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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1:4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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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50 号



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08〕4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的要求,为实现
城市管理的高效能,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
形成“市控区统、条块互动、强化基层、管理规范”的格局,建
立城市管理竞争激励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
“以奖代补”的方式,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保证我市城市管
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市级相关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
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路灯管理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
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包括:
组织管理、保障机制、部门配合、依法行政、本区域城市管理质
量和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等。
  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的评价、数字化城市管理搭建的市区两级监督指挥平台反映的管
理职能履行情况、群众投诉、城调队的测评等为主。
  (二)考核方法。
  建立联合检查、日常巡查及社会督察制度,对各区县人民政
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无缝隙管理工作法,
实行全方位监督,促进养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长效管理措施的全
面落实。
  五、考核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对各区县
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两种办法。每年
按季度集中考核4次,年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按照分值,由市
考核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示,接
受群众监督。
  六、补贴办法
  (一)业务考核。
  1.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补贴。
  分3个层次进行,依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由
市、区两级政府按不同承担比例,分别对各区县日常养管经费予
以补贴。
  (1)对市内六区政府的考核补贴。
  以定额标准和现行维修养护标准的差额为基数,市、区人民
政府分别按不同比例予以补贴。其中: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
为5︰5;河东区为7︰3;红桥区、河北区为8︰2。
  市补资金的50%按季度并根据各区人民政府配比资金到位情
况等额拨付;另外50%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日常
考核的得分情况划分4个级次予以补贴。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
分(含90分)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100%补贴;85分(含85
分不含90分以上)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90%补贴;75分(含
75分不含85分以上)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80%补贴;75分(不
含75分)以下的,按市补资金的50%补贴。
  (2)对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
区的考核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
3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补贴200万元;75分(含75
分)以上的补贴100万元;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补贴50万
元。
  (3)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人民政府
的考核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
2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补贴150万元;75分(含75
分)以上的补贴100万元;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补贴50万
元。
  2.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补贴。
  依据考核结果分3个级次予以补贴。凡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
90分(含90分)以上的,以定额标准和现行维护标准的差额为
基数,按基数的50%给予补贴;85分(含85分不含90分以上)
以上的,按基数的40%给予补贴;75分(含75分不含85分以上)
以上的,按基数的30%给予补贴;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不
予补贴。
  “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日常养管作业和新增市政公用设施量
的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
挪用的,从下一年度奖励额度中予以扣除。
  (二)绩效考核。
  年终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得分
情况分两个档次进行奖励。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奖励100
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市级相关部门对城市长效管理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国科发政〔200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教育、国资厅(委、局)、科协,中科院各分院、研究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教育、国资局、科协,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的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决定,组织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深入一线服务企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重大意义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发展遇到很大困难和压力。知识和科技是克服经济困难的根本力量,也是增强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不竭动力。广大科技人员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急国家之所急、想国家之所想,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到企业去、到车间去、到生产一线去,汇聚成共度危机、共谋发展的科技大军。要主动把科技与经济结合起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
结合10大产业振兴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 遵循“政府引导、双向选择,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广大科技人员要带技术和成果到企业去,加快现有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
2. 帮助企业技术研发。广大科技人员要积极参与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提供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3. 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水平。广大科技人员要帮助企业完善研发体系,构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强研发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4. 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问题。广大科技人员要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帮助企业开拓投融资和市场渠道,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5. 构建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广大科技人员要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多种服务方式,推动人才、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产、学、研之间有效互动的创新模式。
6. 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针对企业发展急需的人才,发挥各类机构、组织的优势,采取请进来、走出去,集中培训、实际操作等方式,为企业培养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科技人员服务企业
要打破常规,抓紧调整教学、科研部署,根据企业需求动员和调配急需的科技人员,并形成后续的团队支撑。要整合资源,筛选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促进科技资源向企业集聚。要主动对接,根据自身优势和企业需求,与企业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要创新机制,围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快改革科研管理方式和评价机制,形成激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四、广大科技人员要把服务企业作为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自觉行动
科技人员要把自身发展与服务企业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凝练技术需求,在服务中解决实际问题,在贡献中实现自我价值。要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实现科学研究价值、检验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标准,集中精力、克服困难、全力以赴地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五、组织各类专家深入企业提供咨询指导
广泛动员各类学会、协会和院士专家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诊断、人员培训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各级科协的作用,面向企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开展科技工作者“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营造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

六、企业要为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要把技术创新作为应对危机、促进发展的根本途径,把握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机遇,积极联系、主动对接。要坚持双向选择、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要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开展工作的氛围和环境,明确科技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相应报酬,发挥科技人员的重要作用。

七、发挥地方组织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主体作用
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任务。要积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为组织动员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环境,为科技人员提供有效的服务。要充分了解当地企业技术需求,动员和吸引广大科技人员进入企业服务,做好供需对接工作。要调整本级科技计划的投入结构,统筹科技资源,加大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的支持力度。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展,不断总结经验,确保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的顺利实施。

八、保障科技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
科技人员派出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职务、职称。

九、落实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各项政策
科技人员向企业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科技人员相应的奖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及其利益分配,应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

十、强化科技计划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支持
国家调整科技投入结构,统筹科技资源,加大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用类科技计划,要优先支持进入企业的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研发项目。

十一、营造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典型经验,宣传先进事迹。要对在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更多的科技力量投身于服务企业的创新实践中。

十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集成资源、营造环境,形成共同推进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合力。要发挥各自优势,针对企业需求,做好本系统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组织发动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科学技术部 教 育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涉及重要国家机密的案犯不公开审判问题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涉及重要国家机密的案犯不公开审判问题的通知(节录)


1960年8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局:
(一)为了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对于了解国家重要政治机密、军事机密、经济机密和国防尖端及科学技术重大机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处理,统一由省、市一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指定专人办理,依法不进行公开审理,不得公开宣判。如有必要在内部公开处理时,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对于军队系统的犯罪分子的审判,按军队的规定办理。
(二)(三)(四)(五)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