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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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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人〔2003〕31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加强我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鲁人发〔2002〕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省人事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人事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事考试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其考试机构负责,按照不同考试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考务工作。
第五条 在实施人事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部门要区分不同考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予以配合。
第六条 各考点在考试期间,要指定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及电话应于考试前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第七条 各考点(考区)在考试组织过程中,发现有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泄密范围,等候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其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向本地区、本单位下发考试通知或考试公告。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和报名日期、地点、报名条件及报名组织方式等。
  第十条 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为报考人员提供相关的报考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和各类考试规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市直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报考人员资料后,统一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报考人员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区、两个开发区及市直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十二条 根据考点设置情况,准考证由考试机构打印核发。
  第十三条 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及时、明确地向报考人员公布领发准考证的方式、时间、地点、考试成绩查询及颁发合格证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根据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和考试情况,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设置考点。考点要设在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或其他场所。
  第十五条 考点门口应有“××考试××考区××考点”标识,并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各考场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等。
  第十六条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个考场设监考2人,一般应1男1女。各考点应配备试卷保管、后勤、保卫、医务等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部门在考前要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即行封闭,等待考试;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并在考场清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退场。
  第二十一条 应考人员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及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字词典进入考场,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和铅笔刀。对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或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二十五条 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二十七条 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应立即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停留、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以及作弊或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及评阅
  第三十条 试卷由专人负责运送、交接、保管。试卷在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报告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进入试卷存放库(室)须持有专门证件,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地。
  第三十三条 考前各市区保存试卷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特殊情况除外),考点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30分钟。考试结束,各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送交指定人员验收。市负责评阅的试卷,各市区在考试结束1天之内派专人、专车将试卷送达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负责评阅的试卷,评卷、登分工作由市人事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试卷评阅完毕前,试卷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值班保管。试卷评阅完毕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集中保存,6个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销毁。负责集中保存试卷的人员不得擅自复印试卷,不得擅自将试卷、标准答案和考试成绩外传,不得擅自泄漏与考试有关的情况。

第七章 查 卷
  第三十五条 查卷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负责统一集中办理。
  第三十六条 应考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属省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申请查卷;属市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5天内申请查卷。查卷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考试机构填写《查卷申请表》,按规定交纳查卷费。
  第三十七条 查卷只针对查卷申请人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查卷中如发现确因评卷、登分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查卷申请人,同时退还查卷费。
  第三十九条 查卷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查卷工作人员索取试卷和评卷标准。
  第四十条 省负责评阅的试卷,查卷申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60天内予以答复;市负责评阅的试卷,查卷申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天内予以答复。

第八章 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书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合格证书等。
  第四十二条 证书发放程序
  (一)各市区、两个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事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取证书。
  (二)办理资格证书时,须携带合格人员准考证、与准考证上同底版的照片、考试登记表,由各市区、市直各单位统一汇总后送交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证书加盖钢印,考试登记表加盖红章(存入个人档案)。办理证书时需按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四十三条 如证书丢失,申请补发,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报纸、存档的考试登记表、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按程序申报补发。

