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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23:3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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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7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在各级劳动部门及劳动仲裁工作者的努力下,劳动仲裁、劳动合同鉴证及其收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已印发了《关于中央管理的劳动行政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劳动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的性质、标准、使用范围、具体科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规范各地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做好收费的填报、统计工作,防止违法乱纪和滥用、乱用两费的现象,提高两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劳动争议处理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以下简称仲裁、鉴证费)的管理,提高仲裁、鉴证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仲裁、鉴证费。
第三条 仲裁、鉴证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 仲裁、鉴证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仲裁、鉴证费的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上级劳动部门有权对下级劳动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统筹、调剂劳动合同鉴证费。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第五条 仲裁、鉴证费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节约开支的原则。使用范围和用途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本部门内部的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六条 仲裁、鉴证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定期盘点,专人保管。
第七条 仲裁、鉴证费,应当按照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分别编制会计科目。
一、资金来源科目
(一)前期结存:核算历年累计结存资金。
(二)仲裁费收入:核算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向当事人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收入:核算当年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向用工单位和职工收取的鉴证费。
(四)下级上交收入:核算当年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向本级交纳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五)其它收入:核算银行利息和上述收入之外的其它收入。
二、资金运用科目
(一)仲裁办案费支出:核算办案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与办案有关的其它费用等支出。
(二)办公、业务费支出:核算仲裁文书、劳动合同鉴证表册印制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会议费等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支出:核算用于购买仲裁办案及劳动合同鉴证专用设备的支出。
(四)上交上级支出:核算当年本级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上交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五)其它支出:核算与劳动仲裁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
三、资金结存科目
(一)银行存款:核算仲裁、鉴证费银行存款余额。
(二)库存有价证券:核算仲裁、鉴证费库存的各种有价证券。
(三)库存现金:核算仲裁、鉴证费库存的现金。
第八条 仲裁、鉴证费报表必须按时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并附简要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将上半年报表于7月31日前,将本年度报表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劳动部一式两份。
第九条 仲裁、鉴证费报表必须数字正确、清晰,帐款、帐实、帐帐、帐证相符。
第十条 单位行政领导、财务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参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89年7月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收支明细表》(劳力字〔1989〕21号)同时废止。
附表: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收支汇
总表(总表略)


经济法内容是如何的界定与划分的呢?

范剑虹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发源地是德国,许多国家也间接地受到德国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影响,而其内容与理论至今仍有许多可借鉴之处。参阅德国经济法的分类(1) ,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在理论上应界定为三大部分:也即经济公法(oeffentliches Wirtschaftsrecht)、经济私法(Wirtschaftsprivatrecht)和经济程序法(Wirtschaftsverfahrensrecht)三大类。
第一部分的经济私法包括:商法、公司法(世界各国已将资合公司法等商事法的内容从商法典中另列出来)、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竞争法中的私法规范,尤其是规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这也是德国经济私法的主流的分类。
第二部分的经济公法包括经济宪法(Wirtschaftsverfassungsrecht)、经济行政法(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其中经济宪法(往往指狭义上的经济宪法)是具有法律上、社会历史上与经济学上的含义,但在法学论著上,经济宪法往往仅指法律上的狭义经济宪法,具体说,就是指在宪法或基本法中关于规范经济生活的规定。经济宪法往往体现出三条框架线,它们分别为:摒弃绝对的全面自由经济、摒弃绝对的全面计划经济的模式、维持最低贫困线(2) 。在此框架线中需规定政府的职能,比如,重视土地与生产资料的评估、防止滥用经济权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食品与日常消费品的流通、完善地区经济结构与整体经济平衡。经济宪法一方面必须保护经济自由权和平等权,另一方面还需为行使和监督私人经济权力过度而采取法律上的预防措施。
与各国一样,经济行政法(也即具体化的经济宪法)在法律上不仅具有大量的法规,而且还缺乏令人信服的分类与体系,不少是借助于判例。经济行政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中央银行法、税法、产业政策法、外汇管理法、卡特尔法(Kartellrecht)(也称反垄断法 (3))、政府的经济资助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对经济行政法还可以分普通经济行政法与特别经济行政法;这个是德国有别于法国的特色
第三部分的经济程序法包括经济诉讼、调介与仲裁,也包括非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法,即冲突法。这些内容分别包含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4) 、商事仲裁法。

1、Gerhard Koebler, Juristisches Woerterbuch, Verlag Vahlen, Muechen 1979, S. 325. Herman Avenarius, Kleines Rechtswoeterbuch, Verlag Herder Freiburg, Bonn 1991, S. 599. Rolf Stober,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10.Aufl. Hamburg 1996.
2、 除上述内容外,《欧共体条约》中许多内容还具体体现了欧盟的经济宪法结构趋势,比如:注重内部市场,重点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等。
3、理论上,在立法顺序上,一般先应出台反垄断法(在德国及欧洲常常称为卡特尔法),然后再立反不正当竞争法。
4、德国的行政诉讼法法典比较有特色,这是法国所没有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已经到期,停止执行。




19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