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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时间:2024-05-14 08:4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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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 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 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 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1994年6月29日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
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
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制订近期内拟建居住区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为居住区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为确保居住区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开放规划设计市场,组织好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招标投标,坚持多方案比选,认真拟定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竞标评选。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要积极参加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投标,组织精干的技术力量承担居住区规划设计任务。为加强居住区规划与工程设计的衔接,提高居住区规划与设计的整体水平,鼓励有甲级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实行总承包。
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居住区详细规划的审批,为保证居住区建设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要注意加强批后管理。城市勘测单位要及时提供居住区规划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运用规划手段,积极推进消化空置商品住房。城市规划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市空置商品住房的现状及其成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办法。对因设施不配套而造成空置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规划手段,促进配套建设,将空置房尽快推向市场,实现其价
值。
四、各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并结合城镇体系规划的开展,尽快研究制定区域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建议方案,及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好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分散投资,提高
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投资效益。
各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水利以及环境保护等纳入国家计划的大型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要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协调其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做好超前服务,使大型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的发展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五、加强和改善对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及调控。在加快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形势下,各地要本着积极、务实的精神,合理地确定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时序和规模,保证重点,量力而行。要继续认真执行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加
强监督检查。严禁炒买炒卖城市土地,防止以建设经济适用住宅为名建设国家严格控制的楼堂馆所和高档住宅。要加强和改善对住宅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严格“一书二证”的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优质、高效地搞好服务,发挥城市规划“龙头”和宏观调控作用。


19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