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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21:3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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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的,予以取缔,并处以货值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删去第六条中“(经、商)、委、商业”,第十三条中“(经、商)”,第十四条中“商业所属部门”等称谓。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安[201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加强通信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

  (一)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的要求,紧密结合行业管理职能,认真对照《通知》有关要求,加强所管理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指导,严格实施行业准入管理,重点抓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等方面工作。

  (二)要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定位和工作思路,完善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和必要业务经费,加快建立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各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着手建立本地区的工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专家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主动联系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参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督查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三)督促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行业管理工作中,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生产过程和技术管理领导责任不落实、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不达标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在立项审批、投融资、招投标、进出口、技术改造、从业资质、股票上市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并及时提请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限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四)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在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得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投入使用的不得开工生产。发现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五)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于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在技术改造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要配合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做出的处理决定,尚未建设的不准开工,在建的要进行清理,已建的要限期改造。

  二、加强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严格规范辖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信电[2008]176号)要求,迅速、妥善应对,并及时、如实上报。

  (二)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做好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及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深刻吸取近年来通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各环节、各单位的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工程总包及分包单位的管理,防止因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造成安全管理漏洞。

  (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2010年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要点》(公通字[2010]7号)要求,积极配合当地“三电办”,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电信基础设施防护能力,共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切实强化生产、销售及建设工程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制度,对于事故的谎报、瞒报和迟报,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新修订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修订导则,修订本地区、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以形成完备的民爆行业应急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下半年组织对各地、各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要对事故企业停产整改6个月以上,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不得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受到行政及经济处罚;企业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并向全行业公布,对其采取重点检查、减排生产计划、暂停能力审批等措施。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行业内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与民爆行业相关的职业。对于连续两年发生“超产”行为的企业,责令一年以上停产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存在“四超”、“三违法”的行为。

  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依法加强了对辖区内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证券、期货咨询活动还
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一些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为上市公司做财务顾问业务;二是一些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办法》和《细则》,如发表咨询意见时,不署机构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也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充
分说明,甚至仍在传播虚假信息和市场传言、出租业务资格等;三是个别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二、检查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出租、出借、转让和变相租借、转让机构及个人资格证书的行为;未经举办地地方证管部门审批举办股市沙龙、研讨会及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举办类似活动的行为;咨询
机构及人员违规为自己或代理投资人买卖股票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的行为。
三、对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书面与实地检查,对申报材料造假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违反《办法》和《细则》的机构和个人,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授权范围内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我会处罚。并于7月31日前将检查及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我会。我会将对各地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对本次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地区,我会将暂缓受
理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资格申请。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