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0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近年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致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目前已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无证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恶性火灾,致使25人死亡、12人烧伤,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深入整顿文化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200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国集中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治理。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组织进行。各地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


三、严肃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一律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四、严格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先期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2002年10月1日前,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是: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二)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并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三)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五、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


六、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锁门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七、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检查。对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从严处罚。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电信管理条例》第70条从严处罚。

八、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活动检查。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营业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以及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疏于管理、不予制止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理。

九、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认真核查。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治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在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责,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和关闭的善后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将派出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3年10月30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于1979年曾共同印发了《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加强少先队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81年,共青团十届三中全会遵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作出《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决议》后,少先队组织进一步贯彻“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方针,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即把全体适龄少年儿童组织起来,学习共产主义,从而使少先队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的需要,现就小学少先队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她对少年儿童的教育作用是通过特有的组织形式、丰富多彩的活动和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来体现的。多年的实践证明,少先队组织是整个少年儿童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育的得力助手。她与学校教育紧密关联,相辅相成,各有侧重,不可分割。为了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立志为人民、为祖国、为人类做贡献的一代新人,学校少先队工作不能脱离学校工作的实际和教育工作的规律;同时,教育部门和学校更要十分重视和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否则,是不能全面完成学校的教育任务的。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行政领导要关心和支持少先队工作。县、区教育部门分管小学的负责同志应把关心、指导少先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指定一名干部经常联系。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对少先队组织的领导,学校行政要将少先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经常听取汇报,定期进行研究,及时指导帮助。
团委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对每个时期少先队工作的部署,要注意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大队辅导员要经常主动地向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部门汇报学生的情况及少先队工作,以取得党支部的领导和学校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
二、各地团委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配和聘请工作。较大的小学(一般指15个班级以上)要设专职大队辅导员。农村小学应按学区(公社、乡)设少先队总辅导员,可以由学区中心小学的大队辅导员兼任,也可由其他人员兼任。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专职学区总辅导员。
小学大队辅导员可按相当于所在学校的教导副主任管理和使用。有条件的小学还可以选聘副校长或教导主任、副主任兼任大队辅导员,再配一名副大队辅导员。为了更好地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应吸收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参加所在学校的校务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要保持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相对稳定,以利于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少先队的工作水平。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配备,由县、区团委和教育部门共同商定,团县、区委聘请。教育部门和学校调动大队辅导员工作,要征得当地团委的同意,并做到随缺随补。
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辅导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做好工作。对于从事少先队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少先队辅导员应予以表彰。在调整工资、评选先进、评定教师职称时,对于担任专职大队辅导员的教师,其业务考查应将其担任少先队工作的水平、能力和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并注意征求团委的意见。
三、各级团委和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工作。根据1979年联合规定中关于“在师范学校和师资训练班,应尽可能讲授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的要求。为使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1983年秋季起,在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学》中增加《少先队工作》一章。在教育实习时,也要把辅导员工作列为实习内容之一,并可组织有关这方面内容的讲座。对此,各校在教学中要予以落实;当地团委要积极进行协助。对现任大队辅导员和总辅导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除各级团校外,有条件的师范和进修院校,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开办辅导员培训班。《辅导员》杂志是辅导员业务学习和交流经验的阵地,各地应积极支持办好,并为组织辅导员学习创造条件。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是少先队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根本途径。为了更好地在学校教育中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全日制六年制小学的少先队活动在班队活动时间中统筹安排,各年级每周应安排一课时。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九府发〔200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饰)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资金。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山)安监、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专户监管,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风险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建筑行业除外);
2、非煤矿山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烟花爆竹企业按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其他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饰)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向中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同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到位。
6、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风险抵押金,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三)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批准,风险抵押金可退还或转作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停止生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所缴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本年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安排该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投入。
(三)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减半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八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