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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5 02: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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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金山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行为,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向社会发布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文件发布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公开发布文件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本级政府公报; 
  (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 
  (三)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 
  (四)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 


  第六条 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章,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七条 公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公开发布的其他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文件制定机关提供。 
  通过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载体公开发布文件,还应当提交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载体发布的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仅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方式发布文件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制作适量格式文件作为标准文本。 
  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编辑法规规章汇编时,应将规范性文件收录其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件发布行为的监督。发现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按本规定公开发布文件的,授权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 2009 ] 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属企业改制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现将《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简称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企业改制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和提取的尚未按规定用途实际支付或移交的以下资产:
  (一)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的用于离休及预退职工的相关费用;
  (二)从企业资产中剥离的由企业代管的职工住房、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
  (三)企业改制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担保责任,从企业资产中提取的用于履行未到期担保责任的预留资产;
  (四)从企业资产中提取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准备金;(五)企业改制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和提取的用于解决其他事项的资产。
  第三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牵头对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四条已改制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单独建账,负有保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已改制企业股(产)权发生变动时,所占用的尚未按规定用途支付的各项剥离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应当接受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已改制企业对各项剥离和提取资产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向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报告。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对剥离和提取资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涉及离休、预退职工剥离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已改制企业应当依据有关国有企业的改制政策和经审批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离休及预退职工的待遇。剥离的用于离休及预退职工的资产,改制后企业应当专款专用,包干负责。
  第八条已改制企业对离休及预退职工剥离资产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老干部局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非经营性剥离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剥离的未房改职工住房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划归市房管局统一管理。剥离的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划归相关部门管理。
  第十条相关部门对接管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加强监管,涉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应按管理权限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担保预留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已改制企业用预留资产偿还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已改制企业用预留资产履行相应担保责任的,应积极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资产应当上缴市财政。根据已改制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安置情况,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该企业。
  第十三条已改制企业预留资产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解除后,预留的担保资产余额可以货币形式上缴市财政局,也可以国有股权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入股到已改制企业。具体方式由市国资委与已改制企业协商确定。
  第五章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其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改制时提取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于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企业改制时提取的职工经济补偿准备金,留在已改制企业用于改制后可能发生的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已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使用经济补偿金及其准备金的,应当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已改制企业安置就业的职工若未解除劳动合同,在该企业工作至退休,已改制企业全面完成了改制方案中承诺的各项目标并全面履行了对安置就业职工的承诺,如果经济补偿准备金有节余,可全部奖励给已改制企业。
  已改制企业基本完成了改制方案中承诺的各项目标,同时也基本履行了职工安置方案中所做的职工安置承诺,可视其对职工安置履行承诺的情况,将经济补偿准备金剩余部分酌情奖励给已改制企业。
  已改制企业改制时承诺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和承诺的职工安置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前两款规定,由市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已改制企业安置的所有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合同后,节余的职工经济补偿准备金扣除奖励企业部分,余额应当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其他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统一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持有,行使股东权益。
  第十九条已改制企业以租赁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已改制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已改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与其承诺挂钩,若其承诺未完全履行的,市政府保留对已改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权益的追索权,并由市国资委、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已改制企业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改制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委(局)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卫发 〔2008〕 33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制定了《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和《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按照3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各市(州、地)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要由政府加以完善和补充。

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建设。各市(州、地)卫生局要按照《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对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规范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准入资格。

三、充分利用大中型医院的资源优势,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对参加临床检验集中检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评审验收时,按照参加集中检测的项目,化验室设置和设备配置方面另作要求。



附件:1、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2、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项目 评 审 内 容 分值 评 审 方 法 得分 备注

评审验收必备条件

房屋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面积参照卫生部标准,健康教育室不得少于25㎡,预防接种室不得少于40㎡。

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人员 在岗医技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6名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其中,要有1—2名经过省级转岗培训的全科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一名公共卫生医师。

评审验收扣分条件

人员 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设病床的,每5张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在职工总数的5%以内按需配备。 16 无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扣6分,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扣4分。护士与医生比例小于1:1的扣2分。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注册护士的扣2分。设置病床未按要求增加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的扣2分。



