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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抢劫罪的犯罪数额/刘静坤

时间:2024-07-12 15:4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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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人章建尧与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4岁)曾谈过恋爱,后二人因故分手。2011年1月至3月间,王某因其前男友涉嫌经济犯罪等原因陆续将139万余元钱存入以章建尧名字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内并委托章建尧保管。章建尧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从该卡中取出约5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偿还个人债务、借与他人等。为非法占有王某委托保管的全部钱款,2011年4月21日15时30分许,章建尧向朋友借用一辆别克商务轿车,并准备了麻袋等作案工具,开车将王某带至浙江省绍兴市夏履镇吃饭,后于当日18时许将王某带至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华峰村上山岭水库堤坝处,在车内猛扼王某的颈部,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章建尧劫取王某现金3000元左右、玉手镯一只及手机一部,并将王某的拎包、皮夹和会员卡等物丢入水库内。随后,章建尧将王某的尸体装入麻袋,在萧山区义桥镇将尸体抛入浦阳江内。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章建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章建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章建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章建尧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6月28日核准被告人章建尧死刑。

【各方观点】

对于抢劫罪而言,抢劫数额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抢劫数额巨大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抢劫数额,是对抢劫罪正确裁量刑罚的前提条件。对于一些并非当场取得财物的抢劫犯罪,如何认定抢劫数额,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一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往往以财物并非当场取得为由进行辩护。为了准确地认定抢劫数额,不能仅仅将行为人当场劫得的财物计入犯罪数额,同时要认真分析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存在上述因果关系,就应当将相关的财物计入抢劫数额。本案就是基于因果关系的判断而认定抢劫数额的一个典型案例。

公诉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建尧为非法占有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采用暴力手段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章建尧抢劫前私自使用和抢劫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钱款均应计入抢劫数额。

被告方:被告人章建尧对其杀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系当日与被害人言语不和而临时起意杀人,并非为了占有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而杀死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建尧案发前使用的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50万元钱以及案发后取出的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40万元钱,不应计入抢劫数额。

一、二审法院:被告人章建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章建尧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50万元钱用于购买汽车、归还个人债务等,根据其家人证明的家庭收入情况,章建尧根本无力偿还上述钱款;章建尧杀死被害人后又将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40万元钱款转入自己的其他银行卡中,其行为明显具有占有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所有钱款的主观故意,因此,应当将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所有钱款计入抢劫数额。

【法官点评】

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相分离时应基于因果关系来认定抢劫数额

1.抢劫数额的认定应当基于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常常强调抢劫罪具备两个“当场”的条件,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和当场取得财物,因此一般认为抢劫罪的犯罪数额是指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的财物。对于典型的当场劫财型犯罪,上述观点并无不当。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相分离的情形,例如行为人基于概括的抢劫犯意采用暴力手段杀死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的钱包中有500元钱,同时还发现一张银行卡,该银行卡背面写有取款的密码,行为人随后从该银行卡中取出1万元现金,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上述情形下,显然不能仅将行为人现场劫取的500元现金计入抢劫数额,而是应当一并将行为人从被害人银行卡中取出的现金计入抢劫数额。

抢劫罪中的劫取财物行为,意味着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进而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财物,因此,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当将行为人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的财物认定为抢劫数额,因此抢劫罪的犯罪数额并不限于“当场”取得的财物。有观点指出,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取得财物不必具有当场性。退一步讲,即使将“当场”作为强取财物的要件,对于“当场”的理解也不能过于狭窄。如果对抢劫罪中的“当场”作广义的解释,那么最终的立足点仍然是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以杀人为手段夺取被害人财物的抢劫杀人情形,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之间不要求具有时间、场所上的连接性。当然,如果行为人获取的财物和抢劫行为无关,对于该部分财物的获取不应当构成抢劫罪。此外,抢劫罪是状态犯,行为人抢劫既遂之后的处分赃物行为,只要没有侵害其他法益,就应当被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实践中,对于抢劫杀人情形,由于抢劫财物的时候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如何看待对财物的占有仍然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行为人所劫取的财物是对继承人或者死者占有的侵害。不过一般认为,在上述情形下,由于杀害被害人本身就侵害了被害人的占有,且杀人行为是侵害死者生前占有的财产的实行行为,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在被害人死后才完全取得财产的占有,也应当视为对活着的被害人的占有的侵害。对财物的占有作此理解,实际上也是基于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抢劫数额的必然结论。

