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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21:2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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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对现行有效全部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1993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5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一次修订,1996年1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二次修订)

  二、《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三、《〈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1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2008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订)

  六、《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七、《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2000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八、《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2002年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九、《深圳市鲜活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4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十、《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

  十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库[2005]3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政府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并为公共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更符合实际的决策信息,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项目资金试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计提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合理计提当期费用,客观反映政府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区别不同类型,对年终结余资金进行分类核算,正确反映资金归属。
  (三)明细核算原则。对纳入《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范围的项目资金,采取细化核算科目,分项目设置明细账,实现项目收支一一对应。
  二、项目资金的核算范围与要求
  (一)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项目库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及其他类项目。
  (二)项目资金应当与其他预算拨款资金区分开来,分项目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三)凡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基本建设类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总预算会计
  在批准的部门预算范围内,市财政部门按部门用款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年终无结余。
  市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类—款
   贷:银行存款
  (二)行政单位会计
  1.收到市财政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从市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年终,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合同规定及已由预算安排确定的当年应完工项目,其应付未付的项目资金结转支出,会计分录为:
  (1)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暂存款—××项目
  (2)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项目
   贷:银行存款
  (3)该跨年度项目全部结束后,若暂存款资金有结余的,年终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项目
   贷:结余—专项结余
  反之,则作相反分录。
  4.已完工项目在年终结账时,应将该项目资金的“拨入经费”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和“经费支出”科目对冲,并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或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贷: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1)若项目拨入经费大于经费支出:
  借: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或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贷:结余—专项结余
  (2)若项目拨入经费小于经费支出,需动用历年结余时
  借:结余—专项结余
  贷: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5.项目支出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在项目完工后,应同时作固定资产相关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项目(分类详细登记)
  贷:固定基金
  6.预算单位已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抵顶以后年度预算经费。
  (三)事业单位会计
  凡纳入政府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其收支核算在“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专用科目中核算。
  1.收到市财政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2.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专款支出—××资金—××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年终,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合同规定及已由预算安排确定的当年应完工项目,其应付未付的项目资金结转支出,会计分录为:
  (1)借:专款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其他应付款—××资金—××项目
  (2)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资金—××项目
   贷:银行存款
  (3)该跨年度项目全部结束后,若其他应付款资金有结余的,年终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
  贷:专项结余
  反之,则作相反分录。
  4.年终结账:
  (1)对未完工项目,“拨入专款”与“专款支出”不结账,在决算报表中将轧抵数暂记“专项结余”,即称为“表结”
  (2)对于已完工项目,应先将该项目的“拨入专款”与“专款支出”对冲,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贷:专款支出—××资金—××项目
  (3)完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终结账时,应将该项目资金作“专项结余”处理,会计分录为:
  年末:借: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贷:专项结余
  (4)项目支出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会计处理同“行政单位”。
  (5)凡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比照上述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两部门关于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 第6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等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结果,现将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核查结果

(一)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均为13.5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步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半干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不按操作规程添加足量脱硫剂,监测系统中脱硫剂消耗量、烟气入口和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数值人为作假,致使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15.1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93.6万吨,平均硫分0.67%,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78%,综合脱硫效率6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39万吨。

(二)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

该厂现有两台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年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烟气脱硫设施经常开启旁路运行,二氧化硫经常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26.53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112.6万吨,平均硫分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8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万吨。

(三)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3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72万千瓦,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9年10月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脱硫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全烟气脱硫,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42.63亿千瓦时,燃煤量186.8万吨,燃煤平均硫份2.5%,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不足20%,二氧化硫排放量7.47万吨。

(四)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22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4万千瓦,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6年建成运行,采用两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经常停运,开启旁路运行,脱硫效率低。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17.4亿千瓦时,燃煤量77.9万吨,燃煤平均硫份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75%,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5万吨。

(五)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5.9万千瓦,其中11号和12号机组(单机装机容量均为14.2万千瓦)于1999年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7年12月建成投运,采用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技术。 2009年5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11号和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故障率较高,经常开启旁路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率高,测量数据失真,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严重。经核查核实,11号和12号机组2009年全年发电量6.84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63.68万吨,平均硫份0.84%,脱硫设施投运率46%,综合脱硫效率为39.1%,二氧化硫排放量0.52万吨。两台发电机组自享受脱硫电价后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2.4%和83.8%。

(六)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5台锅炉, 锅炉蒸发量450吨/时,其中1、2、3、4号为75吨/时,5号为150吨/时,采用氧化镁-电石渣浆湿法脱硫工艺,1、2、5号锅炉烟气脱硫装置为三炉一塔,3、4号为两炉一塔。该公司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原烟气无在线监测、出口在线监测数据人为设定上限,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5台锅炉燃煤量41.6万吨,平均硫份为2.99%,综合脱硫效率为50%,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万吨。

(七)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建成运行,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1号和2号机组从2008年开始享受脱硫电价、3号机组于2009年11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62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334万吨,燃用煤炭硫份2.1%,综合脱硫效率58%,二氧化硫排放量4.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严重超标。2009年2月至12月,1号和2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5.78%和90.87%。

(八)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四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其中一期两台30万千瓦于2000年建成投运、二期两台60万千瓦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投运。一期和二期烟气脱硫设施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运行,均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四台机组全年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59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280万吨,燃用煤炭硫份1.29%,综合脱硫效率72%,二氧化硫排放量1.6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严重。1号、2号、3号和4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全年投运率分别为97.37%、94.83%、91.26%和94.43%。

二、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 责成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二)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各机组(锅炉)应全额缴纳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将上述处理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燃煤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和脱硫电价执行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排污费征收以及脱硫电价扣减等有关情况,确保完成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