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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时间:2024-07-24 06:0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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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卫生部


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
(一)消毒剂
1、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
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剂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4、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
6、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7、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8、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
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二)消毒器械
1、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的灭菌器械
2、用于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的消毒器械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
4、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器械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器械
6、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器械
(三)生物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示物
4、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四)化学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
标签和BD试纸)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和指示标签)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指示物(包括辐照强度指示卡和消毒效果指示卡)
4、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6、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指示物
(五)灭菌包装物
1、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2、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3、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剂、消毒器械管理的其他物品
二、卫生用品
(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1、卫生巾(纸、带)
2、卫生护垫
3、卫生栓(内置棉条)
(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1、尿裤
2、尿布(垫、纸)
3、隔尿垫
(三)皮肤、粘膜卫生用品
1、湿巾(纸)
2、卫生湿巾(纸)
3、抗(抑)菌洗剂(不含栓剂、皂类)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1、隐形眼镜护理液
2、隐形眼镜保存液
3、隐形眼镜清洁剂
(五)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1、纸巾(纸)
2、卫生棉(棒、签、球)
3、化妆棉(纸、巾)
4、手(指)套
5、口罩
6、纸质餐饮具
7、避孕套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卫生用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一)输注类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针)
2、一次性使用无菌加药注射器
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针)
4、一次性使用(石英管式)输液器
5、一次性使用光纤针
6、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7、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
8、一次性使用输血器(针)
9、一次性使用输血袋
10、一次性使用输液袋
11、一次性使用聚丙烯(PP)输液容器
12、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器(针)
13、一次性使用抽血器材
14、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采集器
1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药液过滤器
16、一次性使用自体血回输器
17、一次性使用穿刺输液器
18、一次性使用病人自控输液泵
19、一次性使用去除白细胞输血器
20、一次性使用去除白细胞和血小板输血器
21、一次性使用光量子器
22、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器
23、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
24、一次性使用镇痛泵
(二)导管类
1、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器
2、一次性使用二尖瓣球囊扩张导管
3、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导管插管
4、一次性使用医用导管
5、一次性使用导管接头
6、一次性使用造瘘管
7、一次性使用导尿管
8、一次性使用输尿扩张管
9、一次性使用J型导管
10、一次性使用单腔单气囊管
11、一次性使用气管导管
12、一次性使用肛管
13、一次性使用三通道鼻氧管
14、一次性使用十二指肠管
15、一次性使用胃管
(三)诊断、治疗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导尿包
2、一次性使用导尿袋
3、一次性使用穿刺包
4、一次性使用备皮包
5、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
6、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
7、一次性使用手术刀(镊、剪)
8、一次性使用消化道缝合器
9、一次性使用手术包
10、一次性使用医用无损伤缝合针
11、一次性使用可吸收缝合线(含针)
12、一次性使用不可吸收缝合线(含针)
13、一次性使用换药器具(碗、镊、剪)
14、一次性使用吻合器(夹)
15、一次性使用产包
16、一次性使用活检钳
17、一次性使用肾穿器
18、一次性使用阴道扩张器
19、一次性使用麻醉接头
20、一次性使用压舌板
21、一次性使用医用换药镊
22、一次性使用检查用手(指)套
23、一次性使用乳胶医用手套
24、一次性使用鼻镜
25、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器
26、一次性使用吸痰器
27、一次性使用吸唾器
28、一次性使用口腔印模器
29、一次性使用咬合纸
30、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31、一次性使用阴道冲洗器
32、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袋
33、一次性使用脐带夹
34、一次性使用灌肠包(肠道冲洗器)
35、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
36、一次性使用口腔包
37、一次性使用灌肠器
38、一次性使用病灶清除器
39、一次性使用换药盒
40、一次性使用手术器械袋
41、一次性使用肠内营养输注器
42、一次性使用体外灌肠袋
43、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
(四)透析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透析器
2、一次性使用透析管
(五)麻醉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导管
2、一次性使用带通条麻醉穿刺导管
3、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
4、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
5、一次性使用微量麻醉持续注液泵
(六)手术巾、敷料类
1、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敷料包
2、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帽、口罩、垫单
3、一次性使用三角巾、手术巾、治疗巾
4、一次性使用医用粘贴薄膜手术巾
5、一次性使用无菌敷(胶)贴
6、一次性使用脱脂纱布叠片
7、一次性使用脱脂纱布绷带
8、一次性使用棉卷、棉签、棉球、医用棉垫
9、一次性使用抗菌医用敷料
10、一次性使用医用弹力绷带、四头带、护身用带
11、一次性使用医用腹带
12、一次性使用输液贴
13、一次性使用腹部垫、产垫(产妇巾)、烧伤垫、床垫
14、一次性使用卫生护理垫
15、一次性使用隔离服
16、一次性使用生化敷料
(七)护理器材类
1、一次性使用尿壶(杯、袋)
2、一次性使用肛门袋
3、一次性使用男性尿道夹
4、一次性使用气垫式便盆
5、一次性使用医用枕套、床单
6、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
7、一次性使用中空纤维膜式氧合器
8、一次性使用鼓泡式氧合器
(八)其他类
1、一次性使用消毒棉签
2、一次性使用消毒纱布
3、一次性使用微栓过滤器
4、一次性使用医用透气胶带
5、一次性使用纸质胶带
6、一次性使用拭子
7、一次性使用服药杯
8、一次性使用伤口缝合胶
(九)卫生部规定的纳入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171号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8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9月7日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参事的管理和工作开展。

