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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5-20 06:5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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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原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原石家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归市信息产业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外的全部职责。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责。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4、原市轻工、机械、纺织、化学煤炭、建材5个行业协会筹备组的有关行业规划职责。



5、原市开放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协作、合作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并将工作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除负责国家、省审批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市及市以上财政性投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以及国家、省限制类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市审批的项目以外,均不再进行审批。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革宏观指导、协调和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事改企”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各类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利用外资和境外资源开发类与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创新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及措施。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城镇化建设;负责地区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经济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市所、市校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处、保密处)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和对外宣传、信访、政务督办、提案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国有资产;负责机关财务,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和软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小城镇发展改革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石家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准备,提出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议,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协调全市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经济动员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办公自动化。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编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宏观指导、协调和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事改企”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市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并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下达年度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配置计划;研究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下达市属及以下单位固定资产自筹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负责申请省级资本金;参与审核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批事项相关工作;参与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和基础设施(含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的审核和上报;参与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负责全市集资办电工作。



(七)产业政策处(石家庄市行业协会指导办公室)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执行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组织实施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及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有关政策建议;提出全市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企业、产品名单;研究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拟订全市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我市利用外资以及外债管理的动态和信息,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的谋划、发布、洽谈和签约的组织指导;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编制吸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计划;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补偿贸易项目、商业贷款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备案、审核、申报工作,参与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负责利用国外资金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提出相关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安排组织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和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规划;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十)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规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工作,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交通战备工作;负责铁路道口建设项目的规划及相关工作。



(十一)工业处(石家庄市稀土办公室)



分析工业发展形势,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研究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地方性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创新;组织工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大中型及市管以上工业项目;承办需国家、省市平衡建设条件的工业基建、技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申报等工作;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行业的有关政策;承办稀土行业发展、药都规划建设管理、化工基地规划、纺织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产业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高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安排全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促进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十三)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教育、人口、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文物、档案、旅游、民政、政法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招生、人口、社会事业投资等年度计划;承办社会事业基建项目相关工作;参与对各类高、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新建、变更及撤消的审核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四)财金贸易处(粮食调控办公室)



分析研究全市社会资金运行形势;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财政、金融和直接融资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上报工作,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管理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等重要商品市级储备,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安排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口岸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招标投标管理处



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货物采购和工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副县级)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统筹谋划,进行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的预监测分析;负责组织协调工交行业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协调调度和行政执法;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保障要素,提出动用重要物资储备的建议,并组织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管理市药品储备;负责铁路道口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发展战略,参与研究工业结构调整方案、整体布局及相关政策措施,参与工业企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参与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工业利税大户的培育发展和考评奖励等工作;协调推进工业系统名牌战略工作;承担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内设5个处室:办公室(综合协调处)、运行一处、运行二处、运行三处、电力处。其人员编制含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



四、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置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正县级)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制定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在建重点项目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市重点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负责推荐争列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考察、咨询、审查、评估、论证等有关工作;承办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石家庄市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在北京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度、督导、协调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进京项目工作计划,制定进京项目工作方案;负责需要国家审批的重点项目的争取、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国家有关部委、商务办事机构、科研单位等重要政策、经济信息,提出对策建议;为市领导进京汇报项目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内设4个处:综合处、项目一处、项目二处、北京调度室协调处。



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正县级)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能源开发利用政策,编制全市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维护能源安全,提高能源资源的使用效率;编制能源年度指导性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能源相关建设项目;负责石油储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和行业管理;协调调度能源供应和使用,保证工农业生产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的正常安全供给;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依法管理能源;负责煤炭工业行业管理,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以及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规划能源行业生产力布局。



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政策的建议;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负责节能(能源行业除外)、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业等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内设3个处:能源处(石家庄市煤炭工业办公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集中供热管理处(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县级)



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受市政府委派,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内设3个组:综合组、稽察一组、稽察二组。



石家庄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副县级)(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合作处)



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合作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与有关市、县对口支援工作;会同统计部门统计、分析全市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市所市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市外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市级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含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其中:纪检(监察)编制5名。另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1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6名(1名副主任兼任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另核定老干部服务机构科级职数1名;纪检(监察)科级职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更名为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规格、编制不变。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市场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制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提出服务业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能够从工作机制创新提升到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其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依据主要有下述内容。

其一,体现刑罚谦抑理念,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非犯罪化处理,使其更易回归社会。刑法控制是一种末端控制,其功能是有限的,因此,对轻微刑事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是当前国际上的一种司法趋势。附条件不起诉是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一个很好载体。一是切实贯彻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二是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短期自由刑因羁押而导致的相互之间“交叉感染”,从而引发更多犯罪。三是可以抓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可塑性强的积极因素,通过及时帮助、矫正,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其二,契合法治进步趋势,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当前,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转变,正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后者也逐渐在司法制度上被接纳。起诉便宜主义的核心是,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一定一律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科刑,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对一些未成年人所犯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诉讼程序,使公诉人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办理中,使案件的处理有区别、有层次、有重点。同时,案件在检察环节得到终局处理,也使法院的审理压力得到部分缓解。

