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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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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 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
江苏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等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范围,按公安部的规定确定(见附表一)。
第三条 新建爆破器材的生产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报请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工办),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兵器工业部批准;然后持批准文件和产品说明书、四邻距离图、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向所在地县、市
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本细则,新建工厂要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领取“筹建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工程竣工后,其主管部门须报请省科工办、公安厅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报兵器工业部领取企业凭照后,向市、县公安机关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四条 改建、扩建爆破器材生产工厂时,必须事先经省科工办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工办和省公安厅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方准投产。
第五条 任何单位未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私自制造爆破器材。
第六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铁路、公路、航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厂、库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
生产工艺流程,以及消防、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都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第七条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八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均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厂、库的安全距离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和责令其拆迁,拆迁费用和后果由建筑单位和当事人负责。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属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细则严格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条例、规定和指示。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协助和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情况,提出管理意见。
(四)负责对发生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人负责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条例、细则、规则。
(二)组织并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考核。
(四)组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全体职工执行。
(五)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对爆炸事故原因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并配备相应的保卫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以下简称“四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的人员担任,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件后,方可作业。流动性较大的地质、石油等勘探部门的“四员”证,由单
位所在地安全机关审查发证。新录用的“四员”必须进行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经一段时间实习后,才能单独作业。“四员”要相对稳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收回证件。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十五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
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七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产品检查制度,对产品质量定期测试检验。验收后的数据,存档备案。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八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的场地或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仓库内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的试验场地,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新产品必须经省科工办技术鉴定,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建造爆破器材仓库,必须持有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及设计说明书、仓库四邻距离图、建筑结构图、安全设施图,向所在地县、市安全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准动工建造,竣工后经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二十二条 流动性较大的地质、石油勘探部门,可以设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库,但要与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联系,选择安全地点,建立临时仓库,经批准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如仓库随单位迁移他处时,应将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三条 炸药、雷管库房或储存室(炸药储量少于十吨,雷管少于三万发)的设置要求:
(一)仓库区外部的四邻距离(见表二)。
(二)雷管、炸药库间的距离(见表三)。
(三)建筑:库房的建筑结构,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但雷管库房宜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储放三吨以下的炸药库,实用面积不小于十二平方米;储存三万发以下雷管库,实用面积不小于六平方米。储存超过以上数量,必须通过计算堆放量确定面积。库房要有通风、防潮、防火、防温措
施。须设双道门、双锁。仓库围墙外一米距离处,须设排水沟。
(四)防护土围:仓库设防护土围时,其高度不低于屋檐,顶宽不小于1米,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单坡屋面以低檐计算土围高度。防护土围的边坡须稳定,其坡度根据不同的土质材料确定,在取土困难时,土围的内坡脚处须砌筑不高于1米的挡土墙,土围外坡脚须砌筑不高于
2米的档土墙。内部土层厚不小于2米。利用开挖的边坡做防护土围时,其表面要平整,边坡要稳定,遇风化岩石等要进行处理。
(五)围墙:库房周围须设围墙或刺网,其高度不低于2米。储量小于三吨的库房距围墙(刺网)不小于5米。储量大于三吨小于十吨的库房距围墙不小于十米。储量大于十吨的库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库房应根据地理条件设置避雷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库区内不得有干枯杂草、竹子和针叶树。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应由保管员负责保管,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坚守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二)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的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作业。库房内严禁明火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三)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货帐相符。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帐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储存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销毁与帐目要符合。
(二)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不是专职人员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手续不全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不是双人领料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三)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见表四),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五)火工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可以使用垫板。为便于检查,清点、装运、垛距不小于1米,墙距不小于0.5米,主通道不小于1.5米。
(六)堆放炸药导火索时,总高度不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或四袋为限,袋高不超过1.4米。雷管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箱堆垛不超过1米。
(七)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第二十六条 爆破器材生产和销售部门的总仓库周围八百米内,使用爆破器材单位的仓库(小于二十吨)四百米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如果爆破塘口面对库区,距离应增大一倍。特殊情况下需要爆破、大爆破或控制爆破的,必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地点,由企业保卫、安全等部门共同销毁,或交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八条 爆破器材销毁,必须做到,远离爆破器材库,选择山沟、丘陵、盆地、河滩地等。附近地面不应有石块和土块。并设警戒区,派人放哨。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不准单人操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警区。下雨、大雪、大风、大雾和夜间不准销毁爆破器材。
第二十九条 爆破器材的销毁,应根据其性质,采用炸毁、烧毁、溶解和化学等方法。
(一)炸毁法:用爆炸方法销毁,一次最大销毁炸药不得超过二公斤,雷管不得超过一千只。炸毁时应在坑中进行。当周围无天然屏障时应设不低于三米的防爆堤。
(二)烧毁法:烧毁前必须检查,有否混入雷管和起爆药等,禁止成箱(袋)、成堆烧毁。将被毁药分散倒在销毁场上,铺成薄层,用导火索或片纸逆风点燃。每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二百公斤,点燃后操作人员迅速进入安全区,并在确认燃尽或熄灭后方可靠近燃烧点。禁止装在容器
内焚烧,禁止在未完全冷却的场地上进行第二次销毁工作。
(三)溶解法: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
(四)化学分解法:此法用于处理数量较少,并能为化学药品所分解而失掉爆炸性能的爆破器材。
第三十条 销毁场与周围建筑物距离不小于二百米,距公路、铁路等不小于一百米。并设人身掩体,掩体距销毁场不小于五十米,掩体之间不小于三十米。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三十一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长期使用爆炸物品的厂矿企业单位,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订供销合同,由物资主管部门按合同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以备查验。
爆破器材经销点由公安、物资和有关部门商定,并由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查验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严禁自由买卖、企业自销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三十二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临时需用爆破器材时,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省公安厅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检验放行。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赁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三十六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运输时必须派专人押运,临时或短期运输,无专职押运员的单位,应当选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政治可靠,工作负责的人员负责押运。如购货单位长期自己负责运输的,应由经公安机关审查并发给《押运员监护
证》的专职押运员进行押运。
第三十七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汽车运输必须是高挡板,配灭火器,排气管在车前。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箱、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用柴油车运输时,必须戴火星熄灭器。
(三)爆破器材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水上交通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协商确定。
(四)运输工具要持有危险品标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辆以上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车距。上下坡时车距不少于一百米,如遇雷雨,应将车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五)爆破器材装车高度不高于车箱,对雷管和感度较高的炸药装货高度应低于车箱十厘米(以最低挡板计算),低部垫软垫。雷管箱不得倒置。上面用网罩或蓬布覆盖,以免丢失。
(六)运输爆炸物品的司机应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各项运输规定,司机要听从押运员的指挥,严禁高速行驶。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上,除司机、押运员、警卫员外,不准有他人搭乘。
(七)装货时,押运人员应在场,并清点货物数量。运到目的地后,必须立即清点数字,办好交接手续。如发现有差错,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明原因。

