品供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如向我国内地销售,须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办理海关补税手续。
第十条 客商在特区内可以独立经营自已的企业,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客商在特区所办的企业中途停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申报理由,办理停业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停业后,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第三章 优惠办法
第十二条 特区的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客商用地,按实际需要提供,其使用年限、使用费数额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产用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口税。上述物品进口和特区产品出口时,均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对在本条例公布后两年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者投资额达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客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所得的合法利润,特区企业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以按照特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特区内的中国银行或者其他银行汇出。
第十六条 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五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
第十七条 鼓励特区企业采用我国生产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其价格可按我国当时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给予优惠,以外汇结算。这些产品和物资,可凭售货单位的销售凭证直接运往特区。
第十八条 凡来往特区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同胞,出入境均简化手续,给予方便。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或者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第二十一条 特区企业中的中国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奖励办法,以及劳动保险、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特区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
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
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特区经济活动的开展,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公司业务范围:承办资金筹集和信托投资业务;经营或者与客商合资经营特区的有关企业;代理特区客商与内地贸易往来的购销事宜,并提供洽商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家出版局 教育部


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1年10月8日,国家出版局、教育部

为了更好地适应为四个现代化培养人才的需要,“及时、足量”地供应教材,切实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现对改进大学、中专教材的出版供应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教材预订供应办法
1.大学、中专、技校通用教材(包括作教材用的教学参考书),统一由新华书店发行,并由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集中编印教材预订目录发给各地。学校向当地书店预订,发给学生。学校要加强教学工作的计划性,预订教材的品种、数量要力求准确。教材每年办理预订两次,12月上半月预订次年秋季用的教材,6月上半月预订次年春季用的教材。列入预订目录的教材,一般都应注明下次预订、供应时间。学校向书店预订教材,采取信用预订办法,不预收书款;但职工学校、训练班、业余学校等,以及个人读者预订教材,为了使预订落实,当地书店可根据情况,酌收预订书款。
各地职工教育领导机关、出版行政机关要做好组织安排,尽可能把各类职工学校需用的大学、中专、技校教材,纳入书店一年两次的教材预订工作中,以便保证教材的供应。对教材的预订,出版社和书店要广泛宣传,使学校、厂矿、科技机构、部队等有关单位,以及购买教材自学的人员,都知道预订教材。各地书店要广泛深入地征求预订,对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预订。
2.出版社要加强出版工作的计划性。列入预订目录的教材,要做到课前到书。目前交通运输比较紧张,秋季用书最迟应在7月15日前出齐,春季用书最迟应在春节前40天出齐,书店随收随发给学校(书店以存书供应的,秋季于3月底以后、春季于上年9月底以后发书)。个别教材不能做到课前到书的,应在目录中说明出书时间(秋季用书最迟不得迟于9月,春季用书不得迟于2月),按时出书。出版社要努力避免出版情况变动(延期出书和停出等),如有变动,应在开学前3个月通知到学校。
3.由于出版情况变动等原因发生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出版社通知延期出版的教材,学校可于收到通知10日内通过当地书店减订或退订;由于出书脱期(包括通知延期又未按期出书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前通知延期出书的)和发书延误,迟发到学校的教材,学校可以少要或不要,因而造成的存书和运费损失,分别由出书脱期的出版社和发书迟误的书店负担。
4.学校预订的教材需要情况如有变动,应尽早向当地书店提出调整订数,当地书店和发货店应尽量设法调整;当地书店无法调整的应在5天内报发货店,发货店收到调整单后,应于一周内复告调整情况。学校减订的教材,书店尚未发出的都应予以调整。学校按照教材目录成批预订的教材如有多余,可以在本学期开学后20天内退给当地书店实际取书总金额5%的教材(预订目录中预告开学后到书的教材,在上述总金额5%以内,可少要或不要)。学校如还有多余不用的教材,当地书店应积极帮助调剂解决,尽可能组织和介绍学校间直接调剂,在本地进行的调剂,书店不收费用,通过书店调往外地的,邮运费由学校负担。
二、关于出版社和书店的协作
出版社的预订目录稿和出版情况变动通知稿,应按本通知中的预订时间和通知时间要求,在必需的编印、分发时间之前,提交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汇编印发。秋季用书于1月20日,春季用书于上年7月20日,发货店向出版社提出订货数。教材随出随发,包件上和集装箱外要标明“教材”字样,加速发运。凡脱期出版的教材一律用快件运输,增加的运费由出版社负担。
三、关于教材的储备和零售工作
1.为了调节供需,尽可能解决各地增订、补购教材和其他临时需要,发货店和出版社要充分协商做好教材的储备工作,特别是专业教材的储备工作;如遇有较大数量的临时需要,储备不足的要及时协商加印。在征订数之外,经协商共同储备的教材,经济责任由出版社和发货店各半负担(书存发货店)。教材的书款结算和货款办法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2.各地书店都要加强教材的备货和零售工作,尽一切努力满足学校和其他方面读者的需要。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其他较大城市的书店,要设立大中专教材专业门市部,根据本省、市、自治区的需要情况,备货品种适当齐全,成为本省、市、自治区的教材零售中心。
四、关于教材的印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书刊印刷厂都要十分重视教材的印制工作,积极承担,优先安排,按时完成印制任务。一般图书与教材印制发生矛盾时,应给教材让路。
中央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应尽量安排在本部门的印刷厂印制,确实难以解决的,由中国印刷公司统一调度,尽最大可能安排在北京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