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06:0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气象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1月7日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审计署 安全监管总局 地震局 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全国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新世纪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部署实施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我国中小学的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建立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二)总体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地方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教育部会同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由省级政府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各市、县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长效机制由省级政府统筹组织、市级政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实施。教育、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地方资金,制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具体分担办法。中央财政通过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东部地区给予适当奖补。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地方及其他渠道安排。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地要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地方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徐州市商标事务所: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1991年7月16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市政府第33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修改《抚顺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抚政发〔1994〕97号)
2、《抚顺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抚政发〔1995〕30号)
3、《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抚政发〔1996〕34号文发布 市政府第93号令修正 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2号)
5 、《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内容  
(一)《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 
(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删除第八条。  
3、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其中第(四)项修改为“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
(二)《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居民住宅楼楼顶、墙体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属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地带的; 
(五)横跨城市道路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的。”  
2、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1、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2、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其中第(五)项修改为“依法对违法行为涉案的场所、设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现场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清单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4、 删除原第十四条。  
规章修改后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