  本规定所称的参事,是指省级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和本规定聘任的参事。

  第三条 参事依法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参事工作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参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五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并分别由省长或者市长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 除《条例》规定的参事聘任条件外,参事首聘年龄原则上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专业领域有成绩的参事人选,经参事工作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参事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聘,可以选聘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参事任职除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二)熟悉本省、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经被开除公职。

  第九条 聘任参事除符合《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参事人选;

  (二)参事受聘后,参事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受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受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参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终止聘任手续。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例》及本规定有关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参照首聘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参事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条例》第五条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参事因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三)参事申请离任的;

  (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参事解聘由参事工作机构办理和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解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参事除履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或者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每年向政府提交至少一件参事建议;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参事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同级人大、政协换届会和每年的例会及有关会议;

  (四)应邀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五)享受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四条 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因意见、建议或者批评的内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五条 在履行职务期间,省人民政府参事原享受副厅级或者以上待遇的,原待遇不变;原享受待遇低于副厅级的,按照副厅级待遇予以落实。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的待遇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的重点任务及需要研究的重大议题;

  (二)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四)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参事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咨询;

  (五)鼓励支持参事对主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开展调研;

  (六)及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参事建议的批示和参事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参事工作机构除履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参事工作的需要,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

  (二)组织支持参事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为参事建议的完成提供保障和服务;

  (三)向有关单位了解参事建议的批示情况,并向负责办理参事建议的有关单位书面查询办理情况,保障参事建议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仍然保留在原单位。

  在任参事已届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保留原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单列管理。

  参事因特殊情况提出退休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事聘期届满,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抄送参事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辞聘: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参事工作机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一年中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参事工作机构组织活动的。

  参事辞聘由参事工作机构办理和备案,并书面通知辞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一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包括行蓄洪区庄台建设,都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征地手续。严禁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适移居民的,都必须认真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提出占用土地、拆迁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数量,移民安置设想,移民费用框算等,作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
工程设计等单位,核实征地、移民的实物数量,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条 安置移民应立足于利用当地资源和水、电建设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以及各项服务事业,以保证移民群众的生活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并扶持他们逐步富裕起来。
安置移民的主要办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区内安置;
(三)有垦荒条件的,经过批准,开垦荒地、荒滩安置。
第五条 居民迁移、安置工作由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数量较大的市、县,应设立必要的专管机构。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方案,与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证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按时拨付资金和材料给移民安置主管机构包干使用。
第六条 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由国家付给各项征地费用:
(一)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涵闸、机电排灌站;
(二)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灌溉面积二万亩以上、其他地区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压土地比较集中的山丘区流域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区流域面积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由用地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解决或负担各项征地费用。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园、果园、菜地等,为其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按县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现行价格计算。鱼塘、藕塘、苇塘、菱塘,有砍伐任务的林山、柴山、草山、药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
对灌溉用水塘、沟渠和水利设施,凡占用后不影响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补偿;确实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修建新的相应工程或给予适当经费补偿。凡属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内的开荒地,无收益的荒山、池塘、河滩、空地等,不付土地补
偿费。
第八条 青苗(鱼苗)补偿费
油、粮、蔬菜等作物补偿标准:幼苗期每亩二十五至四十元,接近成熟期的,原则上待作物收获后施工,确需立即施工的,按该季作物实际产值补偿。烟、麻、藕、菱、茴草、药材和棉花等经济作物,能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该季作物产值补偿。
鱼苗补偿:放养两年以上的,由鱼主捕捞,不另补偿,不足两年的,按鱼苗费二倍补偿。
林木补偿:用材林,由林主砍伐,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五十至八十补偿。幼树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县(市)制定补偿标准。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
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质原量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土墙草顶、半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元。砖墙瓦顶房屋每平方米二十至二十五元,阁楼层高一点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层高一点五米以上不足一点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折算,层高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米的,
按百分之二十折算。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房,按原规模和标准补偿。
第十条 其他补偿费
牛栏、猪圈、厕所、粪池、炉灶等,每个补偿五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砖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补偿五十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当地工本费标准补偿、砖瓦窑,每座补偿五十至五百元。废井、废窑不补。一般坟墓,每座补偿十至十五元,烈士墓可适当照顾。
对施工中临时占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当年产值逐季补偿。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大中型水库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二至四倍,灌区、排灌区、河道、闸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倍。有条件结合施工造地的,应帮助群众造地,并按造地亩数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投入运行后,可以从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给移民安置区,用作安置移民的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征地涉及城镇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码头、桥梁、渡口、输电线、广播线、电讯线的迁建时,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按迁建部分原有规模、等级和标准予以补偿,但应考虑旧设备、旧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元朋一日起施行。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一九七六年八月十二日所发《关于水利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移民安置补充规定》即行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已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198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