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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时间:2024-07-03 05:5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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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8日吉林省政府第27号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与省外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省外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占30%以上,1999年4月15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内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省外独资企业。
第三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大中型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五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在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之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第六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农业资源转化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九条 根据省外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省外投资者可享受减征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经营期15年以上,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建设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减征20%;用于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
渔及其他养殖业减征30%;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利用荒山、荒地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减征40%。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减征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十条 省外投资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用地,经批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缓收土地租金,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第十一条 省外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对省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严禁以各种理由到省外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二条 对省外投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省外投资企业来我省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及特殊需要引进的国外、省外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及子女入学、入托等。
第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引进资金办独资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者给予重奖,奖金由受赠方支付。具体奖励办法各市、州可根据引进资金情况和效益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与我省建立友好关系的省、市和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外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办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六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各市、州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和省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19日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已经在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 长 栾克军

2013年2月5日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
  第三条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孔明灯的监督,对市场流通的孔明灯,要依法收缴、查扣。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燃放孔明灯,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第六条 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

 




关于做好优秀企业和优质农产品信息上网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优秀企业和优质农产品信息上网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0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自2004年5月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农办市 [2004]20号)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全面展开,同时配合第二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网上报名和展览、展示等工作的开展,信息上网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丰富了网上展厅。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网上内容不够丰富、信息处理质量不高、企业和产品信息不完整等问题,甚至有些企业和产品尚无内容介绍、无图片信息或图片质量不高。一些区域优势农产品信息还没有上网。个别省份网上推介工作力度不够大,上载信息量少。为进一步加快全国优质农产品网上推介工作步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做好农产品上网推介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各级农业信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认识,把网上推介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统筹协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农业信息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农业产业化、绿色食品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信息采集处理、审核、上载以及其他技术支持等工作。已经列为农业企业及产品信息上网试点的省份,要发挥带头作用,配合我部信息中心做好数据交换软件开发、部署试点及数据传输共享等工作,为全面实现部省两级网上展厅信息共享、建立统一品牌积累经验。

  各级农业信息服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提高宣传意识,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展示企业形象及产品信息。对本地区的优势或特色农产品,也要注重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同时要引导种养业大户、中介服务组织及社会团体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上推介产品活动,探索网上推介新模式。

  二、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上网发布信息的质量

  企业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严格审核,把好第一道关。省级农业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上网信息的统一复核、审定,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确保信息质量。农业部信息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对企业和产品信息进行核实,发现虚假信息,立即取消该企业的网上推介资格,并及时通报企业所在的省级农业信息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信息处理水平和上载信息的图文质量,做到文字规范、信息完整。企业、产品信息要附加图片和图片说明,图片要清晰精美、质量过关。

  三、用好资金,认真考评,持续开展农产品网上促销工作

  我部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地信息上载的数量和质量、组织推介工作等情况,下拨了部分资金,用于省级农业信息管理部门组织企业上网发布信息工作补助费,要切实管好用好。我部将于今年11月底以工作简报和网上发布信息等形式,对各地上载信息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同时,在今年年底前,以省级农业信息管理部门为单位,对全年上载信息情况进行总结评比,总结评比内容包括:(1)网上发布企业和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区域性优势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其他农产品等)的数量;(2)报送农产品促销方面的动态信息的数量和采用情况;(3)举办网上推介活动情况;(4)上载的企业和产品信息的质量、图片制作质量,图片和视频信息上载总量;(5)开展宣传活动的成效、影响;(6)使用统一会展软件整合数据资源情况等。省级农业信息管理部门要对本省近年来网上促销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我部信息中心应用推广处,我部将于明年初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以便总结经验,挖掘潜力,持续深入地开展农产品网上促销工作。

  联 系 人:农业部信息中心应用推广处 王宏

  电话:010-64192292/72

  电子邮箱:wanghong@agri.gov.cn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