此外,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劫取被害人车辆后使用或者毁弃的情形,上述情形下被害人车辆的价值是否应当计入抢劫数额,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被害人车辆的故意,例如行为人意图抢劫车辆后贩卖或者使用,即使行为人随后因无法销赃而丢弃或者销毁车辆,也应当将该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抢劫被害人车辆的故意,例如只是驾驶被害人车辆逃离现场,随即丢弃该车辆,则不能将该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2.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来判断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为了准确判断行为人的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准确认定抢劫数额,应当认真审查行为人的抢劫犯意以及具体的实行行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在抢劫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具体行为,并获取了相应的财物。

对于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认定,不仅要认真审查其认罪供述和辩解,而且要结合其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加以分析。如果行为人以概括的抢劫犯意实施抢劫行为,那么其所劫取的所有财物都应当被计入抢劫数额,同时,对于以杀人为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抢劫杀人情形,行为人可能会对自己获取财物的行为作出辩解,仅承认杀人的故意而否认有抢劫的故意,此时就需要结合行为人在犯罪前后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抢劫的故意,进而对犯罪性质作出准确的认定。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获取并处理被害人财物的情况既是判断犯罪性质的客观前提,也是在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时认定抢劫犯罪数额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章建尧此前与被害人王某谈过恋爱,关系很好,王某将自己的139万余元钱存入以章建尧名字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内并委托章建尧保管。章建尧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从该卡中取出约5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偿还个人债务、借与他人等,经查,章建尧并不具备归还该笔钱款的实际能力。随后,章建尧准备了作案工具麻袋,并在自己有车的情况下向他人借用车辆,约上王某外出吃饭,后将王某带至比较偏僻的一个水库堤坝处,在车内采用扼颈手段杀死王某,并用事先准备的麻袋装上王某的尸体抛入江中。章建尧杀死王某后,又分别从王某委托其保管的银行卡中取出40万元钱。

