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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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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府[201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21日第六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经济更加活跃、城市更加知名、城乡更加融合、社会更加文明、生态更加宜人、人民更加幸福”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通知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出席;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牵头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市政府协调和裁决。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区、镇的,应事先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凡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中心办理范围。


  二十二、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必要时组织起草,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具体以规范性文件条款规定办理,如无特别说明则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绩效考核监督体系,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七、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答复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市长批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明确限定时间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回复(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逾期不回复的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处理。各部门对于各镇、区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勇于担责,加强协作,快捷高效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情,由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随意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分管副市长;副市长能够依职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市长。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排名在后一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应坚守岗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效能性。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政府、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每周例会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其它需由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应以发送部门意见回执单的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部门意见回执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在限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本单位无意见,并将逾期未反馈行为纳入绩效考评和效能问责范围。各部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提出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看法,如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十七、市政府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市政府每周例会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一周的主要工作。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凡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须按规定请假。有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须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事项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报道文稿由秘书长审定。市政府每周例会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商量;重要事项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三府)发布决定、通告,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五十九、各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三章 执行督查


  六十、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六十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各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出席各部门、镇、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镇、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三亚出访、出差和休养,必须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三亚外出,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五章 附 则


  七十二、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和市政府派出机构。


  七十三、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7〕6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经过50余年的积极防治,我国丝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到2006年,16个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达到了消除丝虫病标准,彻底阻断了丝虫病的传播。但是目前在原丝虫病流行地区仍然有约40万慢性丝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患者的关怀照料,帮助他们减轻疾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是世界卫生组织一贯倡导的策略,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使这项工作能科学、规范地进行,经征求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

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



丝虫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寄生虫病,是世界上第二位致残性疾病。经过50余年的积极防治,我国丝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到2006年,16个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达到了消除丝虫病标准,从而彻底阻断了丝虫病的传播。但目前在原丝虫病流行地区仍然有约40万慢性丝虫病患者,反复发作的淋巴系统急性炎症、乳糜尿以及肢体、外生殖器等进行性发展的象皮肿、阴囊鞘膜积液等丝虫病症状、体征,给患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带来极大的痛苦。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患者的关怀照料,帮助他们减轻疾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既是世界卫生组织一贯倡导的策略,也是我国消除丝虫病后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使这项工作能科学、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摸清原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丝虫病患者数量及分布情况。通过在社区和基层防保机构设置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开展健康教育,指导慢性丝虫病患者实施自我照料,以达到缓解症状,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二、工作指标

(一)到2010年,基本摸清原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丝虫病患者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到2010年,80%以上的原中、高度流行县在病人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点。

三、内容和方法

(一) 调查建档。

各地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摸底调查,并为每个慢性丝虫病患者建立个人病情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二) 设置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

各地应根据慢性丝虫病患者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在患者相对集中、基层防保网络健全并运转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照料点,为慢性丝虫病患者提供自我照料方法指导和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 开展健康教育。

采用张贴宣传画、分发宣传资料和举办保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慢性丝虫病患者自我照料和家庭护理知识,并结合病人就诊和定期随访,进行面对面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

(四) 资料收集管理。

及时做好相关报表和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逐级汇总上报。

四、组织实施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方案制订。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落实所需工作经费,对部分生活贫困、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丝虫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费用予以适当减免,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技术指导、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及相关健康教育材料的设计和制作。

2.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的设置和技术指导;对县级疾控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及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负责收集和汇总县级疾控机构上报的工作资料。

3.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本县(市、区)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4. 设立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和照料的具体工作;为慢性丝虫病患者提供自我照料方法指导、健康咨询和定期随访等服务;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建立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管理档案。

五、质量控制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资料管理、病人随访等相关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本辖区内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情况,要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

(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协调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关怀照料工作质量现场评价,审核汇总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资料管理相关资料数据,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附件3表1)逐级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附件:1.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方法

2.淋巴水肿分期方法

3.表1.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

表2. 慢性丝虫病患者登记表

表3. 慢性丝虫病患者个案调查表

表4. 淋巴水肿病人随访登记表

表5. 乳糜尿病人随访登记表





附件1:

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方法



一、淋巴水肿/象皮肿患者的自我照料方法

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淋巴水肿处理基本方法是:清洗、防止和消除皮肤破损和感染、抬高患肢、锻炼和穿鞋。

1.清洗:用室温的清洁水和肥皂自上而下清洗患肢,清除污垢和细菌。在皱褶深处,要用纱布条,深入患处反复擦洗,每天清洗1次以上。洗后用水反复冲洗干净。通过清洗能除去大部分细菌,有助于防止皮肤感染,预防和减少急性炎症发作。注意,不宜用热水;要避免损伤皮肤;保持患肢干燥,清洗后一定要轻轻擦干、吸干或吹干。

