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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时间:2024-06-29 11:5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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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年终将当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统计汇总,采取适当的方式通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进行审议,提高审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电话或者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时,应当事前向主持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和检查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需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应当轻车简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7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上报。对上报的资料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产品目录》范围认定不清的,总局将函请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复核。总局向火炬中心发函时,将抄送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企业与火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8511568),并按照火炬中心要求提供复核所需相关资料。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8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快速发展,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在安徽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和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省锦标赛)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原则,对参加省运会及省锦标赛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获省运会1枚金牌,由市政府给予运动员嘉奖,记个人二等功1次,并奖励10000元;获1枚银牌,奖励3000元;获1枚铜牌,奖励1500元。对获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同等数额资金的奖励。

(二)获省锦标赛1枚金牌,由市政政府给予嘉奖,并奖励2000元;获1枚银牌,奖励1000元;获1枚铜牌奖励600元。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获省运会3枚金牌以上的运动员授予“市劳动模范”或“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四条 获得省运会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分数计算,由市体育局确定奖励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体项目的奖励按省运会、省锦标赛竞赛规程确定的金、银、铜牌数或得分计算,给予奖励。运动员在省运会上破纪录的,按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加牌、加分标准计算。

第六条 对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元和300元。获得省锦标赛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分别奖励200元和100元。

第七条 集体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照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竞赛规程确定的奖牌数和分数分别给予奖励。在省运会上获得5枚以上金牌的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取得8枚以上金牌的教练员,报请市政府评选为“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对在省运会上带入金牌的,按照省运会、省锦标赛比赛规程,每带入1枚金牌给予运动员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在省运会、省锦标赛比赛期间为我市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申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比赛纪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奖牌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奖励,追回发出的奖金,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