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双边贸易关系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其他捐税和与进出口支付结转有关的费用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其参加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国家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双方对出口商品的价格应参照商品的主要国际市场价格商定。
第五条 贸易合同所产生的支付,将根据各自国家的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自由外汇办理。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并不排除合同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易货贸易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为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互访。
缔约一方对自另一方临时进口的货物和物品的关税以及其他税收的免征或减征按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两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代表(司局级)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华沙会晤一次,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失效。
该长期贸易协定和两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货物交换和付款议定书的规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在本协定换文商定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第十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华沙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有关换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岚清 斯·阿马诺维奇
(签字) (签字)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13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对生活困难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两节”慰问金(以下简称“三金”)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模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推荐或命名的且劳动关系(养老金关系)在本州的省、州劳模。
第二条 低收入补助金(不含农民劳模)。补助的对象及标准:省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补足到1800元。州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补足到1600元。
申请补助手续:
1.劳模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金申请表》。
2.在职劳模月实际收入栏由单位劳资部门签章;离退休劳模退休金收入栏由社保局签章;未进社保、下岗劳模月实际收入低于上述标准,需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并公示。
第三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劳模本人因首次患有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住院治疗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次性给予5000元帮扶金。
申请补助手续:
1.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申请表》。
2.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3.医疗费收据原件(参加医保报销的可以是复印件)。
第四条 “两节”慰问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两节”期间为每名劳模发放慰问金1000元。
1.劳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劳模家庭发生意外或其它重大灾难的;
3.农民劳模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病,没有经济来源的;
申请补助手续:
劳模需填写《省、州困难劳动模范“两节”慰问金申请表》,写明困难原因。
第五条 “三金”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1.劳模提供本人劳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三金”补助申请表由劳模所在单位、社区初审、核查无误后,各县(市)属单位向县(市)总工会申报。
3.州各产业所属单位向产业工会申报,审核后报州总工会;州直属单位直接向州总工会申报。
4.县(市)总工会、州总工会进行身份及资格复核确认,符合条件者列为补助对象。
第六条 “三金”补助发放。领取“三金”补助款时,劳模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签字取款。劳模家属代领的,需带劳模身份证、户口本及领取人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码,签字取款。
第七条 “三金”补助时间。每年9月30日前报州总工会,11月至12月一次性发放。患11类重大疾病的劳模,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三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三金”补助每年由州及县(市)劳模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拨入本级劳模管理办公室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