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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时间:2024-05-20 09:5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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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0]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1999年9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000年三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1989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废止)

交通部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
1992年7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更好地为交通科技进步和交通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科技情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与组织系统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负责方针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干部培训与业务指导,负责行业专业情报网的组建和归口管理,负责交通行业科技情报成果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审)定和表彰,以及行业情报刊物协调与管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主管本地区交通科技情报工作,在交通部宏观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干部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地区专业情报网的组建和归口管理,以及本地区情报成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评(审)定和表彰。
第五条 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组织系统包括: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科技情报站,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情报机构和交通行业各专业情报网。
第六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国交通行业的科技情报中心,面向全行业开展情报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交通部对全国交通行业科技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
(二)收集、加工、存储与报道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资料,开展借阅、复制、翻译、检索、查新和咨询服务;
(三)开发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数据库和各种事实型与数值型数据库,研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建立交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
(四)根据交通运输与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情报分析和软科学研究,为领导决策、科研立项和交通建设与运输生产重大项目方案论证提供情报成果和咨询服务;
(五)面向市场需求,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交易、专利服务、人员培训以及中介服务等业务,大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
(六)编辑出版交通科技情报刊物、国内外交通科技信息、汇编、手册以及专题情报资料;
(七)收集国内外交通科技情报影片和录像资料,摄制交通科技录像片,提供复制服务;
(八)开展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技术在交通科技情报工作中的应用研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科技情报站是省(区、市)的交通科技情报中心,是交通厅(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情报站应具有独立编制,经费独立核算,设有专职站长,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情报人员。
交通科技情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交通厅(局)对本地区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
(二)根据本地区交通发展的需要,做好文献基础工作,收集、加工情报资料,并予及时报道;
(三)紧密围绕本地区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情报调研,为领导决策、科研、运输生产和建设提供情报成果和咨询服务;
(四)开发本地区的交通情报数据库,开展计算机情报检索与查新服务;
(五)负责采集汇总本地区的文献目录、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等数据,及时提供给部情报所以建立交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
(六)面向市场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情报交流和技术市场活动,促进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组织和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本地区培训人才;
(八)加强与交通行业各情报机构、学会以及有关学术团体的横向联系与合作。
第八条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情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加工、报道本单位所需的国内外交通情报资料;
(二)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开展专题情报调研,提供情报检索服务;
(三)积极参加交通行业有关专业科技情报网的情报交流活动;
(四)负责采集本单位的文献目录、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等数据,及时提供给部情报所以建立交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
第九条 交通行业各专业情报网是一定专业范围内有关单位根据共同章程自愿组成的情报交流协作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针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情报信息交流活动,沟通技术、经济、市场与管理信息。引进、消化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和先进经验;
(二)紧密结合运输生产建设的实际和成员单位的需要,组织情报调研、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科技情报队伍
第十条 交通科技情报队伍由情报业务管理、情报分析研究、编辑出版、文献管理、信息技术以及情报服务经营等专业人员构成。各情报机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
第十一条 各情报机构要有计划地培养交通科技情报专业人才,加强在职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外语及信息技术的培训。

第四章 情 报 经 费
第十二条 交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的事业费由部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情报站的事业费视具体情况由地方科委或交通厅(局)拨给;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情报机构的情报业务经费予以支持,专业情报网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收缴网费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情报机构(或组织)要努力开发情报产品,并把产品推向市场,开展有偿服务,增加情报经费。

第五章 科技情报成果和表彰
第十四条 科技情报成果包括文献管理与报道、情报调研、情报检索与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与交易、情报管理以及情报理论与方法研究等方面所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科技情报成果纳入本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有条件的也可单独对科技情报成果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十六条 交通部每两年对交通行业各情报机构的优秀科技情报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表彰方法另定)。
第十七条 各级情报机构要加强科技情报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情报成果的作用。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取得的情报成果向部(科技司)报备登记,未经登记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十八条 交通部每两年对在科技情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情报工作条例》、《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