其三,延伸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实现执法的一般预防目的。刑罚目的主义认为,刑罚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为目的,刑罚不是社会防卫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最佳手段。在追诉犯罪时,除了考虑个案情况,还要考虑动用刑罚的必要性。一个案件的办理,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将办理案件的效果延伸到其他公民,则能实现一般预防功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通过对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帮助、教育,将效果延伸至其身边人,使更多的人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个别预防到一般预防的飞跃,从而增强了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

其四,符合“恢复性司法”思想,有助于修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使被害人物质财产和精神人格方面的利益得到救济、补偿,从而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从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情况看,有被害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均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物质赔偿、口头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基本没有发现案件反复、上访和重新犯罪的情况。

其五,顺应宽严相济要求,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身的悔过自新赢得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在考验期限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生动地体现了法律的严厉与宽缓,使公平正义得到最直接的彰显。(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螅贫袼兄乒ひ灯笠担ㄒ韵录虺破笠担┳换啤⒔胧谐。莨裨喊浞⒌摹度袼兄乒ひ灯笠底痪铺趵罚ㄒ韵录虺啤短趵罚岷衔沂∈导剩贫ū臼凳┌旆ā?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步实行税后还贷。
企业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用税后利润或折旧归还贷款的数额,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实行承包制的企业要继续执行其承包合同。
第二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外,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报告后,七日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本省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同时应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生产企业与需方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对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企业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鉴证,并提供咨询服务和监督合同的履行。需方企业或者指定的
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或省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以及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省计划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报文十天内,核实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或给予调整,否则,企业可以不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一律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应把执行国家、省指令性计划和优先满足国家、省订货计划作为自已的义务。
第三条 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产品,由省物价部门编发产品价格管理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对国家和省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管理价格的产品,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其价格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企业有权要求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调整价格或通过定点、定量协商定价的办法解决。
地、市、县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未经省政府授权,不得行使企业产品定价权。
第四条 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
除枪支、弹药、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自主确定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
第五条 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
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选购,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在计划下达部门的组织下,与生产企业或其它供货方签订合同。
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第六条 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限制和干预。允许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劳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依法享有进
出口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分配企业留成外汇时,应直接分配到出口企业,进企业留成外汇帐户。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留成外汇。企业有偿上缴外汇后应得的人民币应及时返还到企业。
第七条 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
企业的留用资金,系指企业上缴利税和归还贷款后余留下来的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资金、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和奖励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留给企业的资金。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系指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企业内部职工自愿集资的资金。
企业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系指企业建设和生产必需的土地、水、电、煤气、生产原料等,不需要新增或虽需要新增但可依法得到解决的。
企业利用留用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生产性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文件、方案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住宅和其它生活设施,由企业自行安排。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办企业。
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和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提税的40%税款。
第八条 落实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
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划分比例和用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有权自主支配留用资金,生产性资金可以互相调剂使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免征从企业折旧基金中征收的“两金”和从企业税后利润还贷中征收的“两金”,从企业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征收的“两金”,三年内免征完。
第九条 落实企业资产外置权
企业有权自主外置(出租、抵押和有偿转让)固定资产,企业抵押和有偿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要经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项评估和确认。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
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条 落实企业联营、兼并权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它企业(包括跨地区或跨所有制企业),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企业所在的城镇人口中招工,其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需要跨省区、跨地市招工的,由劳动部门协助办理手续。从农村人口中招收迁转粮户关系的工人,必须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并在“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内办理。招收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工(含轮换工),需报地市劳动部门批准。
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招工计划。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对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岗位,应尽量招收女工,同时应尽量给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企业除了按国家规定招收录用和安置的职工外,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安排人员。大专院校、中专和各类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包括定向或委培生)由学校推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企业职工(不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流动不受其所有制身份限制,同一城镇内流动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二条 落实企业人事管理权
企业有权评聘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任职资格和技术职务,自主决定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的待遇;取消岗位数额和比例结构限制,自行设岗。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人员和技师,其使用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因生产工作的需要跨城镇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省政府直属大型企业的领导干部,仍按陕发〔1991〕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任免。其它企业的厂长(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任免(聘任、解聘)。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包括“三总师”)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
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厂长(经理)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
,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今后,企业不再设调研员、巡视员等虚职。
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厂长、书记一人兼,允许企业党政领导交叉兼职。
打破企业内干部工人身分界限,工人可以当干部,干部也可以当工人。对一线职工考核上岗。签订上岗合同;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所有职工(包括厂级领导)在什么岗位,受聘什么职位,享受什么待遇。解聘、落聘或辞聘,一般不得保留原来的待遇。
第十三条 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基本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政府不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新建或扩建需要成批招收职工,其工资需要进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应报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除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和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提出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取消企业套用的行政级别。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向企业发文或传达的,按企业党组织规模(党委、总支、支部)或企业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发文和组织传达,不再以厅局级、县团级规定发文和组织传达。