第九章 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主考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三)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和监考要求,负责组织考务操作培训。
  (四)汇总该考点考试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五)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考点巡视组长报告。
  (六)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与考点巡视组长及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后,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告。
  (七)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八)考试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意外事件者,要追究责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职责:
  (一)监考人员监考时必须配带监考标志。领取试卷时,须认真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情况时,应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及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在确认本考场考试的专业、科目、级别和试卷份数正确后分发试卷。
  (三)发卷后,监考人员要提醒应考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工作单位。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根据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应考人员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与应考人员及其试卷填写的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座位号排列表,并在试卷、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四)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应考人员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不得与应考人员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要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对影响他人考试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六)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并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等,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
  (七)发现应考人员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前20分钟,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即宣布停止答卷。
  (十)制止任何人将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抄写的试题带出场外。
  (十一)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全部已答和未答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装订,空白试卷附在其后,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一并放入试卷袋内。使用答题卡的,将本考场全部答题卡(含缺考人员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好,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对同时使用答题纸和答题卡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应装入答题卡袋内。
  (十二)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经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密封。
  第四十六条 巡视人员有下列职责:
  (一)巡视人员巡视时要配带巡视标志。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各项规定,并督促巡视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所巡视考点(考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
  (五)巡视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六)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考试主管部门。
  (七)巡视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
  (八)巡视人员应了解所巡视考场的整个考试情况,并对考场情况作如实记录。巡视记录单要与监考记录单一同装订入档,保留3年。
  第四十七条 考试值班人员要求:
  (一)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单位的保密、防火、防盗等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值班职责。
  (二)值班人员应熟悉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熟悉考试业务,熟悉考试值班所涉及的考试专业的具体操作情况和要求。
  (三)考试值班从考试前一天19时起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止。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场所。
  (五)考试值班要建立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严格填写值班记录。
  (六)遇重大问题或上级下达重要指示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按领导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章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二)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作其他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
  (一)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三)携带、传递答案,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四)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五)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外,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备案,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在考区范围内予以通报,3年内不准参加同类专业的考试。
  (一)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含在自己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的);
  (三)偷换试卷的;
  (四)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五十一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及3年不准报考外,还要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命题规则
  第五十二条 市组织的人事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选定专业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实施。
  第五十三条 要成立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命题的组织管理和保密工作。参与命题的人员要签署保密保证书。
  第五十四条 命题人员的身份、工作地点对外保密。命题期间,不准请假,不准会客,不准与外界通信联系。
  第五十五条 命题期间活动要两人以上集体行动,离开工作室应向领导报告,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离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命题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六条 命题人员工作要严肃认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七条 参加命题工作人员要服从带队的领导,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保密要求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人事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命题方案和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三)秘密级事项:命题、评卷、登分、录入工作的情况和人员名单、工作地点,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及统计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各级考务工作人员应根据上述密级范围,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泄密。
  第五十九条 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评阅试卷的人事考试机构存档。
  第六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威海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Waste dump 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 nonmetal mines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运行、关闭等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

2 引用标准
GB16423-2004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4161-93 《矿山安全标志》
GB50070-94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规则所述排土场(dump,waste dump,waste pile)又称废石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采矿是指露天采矿和地下采矿,包含矿山基建期间的露天剥离和井巷掘进开拓;排弃物一般包括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以及混合岩土,有时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矿、贫矿等。

4 排土场安全管理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则有关排土场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4.2 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操作以及有关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
  4.3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4.4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4.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6 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石材。
  4.7 排土场最终境界应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防止发生泥石流灾害。
 
5 排土场的设计
5.1 矿山排土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计。
5.2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
5.2.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及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洞等设施的安全;
5.2.2 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5.2.3 排土场选址时应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无法避开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5.2.4 排土场址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废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堆放、处置。
5.3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进行地形测绘,并分析确定排土参数。
5.4 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和其他构筑物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应建设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5.5 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公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选择地点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弃在公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5.6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参数,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6 排土场的运行
6.1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6.1.1 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6.1.2 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6.1.3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
6.1.4 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1.5 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档。
6.1.6 推土时,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6.1.7 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排土场作业人员需对排土场作出及时处理。
6.1.8 排土场作业区内因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6.1.9 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米限速16公里/小时,小于50米限速8公里/小时;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6.1.10 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灯塔与排土挡墙距离15~25米,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6.1.11 排土作业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质量合格、适应汽车突发事故应急的钢丝绳(不少于四根)、大卸扣(不少于四个)、灭火器等应急工具。
6.2 铁路移动线路卸车地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6.2.1 路基面应向排土场内侧形成反坡。
6.2.2 线路一般应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平曲线半径不小于表1的规定,并根据翻卸作业的安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
表1 平曲线半径 ( m )
卸车方向 准轨铁路 窄 轨 铁 路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0m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0~3.0m,轨 距762mm,900mm
轨距600mm 轨距762mm,900mm
向曲线外侧 150 30 60 80
向曲线内侧 200 50 80 100
6.2.3 线路尽头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应有2.5‰~5‰的上升坡度。
6.2.4 卸车线钢轨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 ( m )
准 轨 窄 轨
路基稳固 路基不稳 轨距900mm,采用24kg/m钢轨时 轨距762mm,采用18kg/m钢轨时 轨距600mm,采用15kg/m钢轨时
0.62 0.92 0.45 0.43 0.37
6.2.5 移动牵引网路始端,应设电源开关。
6.2.6 在独头卸载线端部,必须设置车挡。车挡应有完好的挡栏指示和灯光示警。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6.3 列车在卸车线上运行和卸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1 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准轨不得超过10~15km/h;窄轨不得超过8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6.3.2 严禁运行中卸土(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6.3.3 卸车顺序应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必要时,机车应以推送方式进入。
6.3.4 列车推送时,应有调车员在前引导。
6.3.5 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6.3.6 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
6.3.7 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3.8 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6.4 排土犁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4.1 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有人。
6.4.2 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
6.5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5.1 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严禁超挖。
6.5.2 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台阶高度10m以下不小于6m;
b、台阶高度11~15m不小于8m;
c、台阶高度16~20m不小于11m;
d、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6.6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6.1 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6.2 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6.6.3 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7 排土场排洪与防震
7.1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7.2 排土场内平台应实施2%~3%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山坡汇水。
7.3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必须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应排弃大块岩石,并形成渗流通道。
  7.4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a、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紧急预案;
    b、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
    c、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d、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7.5 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7.6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7.7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a、抢险组织与职责;
    b、排土场防震和抗震措施;
    c、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d、排土场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e、震前值班、巡查制度等。
  7.8 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7.9 地震后,必须对排土场、排土场下游的堆石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排土场及其设施的运行安全。