2.皮肤破损的处理:可以使用高锰酸钾溶液(浓度为100mg/L)局部浸、敷,破损处涂抹抗细菌或真菌的药膏。

3.抬高患肢:抬高肢体可以减少液体在下肢的积聚,有利于淋巴液回流。坐姿时,将脚抬高至与臀部齐平的高度,重症病人如果感到不舒服,可让病人抬高至感觉舒服的高度;睡姿时,在放脚一端的床垫下放置一枕头(或砖块),或垫高放脚一端的床头。

4.锻炼:适当的锻炼有助于患肢液体回流,减轻肿胀。要鼓励病人多锻炼,以不感到疲劳为宜。较严重的淋巴水肿病人锻炼较困难,应将锻炼方法教给病人家属,帮助病人锻炼。站立时做踮脚活动,坐或睡姿时做足部旋转活动或脚尖的伸屈活动,以及散步。

5.穿鞋:鞋可以保护脚免受损伤。应穿宽松的鞋,避免脚潮湿。

6.绷带绑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弹性绷带。使用绷带绑扎可暂时性消除肿胀,但可引起局部皮肤发热、痒感或不舒适,且不利于锻炼。如使用绷带,应早起绑上,夜间松开,同时保持绷带清洁。

二、乳糜尿患者的自我照料方法

1.长期坚持严格的低脂肪、适量高蛋白饮食。水果、蔬菜、瘦肉、蛋清和豆制品等是适宜的食品,避免饮酒。

2.坚持每天大量饮水。

3.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发作期间应卧床休息。

4.不要负重和干重体力活。

5.避免剧烈运动;尽量避免爬楼梯或登高,难以避免时步伐要小,速度要慢。

三、淋巴管/结炎急性发作的处理

出现急性淋巴管/结炎发作的病人,应及时就医治疗,由医务人员进行对症处理。



附件2:

淋巴水肿分期方法



按照WHO推荐淋巴水肿分期方法,将肢体淋巴水肿分为Ⅶ期。

Ⅰ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可消退,极少发生急性细菌感染或少有难闻的气味。

Ⅱ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皮肤破损或有轻度臭味。

Ⅲ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肿胀的皮肤上有一个或多个皮肤皱褶,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常有皮肤破损和明显的臭味。

Ⅳ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瘤状突出物。肿胀的皮肤上有凹凸不平的硬结或瘤状结节,部分病人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常有皮肤破损和臭味。

Ⅴ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皮肤深皱褶。偶然或经常发生急性细菌感染,大多数病人在脚趾或皮肤深皱褶间有皮肤破损和臭味。肿胀可扩展到膝以上。

Ⅵ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苔藓样足。在足(特别是脚趾)有许多很小、集聚成片的长形或圆形结节,形成苔藓样表现,称为苔藓样足。有急性细菌感染,几乎所有的病人在脚趾间有皮肤破损和臭味,常伴有皮肤裂口。

Ⅶ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随病人生活自理障碍,经常有急性细菌感染,巨大的下肢或上肢皮肤深皱褶,在深皱褶内和脚趾间有持续的皮肤破损和明显臭味。大多数病人的肿胀可扩展到膝以上。此期的病人不能独立进行日常活动。

Ⅴ期-Ⅶ期淋巴水肿俗称象皮肿。








附件3:

表1 省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



年 月 日



地区(县、乡、村)
上年累计已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当年新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累计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注:每年1月底前将此表汇总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表2 慢性丝虫病患者登记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症状体征
末次检出微丝蚴年份
备注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3 慢性丝虫病患者个案调查表



编号:□□□□□□

一.一般情况:

1.姓名:

2.性别:男=1,女=2; □

3.出生年月: 年 月

4.住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自然村(组)

5.职业:工人=1,农民=2,干部=3,经商=4,其它=5 □

6.电话:

7.邮编:

