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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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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文件

汕府[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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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业经市政

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汕尾市区范围内分批设置若干集中连片开发的市直工业园区。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公司、外国工商界和国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到工业园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证招商引资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汕尾人民的最高利益出发,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经济为目的,脚踏实地,干事创业;做到主动服务、跟踪服务、优质服务,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三条 工业园区在汕尾市市直经济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采取"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为客商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实行"一揽式"审批。客商在工业区投资办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符,提供所需资料,经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或督办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在1至4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或报批)手续。按规定需经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并由市直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协助客户到上级部门理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一个口"收费。凡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应纳税款(有优惠的按优惠税率计算),由税务机关派员会同市直经济办公室协调做好有关纳税事务的工作。按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企业应交各种规费,属地方收入部分尽量优惠;需缴纳上级部门部分,在经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收费额度后,统一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向企业收取。市直经济办公室可在代收的各项规费中提取5%至8%的代收手续费用后,才分别归还各有关收费部门,每季度结算一次。
在实行"一个口"收费后,有关部门不得擅自上门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收取各种规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工业园区者,应事先与市直经济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该办公室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持执勤证件、标志进入企业履行公务。

第六条 提供"五通一平"服务。市直工业园区供电、供水、通讯的总线(管)路和排污主渠道、主干路道的配套,由市直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投资建设,从总线(管)路驳接至企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企业可直接向市直经济办公室报装,有关部门在接到市直经济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务必派员到场安装施工;企业的水、电、通讯及排污管道一旦发生故障,各相关单位必须优先给予抢修排除。

第七条 依法保障工业园区所有投资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资者有意刁难、索礼索贿。工业园区内的治安由公安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市直经济办公室专设客户投诉电话(3363888),及时受理投诉。客户在工业区投资办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需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时,市直经济办公室将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尽可能协调解决。

第八条 建立和推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承诺制度,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开各项优质服务的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市直工业园区内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期满后可申报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条 在市直工业园区内,完成平整后出让的首期工业用地的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人民币(下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其地价可按下列单件的各项享受其优惠:
1、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减收10%;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减收15%;
2、 鼓励大中型项目落户本工业园区,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减收15%。
上述项目从投资企业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18个月,由市直经济办公室会同验资部门进行验资,确认实际投资额后方后享受地价款优惠。

第十一条 用地企业须按与国土部门及市直经济办公室议定的地价款在限定时间内如数缴纳后,国土管理部门方能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地价款的缴纳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可在缴纳首期(不低于总地价的50%)地价款后先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其尚欠部分地价款可在发给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进行建设,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收、规费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
1、 凡在工业区兴办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一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外,国家和省规定有幅度的,我市均按最低限额征收。属地方所得税分成部分的,可根据新办企业提出的实际困难和要求,由财政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报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可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已纳税款额度中适当返还部分资金给困难企业,以扶持其发展,但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分别再享受下到优惠: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包括港澳台资、侨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法定机构认定仍为先进技术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内地投资工业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头两年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后3年按50%返拨给企业。
(3)、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在工业区投资办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市直工业园区内再投资兴办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由财政返还企业。
(5)、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及其加工费一律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工业园区兴办的外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资企业新购置的房地产3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7)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提取。

第十四条 收费优惠
1、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发文为准。
2、 工业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建成投产后,3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均优惠减收50%;高新技术项目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3、 凡在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免收场地使用费。工业厂房、仓库及生活设施等基建项目的报建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及消防设施配套费等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述各项收费可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的两年内分期缴纳。
4、 企业的用电设施增容费及供水设施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5、 市直工业园区内企业自用轿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及企业自用货车等,由企业报市直经济办公室,经办公室会同市交通公路部门予以核定后,可发给免费标志牌,在经过市区车辆收费站时给予免费通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在市直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要求,视为市属企业,允许冠以"汕尾市XXXX公司(厂)"的名称或其他名称。

第十六条 在市直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享受2至4名亲友免费在汕尾市区入户;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要求到本市区落户的,除可享受上述优惠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以免费在本市区入户,并优先照顾其子女在附近学校就读,免收其异地入学费。

第十七条 在市区及市城区兴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除地价款与有关方面另行商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6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以下简称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文化厅。
2.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放映审核批准权,下放给各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的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地方性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国家拨付的文化事业经费。
(三)研究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自治区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公益性文化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区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八)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研究制定对外文化交流的政策和交流计划,审核报批交流项目,组织、协助对外文化交流的宣传工作。
(十)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宏观调控电影市场。
(十一)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文化厅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拟定综合性文化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管理厅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文化宣传报道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统筹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经费,编报审核文化、文物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厅系统国有资产的审核申报;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汇总全区文化系统会计、统计信息数据。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全区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和文化系统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区艺术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艺术教育和专业在职教育发展规划,对全区文化艺术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学校结构、布局及业务建设;负责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四)艺术电影处
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归口管理民族艺术的民间团体和民族传统艺术、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研究、交流、发展、继承、创新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电影的发行、放映和电影设施的改造、维修和更新等工作,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音像制品的审核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性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承担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群众文化学会、自治区图书馆学会的建设和工作。
(七)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联络处
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计划,组织、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审核办理文化系统对外项目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纪检监察3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2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0名(其中,从新疆京剧团划转10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领导职数3名。
(二)新疆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3名。
(三)修志事业编制3名,由厅办公室管理。