8 排土场关闭与复垦
8.1 排土场关闭
  8.1.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结束时,必须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8.1.2 排土场资料应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
8.1.3 排土场关闭报告应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8.1.4 排土场最终境界安全稳定性评价要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单位要提出治理措施;企业要按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1.3 关闭后的排土场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破产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8.2 排土场复垦
8.2.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生产运行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先行复垦。
8.2.2 排土场复垦规划要包括场地的整备、表土的采集与铺垫、覆土厚度、适宜生长植物的选择等。
8.2.3 关闭后的排土场未复垦或未完全复垦,应留有足够的复垦资金。

9 排土场安全检查
9.1 排土场安全检查
  9.1.1 排土场稳定性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
9.1.2 检查排土参数。
a、测量各类型排土场段高、排土线长度,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排土参数应不超过设计的参数,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b、测量各类型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反坡坡度应在各类型排土场范围内。
c、汽车排土场测量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实测的安全挡墙的参数应符合不同型号汽车的安全挡墙要求。
d、铁路排土场测量线路坡度和曲率半径,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挖掘机排土测量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各参数应满足本规则5.2的要求。
e、排土机排土测量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安全距离应大于设计要求。
f、检查排土场变形、裂缝情况。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判断危害程度。
G 检查排土场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场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应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
9.1.3 检查排土场滑坡。排土场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以及成因。
9.1.4 检查排土场坡脚外围滚石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建构筑物,是否有耕种地,不得在该范围内从事任何活动。
9.2 排土场排水构筑物与防洪安全检查
9.2.1 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9.2.2 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9.2.3 排土场下游设有泥石流拦挡设施的,检查拦挡坝是否完好,拦挡坝的断面尺寸及淤积库容。

