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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

时间:2024-06-26 08:4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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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杨立新


  2002年3月20日、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法律建议稿”)。会议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主持。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姚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王卫国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王轶副教授,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新宝教授、于敏副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房绍坤副教授,吉林大学蔡立冬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教授、李凡副庭长、杨永清法官、陈现杰法官、姚宝华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杨明刚检察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宝发教授,法工委退休资深官员魏耀荣教授。

  会议认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订中国民法典非常重视,李鹏委员长多次提到要加快制订民法典工作的步法。建国以来,曾经几次起草民法典,都没有完成。这次将起草民法典的工作提到立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加快步伐,时间紧,难度大,特别是整个社会还是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认识清楚,有些问题规定在民法典上可能会有一定的时代烙印,有些民法制度研究得还不够,困难很多。但是,经过了几十年的准备,制订民法典的条件基本上成熟了。这主要表现是:第一,是社会需要,经过了十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又加入了WTO,社会发展急需制订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第二,国家陆续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法单行法,正在制订的还有《物权法》,民法典的基干已经有了,这就是制订民法典的最好基础。第三,专家、学者做了大量的学理准备,专著、论著丰富,对各项民法制度都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中国民法典现在已经是呼之欲出了。

  会议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提出的“法律建议稿”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在短时间内就提出了这样具有丰富内容和很高质量的“法律建议稿”草案,是非常难得的,也是非常可贵的。同时,对“法律建议稿”存在的问题以及怎样进行修改,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会议建议,起草者根据与会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一、关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体例和总则问题

  (一)关于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多数与会专家认为,制订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应当作为单独的一编。这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不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体例,但是制订民法典,如果仍然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中,确有不妥之处。其理由是:第一,侵权行为法之于债法,其个性大于共性,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已经大大丰富,债法的规则有些不能适用于侵权行为法;同时,侵权法的内容也大大丰富,债法原有的体系也承受不了;《民法通则》对债权和侵权行为责任也是分开规定的,突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地位。因而应当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单独的一编。第二,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权利保护法。民法典的体系是以确立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分则的编排就是以权利的性质进行构建的,因而侵权法应当放在分则的各项权利之下。侵权法既然是一个保护权利的法律,只要是合法的权利,就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这也是侵权行为法发达的原因。第三,侵权法是确定裁判的规则,是裁判法。国外的一些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侵权法为什么内容简单,就是解决裁判的原则问题,其他的适用问题交给法官解决,因而形成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判例法发达的现象。就中国的现实情况看,侵权法首先是对权利和利益的补救,不能由法官作为判断,而是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侵权行为法的新问题越来越多,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具备什么构成要件等等,都不是一个标准,因而表现为归责原则多样化,抗辩事由多样化。如果把这些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解决,是有问题的,同时也有一个法官的素质问题。因此,接受英美法的经验,法律应当具体规定侵权行为,使之更有利于实践。第四,侵权法就是责任法,也不完全是赔偿法。当前出现了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更多的责任形式不是赔偿,而是增加了新的责任形式,这些不都是债的形式。因此,赞成“法律建议稿”将侵权行为法编作为单独一编的意见。

  有的专家认为,将侵权行为法单独规定一编,是有创意的,但是,还应当考虑这样做是不是合适。在《民法通则》的体例中,是规定民事责任,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都规定在一起,这也是一个创举。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也是有好处的。现在侵权行为编单独编出来,那么违约责任怎么办?因此,还可以考虑按照《民法通则》的做法,单独规定一编“民事责任”,规定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大陆法系将侵权行为的规定放在债法编,是有道理的,就是考虑侵权行为后果的债的性质,因此,对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权法中,也还是应当考虑。

  (二)关于侵权行为法编的体例问题

  1.侵权行为法编的体例

  关于侵权行为法编的编制体例,与会专家提出了很多意见。主要的意见是:

  第一种意见,赞成“法律建议稿”的做法,即将侵权行为法编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侵权行为的种类,第三章为侵权责任,第四章为损害赔偿。但是,专家也指出,这样的体例也存在一些问题,就是行为和责任脱节,在有些细节上重复,在逻辑上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建议还是分四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倒换一下位置,先规定侵权行为,再后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行为法编最好作为两章,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第二章是分则,规定具体侵权行为。第一章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都规定清楚,包括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共同侵权、抗辩事由、侵权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第二章就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将需要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都一项一项地规定清楚,便于适用。这就是仿照刑法的体例。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考虑将侵权行为法编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一般规定,第二章是侵权行为侵害权利的类型及其责任,第三章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第四章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最后第五章是损害赔偿。

  第四种意见认为,可以考虑将侵权行为法分为三个大块,第一大块是对主要侵权行为的例举,列举的都是特殊的,如果所有的侵权行为都例举的话,规定500条都不够。第二大块规定准侵权行为,不外乎规定两种情况,一是替代责任,要有法律关系的存在;二是对物造成损害作出规定。第三大块,规定责任的承担,有哪些责任方式,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等等。

  2.侵权行为法编内容的详略

  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编体例的时候,还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法具体内容究竟应当详细还是简略的问题。