第十五条 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
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强行摊派的,企业可以向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量安全等监督和检查时,应简化程序,按隶属关系进行,并要依法按章办事,尽量控制人数。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
考试和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工资增长幅度,自主安排工资计划。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报同级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核准。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用其它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弄虚作假、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方式增发工资和奖金的,本级政府劳动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机制,每年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经营者和职工个人也要按责任大小,从工资收入中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承包企业依次以风险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企业留利来弥补未完成的上交目标或扭亏任务。
第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属于省管商品价格,经省物价管理部门调查测算核实后,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以解决企业生产和经营环节中存在的价格不合理问题;属于国家物价部门管
理的商品价格,省物价管理部门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及时提供有关成本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或者放开的意见,报国家物价部门批准实施。特殊情况,价格一时难以到位的,经本级财政部门专案核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补贴或其它补偿,由企业包干使用。政策性亏损企业,财政包干补贴
后仍有亏损的,按经营性亏损对待,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
企业亏损严重,或连续二年经营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的,除核减企业工资总额、企业不得发放奖金、不得升浮动工资外,还应根据责任大小,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二级工资和职工一级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降职、免职。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要认真核算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消耗和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和营业外开支范围、标准,真实反映当期盈亏。对形成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的,由本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企业调整帐务,
限期改正。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认真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以财政部门审批的决算依据,进行帐务调整。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以及工资、奖金分配,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审核(工资、奖金分配每年年终验证、审核),并出具证明,作为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企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兼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企业变更或终止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及负债经营状况和清算报告等各种财务帐册进行验证,并按国家规定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有关
部门审批。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转产,但不得转产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二)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停产整顿;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暂停上交承包利润,暂停发放奖金,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
(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必须经过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债权债务,被兼并企业原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到减免期满;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核减兼并企业的承包基数;银行对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
。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四)企业分立,必须在明晰各方财产、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解散,必须在明晰各方财产、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组织调整,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职工。
被解散的企业职工,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安置,也可以自谋职业。 破产企业的职工,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待业保险金(未实行待业保险办法的企业除外),进入劳务市场。
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负责安排,也可以自谋职业。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困难较大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减免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进行多种经营。
允许企业利用自有设备、设施(包括厂房、库房、场地、码头、专用线等)对外承揽加工、租赁和有偿服务,兴办第三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的场地、资金或集资自办、联办各类市场和兴办有利于安排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就业场所。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将生产车间、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改为独立对外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为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去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核转手续。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工商部
门批准,使用从属企业名称。
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好、产品质量高、能出口创汇的地(市)县属企业,可以报经省工商局批准,直接冠以省名。
鼓励企业把后勤服务部门从工厂分离出去,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逐步走向自负盈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省政府对省属企业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的各项条例和管理制度;
(二)授权有关部门行使对所属企业相应职责;
(三)对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实行监督、检查;
(四)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相应的职责:
(一)考核所属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
(二)按有关规定,确定国家与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
(三)确定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利税分流等资产经营形式,审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四)除《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外,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
(五)决定或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六)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七)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有关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减少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的盲目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商品为龙头,跨地区、跨行业形成具有多功能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间及企业内部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紧密程度,引导企业联合或划小独立核算单位,以适应生产力发
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一切生产要素商品化。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措施,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撤除不符合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要求的各种关卡。任何单位和部门过去制定的限制外省市产品进入本省的歧视性、垄断性规定一律废除。各部门不得规定本部门企业只许使
用本部门配套产品。在继续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消费品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和期货市场。
(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格局。大专院校、中专和各类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包括定向或委培生)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二)积极开办企业产权转让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要选择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无销路、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进入产权转让市场拍卖。
(三)在完善现货市场的同时,积极试办商品期货市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按照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养老费用。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做到以交费年限的长短和交费工资的多少给付养老金,并逐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的物价补偿制度、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二)改革待业保险制度,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待业保险的范围,由现在的四种人员扩大到八种人员(增加的四种人员是: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关、停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终止、解除劳动
合同的人员;厂内待业两年,不服从临时安置,被企业辞退的人员)。将待业救济金的最低发放标准提高到五十元。待业保险金的提取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费用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积极稳妥地推行大病医疗费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朝社会化发展。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凡有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有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扰乱企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和本办法,分级负责,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报分布。
第三十二条 《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内容,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