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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8:1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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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激荡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4]28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特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诊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将本院的病人转至另一个医疗机构诊疗的一种制度。转诊可以在上下级或同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转诊分为门诊转诊和住院转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诊治条件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接收诊治,不得借故推诿病人。
  第四条 重危病人或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确需转市内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可由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介绍信,直接转入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趋向稳定或本人要求转至下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条 经本市定点的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或已确诊而本市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患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定点的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转省外(限上海、北京两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七条 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八条 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应在本人选择的约定医院门诊就诊,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按月调整约定医院。
  第九条 约定医院在门诊收治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时,因本院设备或技术所限不能为病人作相应检查治疗的,应及时将病人转至具备条件的上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回办理转出手续的约定医院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 患慢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或其他传染病等专科疾病的门诊统筹退休人员,因约定医院不能提供相应门诊医疗服务的,可根据病情需要,选择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院。该医疗机构将根据病人的疾病需要,给予合理的检查治疗或提供必要的转诊服务等。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时,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住院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连续计算,其拨付比例按诊治医疗机构的标准分别计算;其住院起付标准按发生额大的医疗机构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同意,转省外(限上海、北京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同意而自行转诊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转诊规定,对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而不按规定转诊,应当接收诊治而拒绝接收诊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3日


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8号)发布以来,规范了采矿权评估和确认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但在评估和确认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取储量数据、成本参数等各项参数应有合法的依据;评估机构更改提供者提供的原参数时,必须有可靠的依据,要充分说明更改的理由。

二、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均应参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对于推测的和预测的资源量,视矿山企业利用情况、设计利用情况,分别选取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参与计算。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值范围为0.5~0.8。可以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种,与主矿种一并参与计算采矿权价款。

三、储量是基础储量中的可采部分,是已经扣除了设计损失、开采损失的实际可采数量,应据其计算采矿权价款。

四、在计算煤炭矿山的服务年限时,应依据基础储量及资源量的类型、矿床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不同的开采方式等情况选取不等的储量备用系数(K)。但采用(111)储量时,不得再用储量备用系数调整。

五、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应与其储量规模相匹配。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应大于30年。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当服务年限超过30年时,可采用分段评估的办法,即只以首期拟动用的储量为基数评估采矿权价款。

六、井巷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费,井巷维护费用以及可参与评估的其他以往列入维简费的费用应在各项成本参数中体现。

国土资源部
2002年9月2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2]22号


海关总署:

  《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率维持不变。因税则税目调整,涉及税目增至10个(见附表1)。

  2.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2)。

  3.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对5种感光材料产品实施从价税(见附表3)。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84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75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308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进一步下调该协定项下部分税目的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0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1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96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85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8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60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127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14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6)。

  (五)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7)。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8)。调整后,2013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238个。

  以上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详见附表1-8(其中,附表5、6略)。


附件下载:

附表1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68328508616.pdf
附表2 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652438.pdf
附表3 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734518.pdf
附表4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800831.pdf
附表7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900573.pdf
附表8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9858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