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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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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长发[2001]12号

为加快我市光电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21世纪新的战略产业,根据“十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所指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光电子、软件、集成电路、信息电子产品制造业。

二、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直接核准登记。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先行注册,分步到位,并允许试营运两年。允许投资者以个人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从事光电信息技术产品研究、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三、经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40%,合作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光电信息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协商认同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可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设立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在长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提供投资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项目立项等“一条龙”服务;组织介绍企业进入全国各省市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

五、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凡携带光电信息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或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享受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返还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房产契约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扶持;耕地开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同级财政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企业技术研究和生产用地的耕地开垦费。

七、来长新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五年,给予减半扶持。

八、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我市重点支持的光电信息技术开发转化项目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公布的目录,申请项目研发的政府资助。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采取提供科研经费资助或股权投资、科技借款等形式给予扶持。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市政府另拨专项资金给予特殊扶持。

九、银行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依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扩大产业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和项目,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十、国内外光电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来长工作,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凭企业用人协议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急需的其他人才(学历在大专以下的),由市人事局把关审批。

十一、市属企业引进的中、高级光电信息技术人才,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提供住房补助、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资助,并从优享受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光电信息技术研发项目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资助不低于10万元的研究启动经费。

十二、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一定数量的经常出国人员,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来华等事项,有关部门随时协助办理。

十三、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通过联合攻关、双向交流、长期合作、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到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光电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在长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除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进入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并可保留研究所的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光电信息技术科技、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务发明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目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及与所属单位达成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

十六、提倡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光电信息技术人才,在所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兼职、离职创办和领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照常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拿出20%的额度用于原所在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十七、在长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或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生、硕士生,经所在学校和科研机构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与学生本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十八、对领办、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利润增长率高于全市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平均利润增长率10%以上,贡献特别重大的科技、管理人员,企业可按三年累计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股份制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对有突出贡献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骨干科技人员实施奖励。

二十、我市现有的国有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未实施公司股份制改制的,改制时可将国有资产净值中不高于30%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或低价出售给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实行公司股份制的企业,可从国有股中拿出10%的股份,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

二十一、“长春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发展光电信息技术产业中,或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获奖的主要科技人员同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十二、依法保护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逐年增加专利开发经费,企业开发专利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市政府专利扶持计划将重点对申请光电信息技术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资助。

二十三、全力扶持符合条件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进出口权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长春光电信息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机构,从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在长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企业资金入股参与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准许创业投资公司用不超过资本总额80%的资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资金累计超过对外投资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创业投资。

二十七、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二十八、经认定新成立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的回国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1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9)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会议纪要》第(二)部分指出:“沿海地区抓治理、整顿要坚定不移,实施沿海地区发展战略也要坚定不移”。根据这一精神,各关要在治理、整顿过程中,继续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同时认真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工作。
二、要坚持《会议纪要》中关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的原则。对于各地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的,海关不予执行;对各地新开辟的“工业小区”、“对外加工区”一类,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享受有关开放地区、对外加工区的海关税收优惠,并应将有关情
况及时报告我署。



1989年2月13日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推行项目法施工,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提高铁路施工管理水平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为有效推行项目法施工,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 项目法施工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政治思想工作为保证,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全面实现项目目标,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
第3条 项目法施工可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劳务使用等条件,分为局管、处管、段管项目。
第4条 推行项目法施工中,必须注意加强管理层和作业层的建设。按照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管理,也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项目法施工标准
第5条 项目法施工的标准是: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责、权、利,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全权负责,项目经理部要精干、高效。
2、参加工程项目实施的人员,均应具有明确的项目管理意识、竞争观念、创新观念、效益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3、工程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有明确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根据项目目标,各层次签定经济承包合同。
4、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生产要素。
5、科学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有效地控制工期,控制成本,坚持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
6、运用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适当的奖惩办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施工生产正常有序地进行。
7、作业层的编制做到精兵强将上战场,不拖家带口,工种配套,鼓励工人一专多能,提高施工生产效率。