有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安排不少于20%的卫技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并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2 无培训制度、未安排人员培训的不得分。培训数量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实行全员聘用,按需设岗,公示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简介,挂牌上岗,衣帽整洁。机构和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医务人员均掌握社区卫生服务的宗旨、任务、目的要求、工作内容及方法,且业务熟练,满足社区服务的需要。 2 医务人员简介未公示扣1分。有违纪事件不得分。



床位 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不得超过50张。每张床位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设置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20㎡建筑面积。 20 每张床位建筑面积少于40㎡的扣3分,净使用面积少于4㎡的扣2分;每设一床位增加建筑面积少于20㎡的扣3分。



科室设置 至少要设以下科室:封闭式全科诊室、中医诊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康复室、预防接种室、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室、健教室、药房、化验室、特检室、心电图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到1:1。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20 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不到1:1的扣5分,比例小于1:2的扣10分。科室每缺一项扣1分。无封闭式诊室扣3分。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扣2分。



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与社区开展六位一体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通讯设备,且性能良好。设备具体如下:1、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2、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3、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4、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5、有取暖降温设备。6、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心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18 诊疗设备和预防保健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辅助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设备每缺一项扣2分。无取暖设备的扣4分。病床单元设施不全的酌情扣分。



药品 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 2 未按照目录用药的酌情扣分。



配备的常用及抢救药品齐全。药品明码标价,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有5种以上常用急救药品。 5 每少一种标价扣0.5分,未分类放置扣2分,药品摆放混乱酌情扣分。每少一种急救药品扣2分。



坚持正规渠道进购药品,进药有票据,建立完成药品进销台帐。 5 发现一种药品无票据扣0.3分,无台帐不得分,处方药不开处方不得分。



无假、劣药。要有一定数量和品种的中药饮片。毒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 5 有假、劣药、过期药品不得分,毒麻、精神药品未实行“五专”扣2分。无中药饮片扣3分。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4、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与工作规范,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9、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10、其他有关制度。 3 缺一项扣0.5,扣完本项标分为止。



规章制度 所有人员能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2 现场随机抽问。酌情扣分。





注:1、评审验收必备条件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验收。

2、评审验收扣分条件得分在60分以上的,通过评审验收,予以准入。两年内复核,达到80分以上的,可继续执业,未达到80分以上的,取消执业资格。

3、此评审验收细则由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项目 评 审 内 容 分值 评 审 方 法 得分 备注

评审验收必备条件

房屋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面积不得少于150㎡。

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人员 在岗医技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2名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2名注册护士。

评审验收扣分条件

人员 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20 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扣8分,无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扣5分。护士与医生比例小于1:1的扣3分。



有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安排1—2名卫技人员到综合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 5 无培训制度的不得分。培训数量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实行全员聘用,按需设岗,公示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简介,挂牌上岗,衣帽整洁。机构和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2 医务人员简介未公示扣1分。有违纪事件不得分。



科室设备 至少要设以下科室:封闭式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到1:1。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30 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不到1:1的扣5分,比例小于1:2的扣10分。科室每缺一项扣1分。无封闭式诊室扣5分。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扣2分。



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备具体如下: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20 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无健康教育设备的扣5分。



药品 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 2 未按照目录用药的酌情扣分。



配备的常用及抢救药品齐全。药品明码标价,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有5种以上常用急救药品。 6 每少一种标价扣0.5分,未分类放置扣2分,药品摆放混乱酌情扣分。每少一种急救药品扣2分。



坚持正规渠道进购药品,进药有票据,建立完成药品进销台帐。 5 发现一种药品无票据扣0.3分,无台帐不得分,处方药不开处方不得分。



无假、劣药。 5 有假、劣药、过期药品不得分。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4、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与工作规范,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9、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10、其他有关制度。 3 缺一项扣0.5,扣完本项标分为止。



所有人员能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2 现场随机抽问。酌情扣分。





注:1、评审验收必备条件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验收。

2、评审验收扣分条件得分在60分以上的,通过评审验收,予以准入。两年内复核,达到80分以上的,可继续执业,未达到80分以上的,取消执业资格。

3、此评审验收细则由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