  多数专家意见是,要尽力将侵权行为法编规定得更为详细,现在提出的“法律建议稿”达230多条,是很好的,几乎将现存的侵权行为的类型一网打尽,便于掌握,便于适用,是一个“亲民法”。有的专家说,要把侵权法写成裁判法、亲民法,能够列出来的侵权行为就都列出来,再加上第一条的一般规定,使之成为与时俱进的条文,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这样就更体现亲民的思想。法律规定的很细,不仅使法官明白怎样适用,而且还使老百姓容易理解,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就会自己解决纠纷,给老百姓一个武器,效果会更好。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详细,但是不必写成200多条,有100多条就可以了,欧洲民法典侵权法编草案不过也就100多条。

  也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法还是一个概括的法律,不宜过于详细,还是要给法官发挥创造性的余地。立法要立得非常严谨,不能以量取胜。德国和日本的民法好处就是抽象性,给法官很大的空间。法律规定的就是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要有概括性,不能像这样搞得太细。不是因为法官素质低就要规定得细,法官素质低,要解决法官的问题,而不是要迁就,而是要发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用。立法要非常科学,不能不伦不类,把法律关系理顺就行了。侵权法的条文要有一定的涵盖性,案件千差万别,条文太细法官就没有裁量的余地了。

  (三)关于侵权行为法总则的内容

  “法律建议稿”的第一章侵权行为法总则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为共同侵权,第三节为抗辩事由。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严格责任,也规定了过错的概念。第二节“共同侵权”中规定了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第三节“抗辩事由”中规定了抗辩事由的各种形式。

  1.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深教〔2005〕455号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2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3    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
    4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0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
   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
   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
   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学校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学校名称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职业技术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第十二条。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2.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4.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960人以上;
   5.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6.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印刷图书按学生人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10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7.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条件;
   8.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9.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使用多个名称的;
   (2)学校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4)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的;
   (5)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6)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7)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2)。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载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产权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3.《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载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产权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五)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7.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附表1);《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附表2);《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附表3);《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net)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办学校的筹设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核发批准证书。
   1.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发批准证书
   深圳市教育局对同意筹设民办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发许可证书。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被受理后,深圳市教育局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市教育局可以派人对评议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的市教育局职能处室,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教育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4.核发许可证书
   深圳市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初审,处室领导审核;
   3.局领导审批,签发筹设批准书。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审核,申请材料基本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学校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学校由深圳市教育局在深圳教育网站和《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
   十、行证许可时限
   深圳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深圳市教育局自受理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十一、行证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对同意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同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完全中学《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办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防止各类无线电设备间相互干扰,促进我省无线电事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通信、广播、电视、微波、卫星、导航、雷达、观测、侦测、遥控以及业余、科学试验等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网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设置无线电固定台站(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设置电台的审批程序向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经核准并指配频率后,方能进行工程设计。
第四条 设台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时,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设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建无线电台站(网)的批准文件或设台申请书副本;
(二)无线电台站(网)的基本任务和通信容量;
(三)无线电台站(网)的覆盖范围和通信对象;
(四)无线电台站(网)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种类;
(五)无线电台站(网)的地理坐标和环境状况;
(六)组网方案及简图;
(七)工程投资和期限要求;
(八)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凡承担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其资格标准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发给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任务。
承担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设计的单位的资格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外省、市的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接(投标)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时,应在征得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再到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设台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工程设计论证:
(一)无线电台站(网)结构的论证;
(二)通信容量和信道配置的论证;
(三)无线电波路径衰耗的计算;
(四)已建台站(网)址的电磁环境现状与拟建台站(网)关系的论证;
(五)无线电台站(网)拟选用设备性能与天线、功率和使用频率的论证;
(六)工程经费预算;
(七)设计方案与系统工程综合分析论证;
(八)其他需要论证的项目。
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组网设备不超过十部,覆盖半径不超过十公里,可简化部分设计论证工作,但应进行设备选型、频率、天线、信道路径衰耗的分析计算和场强有效覆盖范围的拉距试验。
第八条 无线电台站(网)工程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设计者在设计文件上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证书专用章和公章,再由设台单位按批准权限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核准的工程方案所需设备开具准购证明。
第九条 设备安装试运行两个月内,由设计单位会同用户写出运行报告,报经原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电台执照(证书)。
工程争议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城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 凡在城市市区内设置无线电固定台站(网)和高层通信、监测设施的单位,应充分利用城市高层建筑的顶层,严格限制在市区内建立独立的天线塔架。
第十一条 在市区内设置大型无线电固定台站(网)和通信设施,必须符合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规定。
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设置无线电台站应避开主要风景点。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给合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保留足够的通道,对其工作环境给予必要的保护。如拟在其附近建设高层建筑物或产生电磁干扰的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征得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后,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凡需在泰山、大泽山、蒙山、沂山、崂山、昆嵛山、鲁山、罗山、莲花山上设置无线电台站(网)的单位,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台址申请,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设台。
对原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上述山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要求,加强管理,改善通信效果。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没有设计证书擅自进行设计或者超出核定设计范围进行工程设计的单位,由省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有关证书。
违反本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擅自在市区建设高层通信设施和天线塔架,干扰无线电业务的,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罚没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没有设计证书擅自进行设计或者超出核定设计范围进行工程设计的单位,由省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有关证书。
“违反本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擅自在市区建设高层通信设施和天线塔架,干扰无线电业务的,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2.删去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