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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权限的规定

时间:2024-07-01 03:3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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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权限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物价局


北京市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权限的规定
市政府 市物价局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物价局的物价检查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价检查所( 以下简称物价检查机构) ,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权限, 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的职权, 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权限,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央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国家物价局的规定处理。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京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市物价检查机构查处。
三、区、县属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区、县物价检查机构查处。
四、乡、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价检查机构查处。
第五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标准, 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上级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可将其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违法行为, 授权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 或者联合检查处理;
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有困难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可协助或直接处理。
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两个以上物价检查机构都有处理权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最先检查发现该价格违法行为的物价检查机构为主, 有关物价检查机构协助, 共同进行处理。必要时由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组织有关区、县物价检查机构联合检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7月20日

关于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工作情况,现就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于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和2000年建设部公告第19号公布的93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凡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一级资质。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一级机构要求条件,在本地区有典型作用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要求一起申报。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要与脱钩改制相结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二)在审核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尤其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时,既要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估价业绩、执业行为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机构的经营业绩时,考虑到当前我国估价行业的实际,对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注重跟踪管理。各地要把近两年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审情况作为重新评定一级机构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重新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有关材料(附件一、二)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级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其中评定合格的机构由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评书。

  五、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公布的32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由于受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影响,重新评定工作未能按期开展。为不影响其中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这部分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可延长至2001年5月31日。2001年评定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一经公布,过渡期即自动终止。

  六、其它

  (一)各地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估价机构资质的重新申报和脱钩改制工作,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未按规定标准设立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评估制度不健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以及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评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情况及二、三、级机构的审批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格证书号等)一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附件:1、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机构的文件

  2、申请变更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机构营业执照付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6、机构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规章制度

  7、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脱钩改制前后主要房地产估价人员对照表

  11、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机构人员人事代理情况证明

  12、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明及其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3、兼职人员情况表及兼职人员资格复印件

  14、最近二年内机构所做的具有代表性的估价报告

  (注:在脱钩改制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时已提交的资料不再提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各千户大型企业调查城市分行:
为了落实《关于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总行拟定了关于《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省、自治区分行、各调查城市分行遵照此实施意见,做好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工作。

附一: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
为保证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以上简称调查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现将选定的被调查企业名单、代码(见附件二)下发你分行,各人民银行调查行在收到被调查企业名单后,请通知各专业银行调查行,并落实到被调查企业。选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做变动,遇特殊情况,如企业已濒临破产等,人民银行调查行务必于1995年5月30日前将情况上报总行。
二、总行拟于1995年5月29日—6月1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进行上述调查统计的试点工作,请人民银行三个试点城市分行务必做好有关调查统计的部署工作。
三、总行要求于1995年6月底实现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与全国62个城市千户调查企业计算机直接联网,人民银行调查行应于7月13日开始一期旬报上报工作;7月15日上报1995年6月及1994年12月调查企业资产负债及主要生产经营表。请按此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上报工作,以便汇总。
四、总行要求于9月底实现各专业银行调查行与人民银行调查计算机联网,各专业银行调查行应于10月13日开始一期旬报的上报工作,争取年底实现千户企业银行开户的统一代码标识。
五、有关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的计算机应用业务软件、通讯软件及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总行分期统一安排。一期主要培训内容是企业旬、月报的应用软件及通讯软件,时间约定于6月10日左右(具体时间待通知);二期培训内容包括专业银行旬报应用软件及通讯软件,时间另行通知。
总行培训工作完成后,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要组织企业调查人员、专业银行分行调查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分行自行安排。
六、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开户情况指定一专业银行选派一名驻厂信贷员为本调查统计制度督导员,负责督促企业按旬、按月准时报数;各人民银行调查行在收到调查统计制度后必须安排熟悉业务的专职调查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要纳入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调查行应在调研经费使用、设备配置和提供交通便利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保证该项调查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对从事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工作的各调查行的考核评比拟于调查制度试运行半年后展开,有关的竞赛评比制度另发;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的竞赛评比工作截止到1995年6月,总行将于年底通报评比结果。
八、关于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实施的大企业监测制度向本调查统计制度过渡的问题
(一)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自6月起停止执行原调查制度。
(二)凡纳入本调查统计制度的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在接到本调查统计制度后按此调查统计制度执行。
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是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建立的一项基础性调查制度,工作涉及面宽,任务重,时效要求高,所涉人民银行调查城市分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层落实,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调查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好各专业银行对该调查统计制度
的落实。

附二:调查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