第三章 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
第6条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企业经营思想,政治思想素质好,事业心强,有创新和改革意识。
2、具有主管工程项目的专业知识,业务指导能力和丰富的施工、技术、经济管理经验,能独立决策,勇于负责。
3、具有管理、组织和指挥才能,吃苦耐劳,能团结带领经理部全体人员搞好项目管理。
第7条 项目经理可由上级委派或由企业内部协商产生,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竞争招聘,择优录取。
第8条 项目经理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竣工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上级审计完毕时止。任期期满后回原岗位或原业务系统安排工作。
第9条 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享有与该项目规模和劳务编制相应的项目组织指挥职权。
第10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铁道部有关各项规定。
2、在企业的计划管理下,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实行自主经营,全面领导,全权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共同实现项目目标。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需要,合理使用劳动力、资金、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并负责控制、指挥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处理内外关系,协调有关工作。
5、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
6、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并按主管单位要求,提供项目会计资料。
7、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利用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调动项目内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8、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9、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信誉。
10、组织编制竣工文件、工程小结,并接受审计。
第11条 项目经理的权力:
1、工程项目的经营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2、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议权,在管理机构内部对人员工作的分配和调整权。
3、有权建议、选择和组织参加项目施工的本企业劳务作业队,经企业批准有权选择外部劳务承包单位。
4、有权建立项目内部各种岗位经济责任制,在政策和上级规定范围内,有奖金分配的自主权及项目内职工的奖惩权。
5、接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签定有关协议、合同。
6、有部分零星物资的采购权。
第12条 项目经理部是工程项目按项目法施工的管理层。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提出建议,上级主管单位在企业内部择优选配。人员结构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一定的政治工作人员。
第13条 项目经理部的成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14条 项目经理部成员的奖金待遇必须和项目效益及个人的德、能、勤、绩挂钩,项目结束后,企业法人代表应根据项目盈利和完成上交税利情况,对项目经理和经理部予以奖励。
第15条 项目经理部成员的提升、晋级、调资、住房等均与原单位职工享受相同待遇。上级主管部门应保证项目经理部成员在项目结束后回原业务系统工作或再分配适当的工作。
第16条 为培养项目管理人才,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上级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定期、定向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四章 项目承包合同
第17条 项目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项目共同达成的协议,其发包方为局(处、段)长,承包方为项目经理。签定项目承包合同的原则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有利于调动承包方的经营生产积极性,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18条 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承包的工程范围、投资、建安工作量、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目标及要求。
2、确定合理的承包基数,按照定包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奖,歉收受罚。
3、双方为实现合同条款应提供的保证条件。
4、考核、审计规定。
5、有关合同的管理方式。
第19条 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承包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管理工作并给予配合和支援,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文明施工等进行考核,以保证项目目标的实施。
第20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发包方根据情节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按合同给予处罚或提出解除合同,予以免职,另行委派项目经理。
第21条 合同双方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章 项目劳务和机械管理
第22条 项目劳务组织的原则是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排劳务。
项目劳务组织的方式可以整建制工程队为基础,调配必要的其他技术工种,也可以打破原行政建制,抽调组建混合编组的施工队。
对被抽调部分劳务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给于劳务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应在承包合同中规定。
第23条 投入项目的整建制劳务施工队,其劳务管理由投入单位自行负责,混合编组的施工队,其劳务管理由项目经理部的专职人员负责。
第24条 劳务组建应以路内劳力为主,对于劳力缺口较大或技术工种不全的工程项目,可适量补充外部劳务,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控制劳务素质和数量,办理有关同工手续,按工程进度需要弹性使用。
第25条 项目施工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应以租赁为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租赁合同及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机械的维修保养,项目完工后,按合同规定,向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的单位交还完好的机械设备。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中的党组织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26条 加强项目管理中党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作用及保证监督作用。根据项目规模,在项目经理部设置相应的临时党组织,配备适当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中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27条 要建立适应项目法施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并通过实践不断提高项目施工中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七章 上级主管单位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28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人事、工资分配、财务管理、物资供应、机械保障、技术管理、多种经营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配套改革方案和措施,建立与项目组织体系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29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机关工作应和项目经理部工作密切结合,服务于施工项目,负责组织好下列工作:
1、负责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督、考核和评价。
2、负责选派项目经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3、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
4、为项目创造劳务、物资、设备、资金的保障条件。
5、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目之间的协调,疏通外部关系,为项目经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30条 本暂行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