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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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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三、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上述三个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印发。



2001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01/001e3741a2cc0ed694ef01.doc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两类。
第五条 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10项指标。
(一)组织管理。
1. 制度建设。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规定情况。
2. 成果储备。省级推广项目科技成果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3. 项目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遴选项目、签订合同书、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上报相关材料情况。
(二)资金管理。
4. 资金拨付进度。省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按期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进度情况。
5. 资金执行进度。同一考评年度中,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6. 资金使用规范性。省级财政部门资金专账管理和支出符合财务规定情况。
(三)监督管理。
7. 项目监督。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督导、调研情况。
(四)项目绩效。
8. 评价制度和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评价并上报有关文件材料情况。
9. 绩效评价结果。本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
(五)信息宣传。
10. 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进展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情况。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15项指标。
(一)项目组织。
1. 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2.实施方案。项目内容、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等情况。
(二)项目实施。
3.实施进度。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情况。
4.技术指标。合同书中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5. 验收结果。项目按期验收和评估验收情况。
(三)资金使用。
6. 资金执行进度。本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7. 资金使用规范性。资金专账管理和支出符合财务规定情况。
(四)档案管理。
8. 技术档案。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9. 档案管理规范性。建立档案制度、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存档案等情况。
(五)实施效果。
10. 经济效益。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 生态效益。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
12. 社会效益。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 培训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情况。
14. 技术文本。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情况。
15. 表彰奖励。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第三章 评价依据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文本中所确定的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效果、资金使用进度等绩效目标。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批复后,制定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对本省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通过审核省级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根据工作进度原则上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抽查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管理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省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级<85分、C级<60分。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将以适当方式对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
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参考计分标准

附表1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分类 指标(分值) 评分标准
总分 100
组织管理(30分) 1.制度建设(15分) 省级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三项制度完备得15分;三项制度中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2.成果储备(5分)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推广项目成果储备库,成果储备100项以上得5分;成果储备每减少20项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立成果储备库得0分。
3.项目管理(10分)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严格遴选项目、签订项目合同书、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上报相关材料五项项目管理工作得10分;五项工作中,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资金管理(30分) 4.资金拨付进度(10分) 省级有关部门1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达100%得10分;拨付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5.资金执行进度(10分) 本省(区、市)同一考评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总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6.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 省级有关部门建立专账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建立专账管理、每发生一笔支出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无专账管理得0分。
监督管理(10分) 7.项目监督(10分) 省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督导、调研三项工作,完成检查、督查、调研书面报告或结论得10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项目绩效(20分) 8.评价制度和工作(10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上报有关文件材料三项工作得10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9.绩效评价结果(10分)
本省(区、市)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之后,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在85分以上得10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85分之间扣2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扣4分,扣完为止。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得0分。
信息宣传
(10分) 10.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10分) 省级有关部门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管理、问题、建议等情况整理并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每一篇计1分,最高得3分;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和项目有关情况,每一篇计1分,最高得4分,副省级以上领导对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有明确批示,每一次计1分,最高得3分。
备注:评分标准中的省级有关部门是指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各自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完成相关工作。
附表2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参考计分标准

分类 指标(分值) 评分标准
总分 100
项目组织(10分) 1.组织管理(5分)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5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和责任中有一项不明确扣3分,扣完为止。
2.实施方案(5分) 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全面、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得5分;内容、任务、技术方法中,有一项不明确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编制实施方案得0分。
项目实施(25分) 3.实施进度(10分) 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100%得10分;完成量占计划量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4.技术指标(5分) 完成合同技术指标100%得5分;完成合同技术指标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5.验收结果(10分) 按期验收并验收合格得10分;未按期验收但验收合格得5分;验收不合格得0分。
资金使用(20分) 6.资金执行进度(10分)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7.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 建立专账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建立专账管理、每发生一笔支出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专账管理得0分。
档案管理(5分) 8.技术档案(3分) 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三项资料整理归档齐全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9.档案管理规范性(2分) 建立档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有专室或专柜保存三项管理完善得2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实施效果(40分) 10.经济效益(10分) 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生态效益(10分) 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
12.社会效益(10分) 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培训人员(4分) 开展技术培训并发放技术资料得4分;仅技术培训或仅发放技术资料得2分;未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得0分。
14.技术文本(4分) 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4分;虽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得2分;未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0分。
15.表彰奖励(2分) 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最多得2分。
备注:1.项目承担单位是指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的负责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是指除了项目
承担单位之外,参与项目实施的其他单位。
2.实施效果中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中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各省自定。

关于印发《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7年7月3日



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共青团信访工作,保持团组织与广大团员、青少年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共青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团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团组织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

  第四条 共青团信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团员、青少年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接受团员、青少年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广大团员、青少年服务。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团中央办公厅承担信访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机关成立信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团中央信访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办等事宜。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团组织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建议;

  (五)承办上级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对本级团组织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团组织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共青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下列团的工作和团干部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有关团组织提出信访事项:

  (一)团纪申诉;

  (二)反映、控告侵犯青少年权益的行为;

  (三)检举、揭发团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需要团组织解答、办理、帮助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团组织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团组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团组织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团组织、团干部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团组织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团组织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团干部,或者非法限制团干部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收到信访事项,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告知。本级团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交办。属于共青团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其内容交本级团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涉及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将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

  (五)通报。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向下一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上一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团干部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团组织改进工作,更好地团结、教育和服务广大团员、青少年的,有关团组织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办理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团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团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团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团组织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团组织的上一级团组织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团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团组织的上一级团组织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团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团组织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团组织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团干部,可以向有关团组织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团组织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部门和单位;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和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团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团章的规定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团组织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 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所属团组织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团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团干部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团的工作、推动青少年工作开展有贡献的,由有关团组织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