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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8:2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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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税(2001)8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为了支持拆船业的发展,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每年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管理办法仍依照财税字〔1998〕103号文件执行。

附件1:2001年度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联营企业: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2.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厂)
3.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4.南通中远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5.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
6.荣成市拆船公司
7.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
8.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9.新会市中新拆船钢铁总厂
10.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1.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2.平湖拆船公司
13.宁波市北仑小港拆船有限公司
14.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南京栖霞山拆船厂、靖江市敦丰拆船有限公司)
15.安徽省华隆资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拆船分公司)
16.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联营企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17.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联营企业:广东省金属加工厂)
1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
19.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20.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21.天津天马拆船工业有限公司(合资)


(1998年6月30日 财税字〔1998〕103号)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
2.中国拆船华东公司(江苏省启东拆船厂)
3.中国拆船中南公司
4.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5.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6.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远洋钢铁有限公司
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9.江阴拆船厂
10.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11.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12.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13.新会市拆船集团公司
14.武进市拆船公司
15.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6.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7.平湖拆船公司
18.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拆船厂
1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52工厂
20.芜湖市拆船工贸总公司
21.福建省霞浦县拆船厂
22.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南京栖霞山拆船厂)
23.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新港拆船厂)
24.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营口电子机械厂拆船分厂)
25.福建省拆船公司(厦门拆船公司)
26.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中山市拆船公司)
27.浙江省拆船总公司(温州市拆船公司)
2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舟山市五洋船厂)
29.新会市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30.广州文冲船厂番禺分厂
31.东莞市拆船轧钢工业公司
32.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33.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塘沽拆船厂
34.舟山市普陀拆船公司
35.青岛市拆船总公司
36.地方国营福安拆船厂
37.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38.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39.张家港宏昌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独资)


2001年4月26日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167号
1997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督促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差错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保证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四条 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一般差错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差错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本部门发生差错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本人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金融系统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金融机构负责人本身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从严处理。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68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和《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1月10日印发


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

(三)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协调的范围

(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三)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四)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协调的主要形式

(一)现场协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协调方式。

(二)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协调的人员

(一)主持人。

1.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部门。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协调的程序

(一)信访协调工作由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案件需要协调的,由信访局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三) 信访局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需立即进行现场协调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四) 由主持人主持信访协调,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五) 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六)各有关部门按协调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在市政府机关发生异常上访事件,按《市政府机关异常上访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穗府办函[2003]221号)处理。

(七)信访局负责协调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协调工作的纪律

(一)协调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协调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五)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六)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的程序

(一)信访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三)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经办人要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四)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的纪律

(一)督查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督查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