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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4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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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0〕26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0年4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明确了填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并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办法提出了要求。为了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填海造地是省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做好换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沿海市、县(区)政府要成立换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换证中的具体问题。沿海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换证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要加强配合。换证工作涉及项目立项、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海域管理的衔接。沿海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服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海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对填海项目进行竣工与环评验收;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登记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牵头办理的作用,减轻项目业主负担,提高换证工作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科学合理做好宗地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二○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向市、县(区)国土资源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简称换证)申请。

  政府组织实施填海形成的或者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换证。

  第三条 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及验收测量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申请换证时,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提交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的合同、批文等材料。

  第四条 收到申请的市、县(区)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十二条、《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对擅自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市、县(区)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填海形成的土地(以下简称宗地)根据《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建设项目分别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项目为围垦、养殖、林业等农业用途的,确认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宗地确认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确认为划拨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确认为出让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尚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的,确认为划拨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填海”。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市、县(区)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及时依法明确宗地的规划条件:

  (一)宗地在城乡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拟确认为划拨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确认为出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本级政府出具规划条件。

  (二)宗地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为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换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呈报供地方案,载明申请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情况、拟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等情况,并按照本级政府出具的供地方案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为申请人办理用地手续:

  (一)宗地确认为出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手续:

  1.缴纳土地出让金。除了工业项目外,其他项目均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等费用计算。

  2.签订合同。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换证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领取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宗地确认为划拨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换证申请人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范如实填写《土地登记卡》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确认为出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

  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政府指定的土地储备机构。

  第九条 规划为沿海防护林的,由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定换发《林权证》。

  第十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权证》连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件等材料,发放给换证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的同时,应当在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上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换发林权证”的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并移交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9-24
达市府办[2003]81号

《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省人民政府川府办函[1998]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医疗机构将所收取医疗用血费用转交血站后,血站再将双倍费的50%上交市献血办公室,用于公民献血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遵循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全市统收、统支、专账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编制年度收支统计报表,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血款只是采集、贮存、检测、包装等成本费用。
二、达州市卫生局委托市献血办公室主管医疗用血收取费用。
三、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医疗用血费用的收取
(一)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一律按现行临床用血收费标准中心血站供医院的价格进行双倍收费。
(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双倍血费交市中心血站。若逾期二个月,血站有权要求用血单位带现金到血站取血;血站收到医疗机构血费后一周内将其中一半交市献血办,用于退费、补偿和公民献血工作等。
(三)各县、市(区)献血办有义务督促所辖医疗机构及时向市中心血站交费。
五、医疗用血费用的使用
(一)按《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报销无偿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的医疗用血费用。
(二)按《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付的费用。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应急供血队伍补贴费用。
(四)支付其他与无偿献血工作直接有关的经费。
(五)县、市(区)开展无偿献血的工作经费由市献血办按无偿献血人数统一核拨。
六、资金的使用审批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二)项的由市卫生局委托市献血办公室办理,献血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签后支付。
(二)符合第五条第(三)(四)项的费用由市卫生局委托市献血办公室按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双倍费使用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及审批程序办理。
七、双倍收费的返还、退费和报销
(一)市献血办负责对全市公民用血费用的返还、退费和报销的审查,达县、通川区直接到市献血办办理返还、退费和报销,其余各县(市)献血办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内公民用血的退费手续,市献血办每月定时定点深入县(市)办理报销和退还用血费用,公民亦可直接到市献血办办理退费。
(二)公民用血后,在医疗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凭所在医疗机构《用血证明单》、医疗用血原始收据、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献血办公室(或报帐点)办理审核手续,凡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退费或报销。
(三)凡无偿献血者享受三倍用血量或等量用血时,除持本条第(二)项证件外,必须同时持《公民无偿献血证》,到市献血办公室(或报帐点)办理报销手续。
(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享受无偿献血者献血等量用血时,除持本条第(二)、(三)项证件外,必须同时持本人户口簿和能证明本人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证明,到市献血办(或报帐点)办理报销手续。
(五)无偿献血者或配偶、直系亲属异地医疗用血后,持以上证件,可回原颁发《公民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公室报销无偿献血量三倍或等量的费用(以当地血站供医院用血的价格)。如属双倍收费者,加收部分到供血地献血办公室办理退费。
(六)凡未满 18周岁或已满55周岁公民,须持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证件,未到法定办理身份证年龄的还须持户口薄到市献血办公室(或报帐点)办理退费手续。
(七)凡终身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除持本条第(二)项证件外,还须持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到市献血办公室(或报帐点)审核认定并办理退费手续。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因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被告人在话语上处于劣势,原则上均能为争取从轻处罚而为“愿赔”之意思表示。但被告人多为没有赔偿能力的无业者或者进城务工的农民,能否赔偿被害方的物质损失最终取决于其亲属的赔偿态度与赔偿能力。要使被告人亲属愿意帮助赔偿,首先是建立他们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晓以积极赔偿之收益。
鉴于被告人最终要受处刑罚,其亲属往往担心履行赔偿义务后法院“食言”,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从轻幅度太小以致失去实际意义。因此,法官在与被告人亲属的交涉中要为消除此种不信任感而多费口舌。在多数案件中,法官都要或易或难地先过信任关。只有建立起被告人亲属对司法工作的基本信任,调解和实判才成为可能。
在建立基本信任之后,被告人亲属最希望了解的是积极赔偿所带来的收益。目前,刑事法官手中掌握的最有力的“利导”武器是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官在与被告人亲属的交涉中通常都会使用该条规定,以便在他们的观念中建立起积极赔偿同时能使被告人受益的“双赢观”。法官在被告方交纳赔偿款后原则上都会对被告人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从轻幅度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实交额与判赔额的比例以及被告人亲属的交款诚意和努力程度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