贵州省关于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支持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支持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当前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对金融领域更好地发挥调控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支持我省加快改革步伐和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加快金融市场发展步伐
(一)进一步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增加债券上市品种。在用好用足国家增加我省发行债券规模的同时,力争国家增批债券发行规模。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实行年末余额控制,年中周转使用。企业内部债券只要符合条件,经人民银行省、地分行批准,即可发行。积极试办企业浮动利率债
券,房地产开发投资券、汽车投资券、信托受益债券等新种类。
(二)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搞好股份制企业各种股票的发行。实行股份制企业,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发行内部股票。要选择2至3户条件较好的股份制企业,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争取在上海、深圳公开上市交易。
(三)进一步完善证券中介机构、抓紧建立“贵州省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评级机构,尽快形成以“证券交易中心为核心,专业性证券公司为骨干,兼营证券机构和遍及城乡的证券代办机构为网点,证券评级机构为辅助的证券市场运行体系。同时,改善交易手段,逐步实现证券交易管
理的规范化,电子化;抓紧修订完善“贵州省证券管理暂行办法”。
(四)积极发展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各地、州、市应在年内建立会员基金制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同业拆借市场。鼓励和促进各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资金的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积极参与同业拆借。
发挥“省金融市场”的主导和枢纽作用,努力扩大省外拆借,逐步形成跨地区、跨系统、多层次的拆借市场。4个月以上的同业拆借经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可以发行同业融资券。
(五)进一步健全外汇调剂市场。在保证省内留有适度外汇结存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汇调剂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省外汇平准基金和开办外汇公开市场业务。在省级“三个经济开发区”的专业银行机构中设立外汇调剂代办点。
第二,更加有效地发挥国家银行融资功能和调控作用
(六)在国家银行全面取消贷款规模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各专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年末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七)各专业银行要大力吸收存款,多渠道筹集信贷资金,信贷资金在地区、行业和企业间的分配要切实体现效益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使用效益好的给予倾斜,反之,从紧掌握。
各省级金融机构要配合省政府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适当下放权利,搞好配套。
(八)银行要改进贷款方式 ,扩大票据贴现、再贴现与抵押、担保贷款。在省内先恢复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凡省内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银行积极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与再贴现。逐步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的比重,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要逐步扩大再贴现的比重。
(九)各家银行要贯彻“一业为主、适当交叉、尊重客户自愿”的原则,允许企业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同时在有贷款关系的行处开立辅助存款帐户,办理收支结算。
(十)各专业银行可以选择一个地区级银行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当年新增存款为基数,确定当年新增贷款数额。
第三,进一步搞活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一)在经济较为发达、中小企业和集体个体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确因需要又有条件的可适当发展城市信用社。充分发挥城关农村信用社的作用,拓宽业务范围,允许办理城市信用社的业务。对具有相当资产规模、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批
设。
(十二)各信托投资机构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其委托贷款、租赁、投资总额按存款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至85%掌握。各信托投资机构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发行信托受益债券,用于代款和投资。债券发行额按自有资本金的50%以内掌握。? 磐型蹲驶刮銮孔时窘鹗盗梢岳┐蠹欧ㄈ斯伞R≡瘢敝粒哺鲂磐泄臼缘阃乜硪滴穹段В剿饔斜鹩谝话惴且薪鹑诨沟墓芾砟J胶头⒄孤纷印? (十三)城市信用社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贷款发放按各项存款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以内掌握。允许其在贷款总额的30%以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拓宽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允许对小型国营承包租赁企业办理存贷款业务。在信贷资金确有富余时,经人民银行地、市分
行批准,可以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或组织社团贷款。允许城市信用社用积累的自有基金对其他企业参股、投资。
(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资金管理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在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以多存多贷。对少数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可适当放宽管理,支持他们探索开拓业务领域和充分用好用活资金的新路子。
(十五)大力开拓保险业务领域。保险公司要在继续巩固已开展的主体险种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保险,围绕健全社会保障这一紧迫课题,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开拓储金性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业务。适当增设保险营业网点,并积极争取让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

要发展农村代理保险网点,选择1至2个县积极进行农村保险合作实试点。
支持保险公司用好用活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30%的财险准备金和50%的人险准备金,除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资金拆出外,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还可用于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积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十六)积极争取全国性涉外金融机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资银行在省内设立办事处。探索省内金融机构到沿海特区办经济实体的途径。
(十七)积极支持引进外资。对国际商业贷款,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规模内实行余额控制,由有关金融机构在借款指标内自主筹集运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选好政府贷款和技术援助项目,扩大我省利用外资的渠道。
(十八)支持省级有关专业银行继续办好外汇业务,支持省级3个经济开发区的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
(十九)改进外汇管理,积极为增强企业活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有经常性外汇收支的创汇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批准,可以实行现汇留成并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创造条件扩大用汇、创汇企业的远期外汇买卖及外汇掉期业务范围,增强其防范外汇风险的能
力。
第五,转换机制 ,增强金融机构内部活力
(二十)在金融改革中,除要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外,还要强化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按照金融企业化的要求建立各种责任制,调动广大金融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自身活力。



199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