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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2 13:0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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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据一些棉花主产省专业纤检机构近来不断反映,在棉花收购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执行棉花国家强制性标准,压级、压重、压衣分,在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擅自升级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厉打击棉花质量违法
行为,保护棉农合法权益,维护棉花收购秩序,各地技术监督局要迅速组织专业纤检机构,加大对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专业纤检机构执法工作的领导,责成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提出加强棉花收购质量监督执法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关注重大案情,积极支持和指导专业纤检机构开展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二、在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压级、压重、压衣分收购的,加工中擅自升级,以及抬级、抬重销售的,继续由专业纤检机构适用《棉花质量监督处罚办法》给予处罚。1996年10月16日,由国务院13个部门共同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第16
条明确规定,“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棉花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要认真查处棉花加工、销售活动中的掺杂使假质量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专业纤检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当前国家正抓紧纤维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及其专业纤检机构,应积极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执法工作情况,争取司法机关对纤检执法工作的支持。如有困难,可以由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委托专业纤检机构的形式解决,避免纤维质量
执法工作出现停顿现象。
四、各地在加强对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典型案例,一方面向地方政府积极反映以征得更大支持,同时要及时报送我局和中国纤维检验局。



1998年11月11日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管理办证室、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信访办、办证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第三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 在便民服务设施上,窗口单位应当做到:

(一)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其他窗口单位应当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二)在接待场所设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救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三)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接待、服务场所的提示标志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五)城市和城镇派出所办公服务场所与民警休息室应当分设;其他单位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分设。

第五条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第六条 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其他窗口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窗口单位的民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七条 在服务行为上,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应当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八条 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窗口单位工作考评制度,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年度考评应当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依据。对执法服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执法服务差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内评优受奖资格。

第十条 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限延期手续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限延期手续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天津、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延期手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驻在期限届满后,经司法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每期为五年。
驻在期限自登记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应在驻在期满前三十日,向驻在地司法厅(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办事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表》(向驻在地司法厅(局)申领);
(2)由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对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是否继续在办事处任职进行确认,介绍律师事务所概况等;
(3)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地区)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或该所律师合法执业的证明材料;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本年度在执业国(地区)登录的证明材料;
(5)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驻在期间开展业务活动的报告和纳税情况报告;
(6)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任职期间在办事处驻在地每年居住的天数。
申请书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材料应提供中文译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第3项材料须经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第4项材料须经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第3、4项材料须经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
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三、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在地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自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延期决定。
四、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自收到司法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延期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由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合伙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延期的理由、办事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
(3)司法部的批准文件;
(4)驻在期间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5)该律师事务所所属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开业证明;
(6)该律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由所在国、地区金融机构提供);
(7)办事处的登记证及首席代表、代表、雇员的工作证;
(8)其他相关文件。
五、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完完延期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应向办事处驻在地的司法厅(局)备案。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或其办事处有下列行为的,司法部将不予批准该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
(1)设立该办事处的律师事务所已解散;
(2)办事处驻在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罚,后又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
(3)办事处逾期提出申请的。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有下列行为的,暂缓批准该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
(1)办事处违反管理规定,尚在处理阶段的;
(2)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