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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时间:2024-07-08 14:4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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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2005年7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州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防范金融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州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州级基本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州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 州级预算内年度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第五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州发改委负责州级预算内贴息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州财政局负责州预算内贴息资金划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监督贴息资金使用。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带动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报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牧业产业化骨干项目;
  (三)中藏药业重点项目;
  (四)民族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五)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
  (六)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投资资金来源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州发改委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
  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资金按年安排和划拨。
  第十条 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已竣工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州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预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证措施等;
  (三)申请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州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文件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四)州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还应附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州发改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同意后,会同州财政局,按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统筹平衡,编制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共同下达给项目所在县的计经局、财政局(海螺沟管理局的贴息项目下达给海螺沟发展规划建设处),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及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依据下达的项目年度贴息计划,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县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据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下达的贴息计划文件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要严格按程序,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贴息项目单位按年向项目所在县计经局、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各县应及时上报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八条 州、县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贴息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贴息的资格,同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已经批准的贴息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3]10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和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是指利用世界银行赠款或者技术合作贷款进行的项目(分项目)。

第二章 世界银行赠款的管理

第三条 相关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出使用赠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

第四条 申请使用赠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赠款的申请书,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分项目)建议书;
(二)《使用赠款承诺函》。
上述材料应当符合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六条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其赠款资金可以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项目专用账户。自身不具备资金和财务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第七条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按规定开设项目专用账户);在项目涉及多个地方而账户不能分拆等特殊情况下,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统一负责专用账户及赠款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提款报账前及时足额地缴纳赠款资金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赠款协议》、世界银行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使用赠款承诺函》的承 诺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需要使用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当根据财政都为每个技术合作项目制定的项目管理规定提出使用贷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分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提交的使用贷款的申请书应当附有符合《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中列明的项目总体目标要求的分项目建议书。分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编制。

第十二条拟使崩中央统还资金的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书,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其他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十三条 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且经批准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实施协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但未能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

第十四条 技术合作项目的专用账户管理及对世界银行的提款报账统一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相关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到财政部办理有关项目的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各分项目单位应当在第一次从专用账户中提款报账前,按照财政都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贷款管理费。

第十六条各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协定》、《项目管理规定》、《分项目实施协议》或《分项目转贷协议》以及世界银行和财政部的其他有关规定实施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致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政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世界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以期货咨询及培训为名,私自在境内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以误导下单、私下对冲、
对赌、吃点等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有的大量进行逃汇套汇活动,甚至卷走客户保证金潜逃。这些非法交易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外汇流失,而且引起了大量经济纠纷,举报、投诉事件不断增加。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
6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
属违法行为。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二、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三、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措施,对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对从事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经营机构,应责令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对于尚未平仓合约,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地要严格防止违法人员携款潜逃。对于以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外汇管理
部门按《施行细则》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以经营商品期货、外汇信息、投资咨询为名,实际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对拒不停业或以改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进行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一经发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对其从重处罚。
五、这次查处的重点是非法进行外汇期货及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对客户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疏导其尽快平仓,对于不听劝告继续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六、各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协调一致,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199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