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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26 10:0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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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30日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遵循宪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定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四)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和市本级预算超收部份的支出超过原批准的支出预算3%的,以及市本级决算;
(五)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修订方案;
(六)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规划和依法治市规划;
(七)人口、土地、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二)市各辖区及投资区的城市分区规划;
(三)市政府改革、变更其组成部门的方案;
(四)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区一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方案;
(五)有关经济体制和涉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关系本市国计民生的大型建设项目;
(七)市产业发展规划方案;
(八)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
(九)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十)依法治市规划的年度实施方案;
(十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代表或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必须在二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将该项报告书面提交常委会会议;
(二)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有关机关作该项报告;
(三)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该项报告,并作出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违反本规定,擅自作出决定或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
第九条 本市各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0日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
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
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
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
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就福建省漳平市来说
,自2002年以来,该市就有青少年犯罪案件85件140人,其中抢劫28件5人,盗窃
36件48人,寻衅滋事28件15人,故意伤害5件6人,敲诈勒索3件8人,绑架2件2人
,拐卖妇女1件5人,强奸1件1人,故意杀人1人。青少年犯罪率与前几年相比呈明
显上升的趋势。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
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
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
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
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
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
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
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
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我市一名少年犯杀人
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
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
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
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
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的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
青少年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当今社会难免残
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在一些阴暗角落滋生蔓延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精
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
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整
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
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
;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如今年发
生的一起绑架案。犯罪嫌疑人林真鸿、蒋江材在看了香港大篇《插翅难逃》之后
,深受张子强的影响,便在现实生活中模仿张子强的绑架手法,绑架了漳平某私
营业主吴某的岳父,企图勒索60万巨款。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
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在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
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
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3)

王启莺律师


(二)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内容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主要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与人身权有关的软件专利权主要有:
①、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享有的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署名权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的一种精神鼓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国际上著名的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每个成员国都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在我国,要求在专利文件中写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那些只负责组织工作、为利用物质条件提供方便或者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能成为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计算机软件发明人的署名权,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有权在专利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及其包装上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笔名或化名等,也有权在专利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及其包装上隐匿自己的姓名。即使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软件专利的申请权等属于单位,也应由单位写明发明人的姓名。署名权的行使不受时间的限制,且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仿冒署名,否则构成侵权。
②、标记权
标记权指的是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对于软件专利来讲,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主要作用是向公众表明该软件产品获得了专利的保护,而且是真实可查的。由此产生公示的效力,警告其他人不得擅自仿制,并作为其他人应该知道该软件产品受到专利保护的有力证据。
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因此,软件发明的专利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应该按照规定标明软件专利的种类、专利号和授权日期等,便于公众了解专利的有关情况。但是,应该明确一点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而不是他的义务。
对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否可以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问题,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是为了区别于一般的产品发明,软件发明的专利权人应该注明该产品是采用专利方法制造而成的。
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虽然是属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在软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约定了被许可人的相应权利,那么被许可人也可以在其软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2)、因使用专利技术所产生的财产权
完成一项发明创造,通常需要发明人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发明人经济利益的取得,则依赖于该发明专利的实施。为了鼓励发明人的积极性,并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法律赋予了发明人或专利权人在一段时期内的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实施权。从本质上讲,专利权虽然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但是在效力上同有形的财产权是相同的,即专利权具有类似于有形财产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权的客体。
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作为专利的一种,其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当然享有与其他发明专利权人同样的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的实质就是一种实施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以及进口权等。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②、转让权
转让权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就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可以是因为法律事件的发生而依法直接产生,也可以跟普通财产权一样,依据权利主体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变更。
转让权体现在立法上,就是法律允许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般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不是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不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批准,只需要是当事人双方合意即可。但是,如果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权转让的主要包括出卖、赠与、投资入股等方式。
③、实施许可权
专利实施许可即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是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一种方式。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但是,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除非专利权人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三)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限制
1、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终止
由于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它不会自然消灭;它又是一种独占的、排他性的权利,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可能让它永远的存在下去,但是又不能使专利权人的利益收到很大的损害,以至于挫伤专利权人的积极性。所以,为了保持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给专利权一个期限,这个期限不能太长也不能过短。
在1994年签订TRIPS协议中,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为了紧跟国际上加强专利保护的趋势,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此处的申请日,指的是专利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而不包括优先权日。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期限也是如此。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为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的消失。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
①、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
②、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③、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上述法律事实的发生同样可以引起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终止。
2、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权利限制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为了平衡社会公众同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对专利权具有限制性的内容,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情况,软件权利人同样也受到了约束:
其一、权利用尽
根据权利用尽原则,软件权利人开发、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投放到市场之后,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软件权利人同意而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且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其二、先用权
他人在软件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发、生产了相同的软件产品,或者已经做好了生产该软件产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其三、临时过境
同我国签订了条约或有互惠关系的外国的运输工具为了自身需要而使用有关软件专利的,在临时或偶尔进入我国领土、领空或领水的情况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其四、单纯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