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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2:2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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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台政办发〔2006〕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六日




               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通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考察的办法,确定岗位聘用人选,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一种用人方式。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服务;具备命题资格的还可提供命题服务。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编制或经费预算属地管理的在台省部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在事业单位编制内,并有进人计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可直接聘用: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三)博士研究生和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专业对口、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和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师;个别急需的短缺专业人才;
(四)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流向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五)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从外地或县(市、区)流动到市级事业单位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六)科级领导职数有空缺的单位,通过竞争上岗形式,可在各类事业单位间流动;
(七)专业保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等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进人计划,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等。
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确定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察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考试。考试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事业单位招聘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短缺专业人员,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中小学校招聘专任教师,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招聘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在考试、体检、考察结束后,须将拟招聘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考试命题工作须严密组织,命题须委托具备命题资格的机构实施。
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面试以后,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五)体检及考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对 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六)公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由组织招聘的部门负责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表》,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应按《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被聘用人员凭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原户籍在农村的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负责人与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 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二、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
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任务。其经营活动归口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上缴管理费。
三、外来施工企业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应提交所属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省属及省内各市企业,应提交所属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管理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进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和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件;
5.进汕机械设备情况清单;
6.主要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四、经批准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
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五、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需分包的,必须按国家建设部(1986)43号文的规定办理;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招用。
六、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七、经登记注册的外来施工企业与本市施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实行平等竞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外来施工企业在汕承担施工任务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其经营活动要与企业在本市注册审定的承建范围的内容相符,严禁超越承建范围承提工程任务;
3.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4.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涂改和伪造证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
6.照章纳税和交纳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7.注册期满后,需继续在本市承揽施工任务的,要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8.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九、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未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本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并依照《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外国及港澳等海外施工企业申请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管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28号《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3月23日
保护好辛苦研发的技术专利

董世连


  案情介绍: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间,陈某自行研制开发了出租车显示报警防劫器。之后,陈某将该报警防劫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于王某申请专利。王某于1998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00年2月1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陈某、王某,专利权人为王某。后该专利因专利权人未交纳年费和滞纳金而终止,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陈某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收回上述专利证书,确认所涉专利权归原告所有。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要求确认上述专利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专利设计人是否是专利权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专利权和技术成果上的权利两个概念, “专利权”从字面上讲即专有利益的权利。专利权的获取要经过合法、严格的审批程序。技术成果上权利,包括研制人在该技术成果上的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等。技术成果研制成功后,就应该享有这种权利。署名权不等于技术的所有权,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不等于技术成果权本身的价值。因此确认了技术成果上的权利并不等于具有了专利权上的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因此该案中陈某虽然是专利权的设计人,并在专利公告中进行了载明,但是并不能享有该专利权。
  第二,本案中专利终止后,陈某是否还能享有专利权。
  案中技术成果采用的是专利方式保护。专利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专利申请人资格一般不进行审查,所以王某有机会以自己作为申请人申请该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专利技术被公开,后该专利因为没有缴纳相应的费用导致专利权终止,使该专利成为失效专利,该专利技术进入公共技术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任何人再也不能独占该技术,故原告以自己是该技术的研制者要求确认该专利权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技术研制成功后,陈某以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技术成果的意识是正确的,但是在运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导致其技术成果的专利权被授予他人,后又因专利权终止该技术进入公知领域而不能享有该技术的专利权。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技术本身不是权利,它只是权利所指向的无形物,要想对自己个人所研制的技术享有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合理地采取保护措施,才能取得专利权,同时必须有防止被他人剽窃的保护意识,如果自己不懂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相关知识,应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申请,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办理好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否则该技术一旦被他人剽窃或成为公知技术,将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作 者: 董世连,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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