10 排土场安全评价
  10.1 排土场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排土场的高度、排土场地形、排土场地基软弱层厚度和排土场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险、病级和正常。
  10.2 排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危险:
a、在坡度大于2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在软弱层厚度大于10cm的地基上排土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确保排土安全的;
b、排土场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c、排土场排土平台为顺坡的;
d、汽车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大于规程最小值,排土机排土安全平台宽度、挖掘机排土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距离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的;
e、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f、经验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小于1.0的。
10.3 排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病级:
a、排土场地基条件不好,但平时对排土场的安全影响不大的;
   b、由于排土场段高高而在台阶上出现较大沉降的;
c、排土场排土平台未反坡的;
d、经验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00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的;
   e、汽车排土场安全路堤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的。
  10.4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正常:
a、排土场基础较好或不良地基经过有效处理的;
b、排土场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15,生产正常的;
c、排水沟及泥石流拦挡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10.5企业必须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在企业申领和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排土场进行安全评价。
  10.6 对于危险级排土场,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a、处理不良地基;
b、处理滑坡,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c、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10.7 对于病级排土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b、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10.8 企业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
   a、对“危险”级排土场每周不少于1次;
  b、对“病级”排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土场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11 附 则
  11.1 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1.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八月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经验收合格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范围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人口和住宅相对集中、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相对完善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和标准;
(三)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四)管理、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住宅小区物业验收,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接管;
(二)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筹措、管理;
(四)组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选聘和订立合同;
(五)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审批住宅小区物业重大维修项目及物业管理企业资金收支预、决算;
(七)查处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建设、财政、工商、公安、煤气热力、广播电视、民政以及供电、邮电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 住宅小区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业主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公安等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管委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
第六条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将会议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各位代表。有2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的第
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集。
第七条 管委会由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一般为5-9人的单数。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委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委员,但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60%。管委会? 枇⒅魅危比耍敝魅危保踩耍晒芪嵩谄湮敝醒【俨? 第八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业主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目标,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五)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实施;
(六)监督住宅小区物业重大项目维修及物业管理企业资金收支预、决算。
第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维护业务,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及资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报市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企业聘请有关专营企业或专业人员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维修养护项目时,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不随之转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验收与接管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或完成整治改造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管。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新建单体工程竣工后,按前款规定进行验收接管。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或单体工程时,应当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内承建的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前,可自行或者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工程验收移交后,由中标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承建的物业项目,应当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负责保修。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的手续时,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应对购、租房者提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住宅房屋(不含未参加房改售房的公房)室内维修,由业主负责;住宅楼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顶等共用部位的维修及门窗油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非住宅房屋维修由业主负责。
(二)住宅楼供电总表(含总表)以外线路的维修养护,由供电部门负责;总表至分表线路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分表(含分表)至住户室内线路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三)住宅楼自来水总表(含总表)以外管道的维修养护, 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总表至住户室内管道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自来水分表由业主负责。
(四)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户室内排污管道的维修养护及化粪池的清运与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以外污水管道的维修养护,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五)将住宅楼袋装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堆放地点,由业主负责;将垃圾由堆放地点集中到垃圾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将垃圾由垃圾站外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六)住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和绿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小区内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讯、消防、路灯、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养护,由有关专业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各专业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物业维修养护项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住宅小区内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的物业项目出现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协助业主联系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治安保卫,按照专业保安与群众自治防范相结合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配备保安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辆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停车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业主应缴纳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由有关专业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向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凿、拆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或搭、占阳台、屋面、通道、楼梯间及墙体外空间;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者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三)在住宅楼或草厦内开设餐饮、娱乐项目;
(四)将草厦用于居住;
(五)随意停放车辆;
(六)装饰装修房屋不及时清除渣土、垃圾;
(七)在公共场地、走廊、屋顶、楼梯内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一)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十二)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后,业主应于3日内将装修垃圾清运干净。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未破坏原建筑主体结构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保证金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供电、供气、供排气、通讯及有线电视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内挖掘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并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按掘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须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在楼顶或者墙面架设管线,须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 匆蟀沧凹苌琛?
第五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从开发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项目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10%,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度划转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要用于购置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维修资金来源:
(一) 从房改售房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利息;
(二) 住宅用房业主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
前款所列(一)项资金,由房改资金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初划转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二)项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业主(不含未参加房改售房的公房所有权人)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单楼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业主公布使用情况。
住宅小区内未参加房改售房的公有住房的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从房租收入中将维修专项费用按季划转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用于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绿化管理、卫生清扫等所需资金,年初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专业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项目,其维修养护费用从委托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 代收代缴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部门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商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时,所有权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权人须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并将应由使用权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界定清楚。业主应将租赁合同副本交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和维修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业主装修房屋不及时清运垃圾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清运,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支付。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应于垃圾清运完毕后5日内退还业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开挖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在楼顶或墙面架设管线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应负责赔偿;不按要求安装架设管线的,物业管理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或公用部位损坏的,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并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及管委会可以投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办规定,挤占或挪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除限期退还挤占或者挪用资金外,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正常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热情为业主服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