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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7-04 21:1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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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

教督[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创新,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义

  督学责任区建设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要求,推动“督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监督与指导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小学校的工作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通过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中小学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

  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和在校生数,从“督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督学责任区数,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应控制在20所以内,并应覆盖所有中小学校,确保督导工作质量。

  省级督学责任区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指导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工作,对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有关工作和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同时,对县级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分别由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市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和直管学校进行随机督导检查。县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本区域内九年义务教育及以下学校(含民办)进行随机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责任区督学负责落实本责任区的主要职能,责任区督学应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的督学担任。

  三、责任区督学的工作任务

  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督导。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在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1. 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及时发现危及中小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教育问题。

  2.指导帮助中小学校合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3.及时推介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中小学校反馈可能影响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

  4.认真研究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5.准确掌握中小学校的办学现状、发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告,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四、责任区督学的工作要求

  责任区督学在同级教育督导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小学校督导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进行随访督导。具体要求是:

  1.根据本部门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不事先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每次督导后,要填写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并撰写报告。

  3.在督导检查过程中,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陪同、宴请和提供的各种招待与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中小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4.省级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随机督导的次数根据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求开展;市级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随机督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随机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

  五、督学责任区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学责任区建设,切实加强对督学责任区工作的领导,为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要建立督学责任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督学责任区工作,听取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汇报。要制定督学责任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机制,加强对督学责任区的管理。要组织对责任区督学的培训、考核和表彰,要把责任区督学的随访督导检查记录、督导报告和责任区内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为考核和表彰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学队伍。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模和学校数量,选拔聘任一批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责任区督学。每个督学责任区至少要配备两名督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依法积极协助并配合责任区督学开展随机督导检查,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随机督导,不隐瞒事实真相。

  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将定期对各地督学责任区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加强人民陪审 促进社会和谐

林文清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理论,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

  一、几经波折,我国的陪审制度有了新进展

  最早将陪审制度引入中国的是清朝的沈家本先生。1906年,沈家本在组织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时,把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民主制度由西方引入中国,但因封建顽固势力的抵制以及随后清王朝的覆灭而未出台。

  1932年,中国在江西革命根据地正式引入陪审制度,并在吸取苏联陪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规定“陪审员是各级法庭的法定组成人员”,开始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继续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中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被废除,直至粉碎“四人帮”后才得到恢复。1982年修订《宪法》时,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原则写入,在《刑事诉讼法》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且,在合议庭的组成上,用了若干“或者”表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可选择性。 这种法律规定上的弹性导致了实质上的形同虚设,执行上陪审员的大量缺位。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得到进一步重视,开始进入发展上升时期。我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陪审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见证了共和国的法治进步。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罗干、顾秀莲、肖扬等领导接见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并为我们颁奖。上台领奖时,中央领导与我的几句亲切交谈令我记忆忧新。他翻开荣誉证书看了看:“你是林文清吗?来自哪里?本职工作是什么?”我说:“是。我来自革命老区——龙岩上杭,是一名中学教师。”“你既要教书又要当好人民陪审员,一定很累。”“我不累。中央领导更累!”2007年9月3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罗干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10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陈旭院长作重要讲话,我省的两个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先进单位(厦门思明区法院和福州鼓楼区法院)和两位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我和泉州的彭和平)分别作了典型发言。 2008年10月27日至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期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全省155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集中培训。非常荣幸,在隆重的结业仪式上,作为龙岩市的人民陪审员代表,我上台从省法院马新岚院长手中领取结业证书。

  自2005年5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7年1月,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被上杭县政协选聘为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2007年5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省优秀陪审员王建伟担任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还实行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制度。为了端正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上杭县政府和县法院非常重视县政协“关于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的建议”的提案,上杭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全省率先有了统一的服装。在上杭县法院,从院领导、法官到书记员,都非常尊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案件,总是先让陪审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的许多观点成了判决书中的内容,甚至在不少案件中,陪审员的见解成了多数意见。他们对陪审员的尊重,不光是对陪审员本身权力的尊重,还是对陪审员人身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

  肖扬同志指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人民陪审员制度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司法审判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平安与和谐。

  1、以人为本——人民利益得以体现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2008年10月30日上午,省人大法工委游劝荣主任,在全省法院陪审员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有序的司法活动的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体现的是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审判,在司法审判中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强化审判的透明度,对法官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有利于督促职业法官严格执法,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现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就是通过吸收民众参与审判的机制,切实解决司法办案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审判权的行使贴近民众生活,体现社情民意,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全面——审判制度更趋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通过发挥陪审员在社会阅历丰富、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法官克服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使司法审判更加准确地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必须同形形色色的案件打交道,同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由此法官们容易丧失对社会事物认识的敏感性,从而偏离当事人看问题的思维模式。对许多案件,普通公众看来影响比较大,问题比较严重,但是法官的职业定式化思维决定了他们认为司空见惯,无惊奇可言。这些职业上的偏见往往会造成法官处理案件的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因而可能导致对案件处理的质量不高,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可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审判体制更趋完善,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3、协调——社会关系更加和谐

  2008年11月6日,福建电视台的法治时空栏目,上杭法院的温非凡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人民陪审员在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人民陪审员每参与一个案件的审理,既是一次自身的法律熏陶,也是一次对外法制宣传的过程。人民陪审员通过在法院工作的亲身经历,向周围群众表达自己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感受和对法院的赞誉,有利于提高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进行个案解释宣传工作,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促进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可持续——审判事业再上新平台

  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各项功能,使我国的司法审判事业有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罗干同志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生命力。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的司法工作将更加贴近民心、符合民意,审判事业将以全新的姿??跎闲碌奶ń住?

  三、加强人民陪审制度建设,推进和谐社会进程

  罗干同志强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和更加扎实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把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2008年10月30日下午召开的全省法院陪审员座谈会上,人民陪审员普遍反映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工陪矛盾”相当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工作的质量。不少陪审员由于本职工作过于繁重无法提前到庭阅卷,更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法院组织的各项培训,陪而不审或难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陪审员的所在单位不把陪审员的陪审业绩作为考核依据从而使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并且担心过于积极从事陪审工作会被单位领导误认为热衷于搞第二职业,影响自己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

  为了构建法院与陪审员工作单位、陪审员与本职工作单位的和谐关系,切实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时间,调动广大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们建议县人大或者县政府,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文件,向社会公示,并函告陪审员所在单位,让他们充分认识支持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具体文件请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人民陪审工作。

  2、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在安排陪审员的本职工作时应当尽量与法院协调,保障每位陪审员有足够的时间由法院安排陪审、培训或法律学习与研究工作。

  3、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把人民陪审员所担负的陪审工作视为其本人工作的一部分,并享受相应工作量的出勤待遇。人民陪审员执行法定任务时向所在单位出示法院通知后,无须再履行请假手续。

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省物资总公司、省商业厅:
粤物综〔1992〕072号请示收悉。同意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粤府〔1988〕60号)第五条补充第二款:“物资、医药、供销社等部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填写《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分别归口县以上物资、医药、供
销社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省商业厅或其委托的所在地的市商业局申领经营许可证。”请依照执行。



199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