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01:3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月×日〔56〕法办研字第8011号报告收悉。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肃反运动开展以来,机关、企业、团体、学校中有一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被送往劳动教养,最近据我省玉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该县玉河农场中,不少劳动教养人员配偶向法院申请离婚(多系女方),其理由大多以对方隐瞒历史、系反革命分子,过去因觉悟不高被欺骗结婚,现因政治思想分歧,为划清敌我界限坚决要求离婚,而其中不少还是在肃反运动前经过自由恋爱才结婚不久的,男女双方多数原来都是机关、企业的职工,该县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感到困难,提出:被送劳动教养是否可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
我们认为:劳动教养属社会就业性质,而不是一种刑事处分,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经向双方调解教育无效后,若一方仍坚持离婚而有正当理由时,应判准离婚,若无正当理由则可判决不准离婚,不知中央对处理这类案件是否尚有特殊规定?我们的认识是否恰当?请予指示,以便批复该县法院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厅):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国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国 家 环保总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核准前要取得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用地预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等,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需提出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第八条 风电场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三章环境保护

第九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风电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认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风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对风电建设的环境问题、拟采取措施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核准前要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交“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没有审批意见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风电场工程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四章其它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风电场规划用地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做好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的环境问题进行审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预审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执行。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
批准(授权)文号
项目拟建地点
项目拟投资规模(万元)
规划依据
项目拟永久用地总规模(公顷) 用 地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其中:耕地(基本农田)

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备 注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情况 经办人: 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批准(授权)文号:填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开发权授权文件;
2 规划依据:填写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3 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可不填写;
4 备注:填写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中,有关土地利用方面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5 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情况: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规划选址情况出具的审核意见。


附件二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能源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亿元。
拟选址情况:××××××项目位于×省×市×县×乡(镇)×村。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等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农用地××公顷,拟占用的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公顷。总用地中:××部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等等(根据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填写)。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填写):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等等。
其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压覆/未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有关地质灾害性评估意见。








附件三


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
评价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格 证 书(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彩色原件缩印1/3)

评价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评价人员情况
姓名 从事专业 职称 上岗证书号 职责 签字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永久占地面积(平方米) 绿化面积(平方米)
工程静态总投资(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占工程静态总投资比例
建设规模(MW) 预期投产日期 年 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简述风电场单机容量和台数,主要工程内容,如变电所、道路、风电机组基础等及其工程量。
二、风电场总平面布置图
应标明风电场范围、风电机组布置、变电站位置、道路、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如有)等。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简况
1 自然环境简况
1) 地形
2) 地貌
3)地质
4) 气候
5)气象
6) 动植物
2 社会环境简况
1) 社会经济结构
2)土地利用
3)交通旅游
4)文物保护
3 主要环境保护对象(列出名单及保护级别)
四、评价适用标准
1 环境质量标准(水、气、声)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 工艺流程简述(图示)
2 主要污染源强
1) 噪声
2) 弃渣
3) 生活污水
六、环境影响分析、拟采取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1) 噪声
2) 弃渣
3) 生活污水
4) 施工期粉尘
5) 主要生态影响
七、环境效益
1) 节能效益,节约原煤等;
2) 减排效益,减排有害气体等。
八、评价结论与建议




审批意见: 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中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按照省文件的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认真落实收费责任制。要按照省、市政府核定的上缴数额,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每年对未能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任务的区县,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减财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收费纪律,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附:南京市各区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

  第一条 为筹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37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省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省财政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1亿元。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全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应调增0.07元/立方米。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对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期缴款单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方式足额缴付。逾期不缴或欠缴的,由收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付,并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统计报表,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每月对帐后,逐级报送省财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为方便管理,调动各地征收积极性,省对各市本级(含区)和各县(市)按照2001年工业和城镇用水量核定基金上缴任务。各市将基金上缴任务核定到所辖县(市)。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该专户除缴省或将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外,只收不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财政专户所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入省级金库。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9款“其他项目收入—南水北调”。省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将基金上缴中央财政。

  第十二条 省筹集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调水工程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治污工程部分,专款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南水北调办公室、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农林厅、水利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超收留用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级财政、水利、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后,水资源费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明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南京市各区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单位:万元

额度区县
现状用水量
(万m3)
每年上缴
基金额度
8年累计上缴
基金额度


江宁区
4229
278
2224

浦口区
788
51
408

六合区
788
51
408

溧水县
1052
69
552

高淳县
918
60
480

栖霞区
300
20
160

市本级
86333
5681
45448

合计
94408
6210
49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