二.既往微丝蚴检查情况: 未查过=0,查过=1,记不清=2 □

1.血检日期: 年 月

2.检查结果: 阴性=0,阳性=1,记不清=2 □

3.乙胺嗪治疗:无=0, 有=1, 不清楚=2 □

三.淋巴管/结炎发作情况: 无=0, 有=1 □

1.首次发作时间: 年

2.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3.年平均发作次数: 次

4.平均病程天数: 天

5.发作季节:春季=1,夏季=2,秋季=3,冬季=4 □□□□

6.发作部位:腹股沟和下肢=1,腋下和上肢=2 □□

7.发作特点: 离心性=1,向心性=2 □

8.丹毒样皮炎:无=0,有=1 □

9.高热寒战史:无=0,有=1 □

四. 淋巴水肿/象皮肿:无=0, 有=1 □

1.部位:上肢: 左=1,右=2,双侧=3 □

下肢: 左=1,右=2,双侧=3 □

其它: 乳房=1,外生殖器=2 □

2.分期:(七期法) 左□期,右□期

3.下肢腿围测量: 左 , , , , cm

右 , , , , cm

4.凹陷性水肿:无=0,有=1 □

5.溃疡: 无=0, 有=1 □

6.皮肤: 光滑=1,粗糙=2,苔鲜样=3 □

7.皮肤增厚: 无=0, 有=1 □

8.皮肤皱褶: 无=0, 有=1 □

9.患肢畸形: 无=0, 有=1 □

10.功能障碍: 无=0,有=1 □

五.乳 糜 尿: 无=0, 有=1 □

1.首次发作时间: 年

2.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3.年发作频率: 次

4.发作最长持续时间(天): □□□

5.发作诱因: 劳累=1,高脂餐=2 □

6.发作特点: 有一定规律间歇发作=1,不定期发作=2 □

7.尿液外观: 米汤样=1,粉红色=2,淡血色=3 □

8.排尿困难: 无=0, 有=1 □

9.乳糜试验: 阳性=1,阴性=2 □

10.治疗情况: 海群生=1,中草药=2,手术=3,其他=4,未治=5 □

六.鞘膜积液: 无=0, 有=1 □

1.最早发现时间: 年 月

2.部位:左=1, 右=2,双侧=3 □

3.鞘膜积液大小: 长度 cm 周径 cm

4.压痛: 无=0, 有=1 □

5.透光试验: 阴性=0 阳性=1 □





调查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4 淋巴水肿病人随访记录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姓名:

性别:男=1,女=2 □

年龄:

随访时间: 年 月 日

一.一般情况:

1. 血压: mmHg

2. 脉搏: 次/分

3. 体温: ℃

二.患肢情况:

1. 皮肤粗糙: 否=0,是=1 □

2. 皮肤苔藓样变:无=0, 有=1 □

3. 凹陷性水肿:无=0, 有=1 □

4. 溃疡:无=0, 有=1 □

5. 患肢畸形:无=0, 有=1 □

6. 淋巴管/结炎发作:无=0, 有=1 □

6.1 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日

6.2部位:(左下肢=1,右下肢=2) □

6.3特点:(离心性=1,向心性=2) □

6.4高热寒战:无=0,有=1 □

三.自我照料情况:

1. 每天卫生清洗:无=0, 有=1 □

2. 药物霜剂防治感染:无=0, 有=1 □

3. 患肢抬高:无=0, 有=1 □

4. 适当患肢锻炼:无=0, 有=1 □



随访者签名:

随访日期: 年 月 日






表5 乳糜尿病人随访记录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姓名:

性别:男=1 女=2 □

年龄:

随访时间: 年 月 日

一.一般情况:

1. 血压: mmHg

2. 脉搏: 次/分

3. 体温: ℃



二.患者发病情况

1. 3年内有无发作:无=0, 有=1 □

2. 发作特点: 有一定规律间歇发作=1 不定期发作=2 □

3. 发作持续时间:一周=1 一个月=2 半年以上=3 □

4. 最近发作时间 年__月__日

5. 发作诱因: 劳累=1 高脂餐=2 其他=3 □□□

6. 尿液外观: 米汤样=1 粉红色=2 淡血色=3 □□□

7. 排尿困难: 有=1 无=2 □

8. 乳糜试验:阴性=0,阳性=1 □

9. 治疗情况: 海群生=1 中草药=2 其他=3 未治=4 □□□□



三.自我照料情况:

1. 低脂高蛋白饮食:无=0, 有=1 □

2. 每日饮水量:

200ml以下=1 200ml-500ml=2 500ml-1000ml=3 1000ml以上=4 □

3. 劳作情况:一般=1 疲劳=2 过度疲劳=3 □

4. 登高和剧烈运动:无=0, 有=1 □



随访者签名:

随访日期: 年 月 日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法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经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在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过渡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条 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六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不得拒报、谎报。超过期限未报者,视为拒绝申报。
第八条 排污单位必须自行监测排放的污染物,在监测基础上每季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监测数据。无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区(县)环境监测站或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排污申报监测必须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严格按国家统一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产前1个月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后方准试产。
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登记。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发放
第十一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各区域的容量总量或目标总量要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重点水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重点水污染源和重点水污染物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提出排污申请。不填报申请表的,视同拒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厦门市海域环境容量和区域水质目标管理的要求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确定污染物总量分配和污染物削减量。
第十四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对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排污申请根据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指标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
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污量。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扩大生产规模,一般应通过各种技术措施不增加排污量。特殊情况下要增加排污量须提前3个月向市环保局申请,市环保局在排污总量控制有余量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其增大排污量。
第十七条 大、中型新建项目在开始试产后3个月内,该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试产阶段的排污监测数据,持市环保局批准的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准继续生产。
第十八条 经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应领取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须在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到期未领取者,视为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排污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通过改革工艺、技术改造、加强管理、采取治理措施等多种方式,如期完成环保局规定的削减规定。每半年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削减污染物的进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每季开始的前15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污染物排放季报表”,超过期限者,视为拒绝申报。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范进行监测。有监测能力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可为其他排污单位代测。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置标志,并按环境保护局要求配备计量装置。
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抽测。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阻挠、拒绝或弄虚作假。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额度超量排污的,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并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县)属(含区、县属)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手续。区、县属以上和“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向市环境保护局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