从被告人章建尧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来看,章建尧的行为并非单纯的故意杀人,而显然是有预谋的杀人劫财行为。虽然章建尧所非法占有的财产是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财产,案发前一直处于其实际保管之下,但这并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实际上,章建尧正是通过杀死被害人的手段取得对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财产的非法占有。章建尧归案后亦供认其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而杀死被害人,尽管其此后又辩解自己是临时起意杀人,并非预谋劫财杀人,但其客观的犯罪行为包括预谋犯罪、准备犯罪工具、逃避侦查及事后从银行卡中取款等,能够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其认罪供述所反映的主观犯意是真实的,因此应对章建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就抢劫数额而言,被告人章建尧在被害人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被害人委托保管的大笔钱款,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全部钱款而经预谋杀死被害人,后又从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银行卡中取出40万元钱,这些行为都足以表明章建尧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全部钱款。因此,应当将被害人委托章建尧保管的全部钱款计入抢劫数额,章建尧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基于抢劫行为与获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抢劫数额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深入,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已成为明确投资主体,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规模效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优势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各地和各部门正在进行的试点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和类型
(一)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授权对一部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在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时,一定要把握其“特殊企业法人”的性质,即控股公司只行使出资者的职能,而不行使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防止出现变相的“翻牌公司
”。
(二)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型控股公司,它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股权,而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制。另一种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它主要通过股份持有控制子公司,又直接进行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这种
控股公司投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用于直接生产经营的资本总额只能小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在对子公司的关系上,它行使的是出资者权利,而在直接生产经营活动中,它还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授权一些企业集团的
核心公司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时,为了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可以设立混合型控股公司。但要通过制定章程,防止母子公司之间发生不规范的竞争。
二、关于试点控股公司的组建工作
(一)控股公司的组建与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造、改组、改制有密切关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全局出发,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考虑试点意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根据本级政府国有资产存量的情况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提出组建控股公司的初
步设想。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当前不宜全面铺开,各地和各部门要严防一哄而起的错误倾向。第二,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组建控股公司的途径。一般组建的途径有四条:一是将政府中具备条件的一些专业经济部门和行业性总公司剥离、改组为国
有控股公司;二是将现有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改造为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将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通过授权控股经营,使集团公司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四是扶持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使之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在确定本地区的组建途径时,要根据产权结构调整的政策,将一些应当与政
府部门脱钩的企业,分别授权有关控股公司持股。第三,要把握好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的条件。这些条件是:组建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或相关企业,并与组建单位有密切的经济和技术联系;下属企业和相关企业必须完成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授权后形成的各类子公司国有资产净额
之和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即中央级控股公司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省级控股公司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地(市)级控股公司可酌情降低;组建后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二)要积极协助政府对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规范意见》(讨论稿)的精神,对本地区国有控股公司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在规范中,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准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
权利和义务,妥善处理控股公司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控股公司与各类子公司的关系。不能只规定控股公司的职权,而不规定它对政府和子公司承担的义务;还可以根据每一个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权利和义务作适当调整。第二,妥善设置国有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控股公司是国
家独资设立的,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应该设立董事会来行使和承担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改造为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凡未与政府机构改革同时进行的,可以实行“人”字形结构,即在部门内分离出一部分人成立控股公司,待政府机构改
革时,再完全分离出来。第三,明确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当是其当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自身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净额的总和,凡是国有控股公司持有的股份,一律界定为国家股,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以前,控股公司收益
上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专项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第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建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应尽快按规范要求进行整顿,有条件的可充实、扩大,使之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纳入政府授权的范围。没有条件的应予撤销。
(三)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控股公司组建的审批和授权工作。根据《国有资产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机关,也是国有控股公司的授权主体。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控股公司组
建的审批和授权工作。在审批和授权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设立国有控股公司,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由组建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属于政府直接管理的,应由组建单位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第二,组建单位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报告、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组建单位起草这些文件给予必要的指导。第三,组建单位的申请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授权方下达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
授权国有资产的范围、数额、持股子公司的名称和持股比例,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的任免,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以前,仍按照原来的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面任免。
三、关于控股公司组建后的持股运作
(一)要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运作的指导。国有控股公司是新生事物,从事运作管理的人员大多缺乏经验。要使控股公司在组建后顺利运作,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加强指导。主要有:第一,帮助控股公司做好持股运作的发展规划,使控股公司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成为实现规划目标
的一个步骤。第二,帮助控股公司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进行资产重组,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一个控股公司内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子公司之间,必须建立专业合作关系,而不能形成相互竞争关系,以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第三,帮助控股公司实施规范
化的产权管理。控股公司组建后,它和子公司之间已不再是过去那种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产权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对全资子公司只能以出资人的身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出资者权利;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只能以股东的身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
东的权利。第四,为控股公司的运作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国家局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以提高控股公司运作管理人员的素质。
(二)要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运作的监督。国有控股公司执行着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能,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它必须直接对同级政府负责,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在这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做的工作主要有:第一、向控股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指
指标,考核其完成情况,并对其进行奖惩;第二,对控股公司的运作过程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其转让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对控股公司应上交政府的产权收益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四,依据控股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的情况,提出控股公司董事会人
员任免的建议。
四、关于与控股公司有关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做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为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奠定基础。凡是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单位,其所属企业都必须首先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核实净资产的数额,通过授权,计入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对于产权归属不清的资产,要及时进行产权界定。当前,要着重抓好与控股公
司有关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确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数额和比例,以便纳入控股公司授权的范围。
(二)做好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为国有控股公司解除困扰。产权纠纷是产权归属不清的表现,将会影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授权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处与控股公司有关的产权纠纷,促进控股公司的组建进程。
(三)做好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重组提供服务。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专业人员的素质和评估质量,为控股公司提供优质的评估服务。
(四)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控股公司提供持股运作的外部条件。国有控股公司要进行持股运作,需要频繁进行产权交易,一方面要出让一些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收购另一些企业的产权,这就需要有一个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国有资产部门要加强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为控股公司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1995年8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对1997年度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下列税号的小麦、大米,可凭进口许可证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1.10011000硬粒小麦
2.10019090其他小麦
3.10061090稻谷
4.10062000糙米
5.10063000精米
6.10064000碎米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6个税号的粮食,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四、对于已按署税(1997)传(3)号、署税(1997)传(7)号和关税司97传(23)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保函或抵押部分货物的,均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纳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19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