(八)装卸爆破器材,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遇特殊情况需夜晚装卸的,要有充分的照明设备和安全措施。雷管禁止夜晚装卸。装卸要有专人负责,装卸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和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时应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撞
击,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
(九)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绕道行驶,必须通过时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公共设施,并有专人看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停车住宿时,不但有专人看管,而且要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等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四十条 专职爆破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准作业,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五)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瞎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第四十一条 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之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窃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四十二条 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20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
经核实后,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随便存放。
第四十三条 新开辟的矿产采石爆破作业区,需经所在地县、市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一次爆破药量在五百公斤以上的中、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临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方案、安全措施和四邻
距离图,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村个人如因盖房或其他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包括县)批准,发给由县、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临时爆破证》,指派附近单位的爆破员、安全员负责爆破,爆破器材由爆破人
员单位提供,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等。

第八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等和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黑火药、烟火剂、礼花弹、民用信号弹、土火箭、土手榴弹、发令纸以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掺用氯酸盐制作烟花爆竹的,要报省主管部门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掺用氯酸盐的数量限制在必须用明火点燃才能引爆,对撞击、挤压、磨擦即可爆炸或自然的,应严格禁止。
第四十八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四十九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查验《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五十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五十一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九章 惩 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改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问题大、安全无保障的,市、县公安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破器材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其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
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破器材时,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十月三十日公布的《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如在执行本细则中与国家规定、规范有抵触,则按国家规定、规范执行。
附表一:爆炸物品名称
--------------------------------------------
序 | | |
| 名 称 | 英 文 名 词 |备 注
号 | | |
---|------------|---------------------|-----
一、|炸 药 | |
(1)|硝基化合物类炸药 | |
1|硝 基 胍 |Nitroguanidine,NQ |
2|硝 基 脲 |Nitrourea |
3|二硝基苯 |Dinitrobenzene,DNB |
4|二硝基萘 |Dinitronaphthalene |
5|二硝基甲苯 |Dinitrotoluene,DNT |
6|三硝基苯 |Trintrobenzene,TNB |
7|三硝基甲苯(梯恩梯) |Trinitrotolueue,TNT |
8|三硝基苯酚(苦味酸) |Picric acid |
9|三硝基苯甲醚 |Trinitroanisole |
10|三硝基二甲苯(克西 |Trinitroxylene,TNX |
| 里尔) | |
11|1-羟基-2.4.6-三| |
| -N-硝基三氮 | |
| 杂环已烷(662炸药)| |
12|其它硝基化合物类炸 | |
| 药 | |
(2)|硝基胺类炸药 | |
1|三硝基苯甲硝胺(特 |Tetryl,CE |
| 屈儿) | |
2|四硝基苯胺 |Tetranitroaniline,TNA|
3|六硝基二苯胺(海西 |Hexyl,HNDP |
| 尔) | |
4|环三亚甲基三硝胺 |Hexogen,RDX |
| (黑索金,硝宇) | |
--------------------------------------------

--------------------------------------------
5|环四亚甲基四硝胺 |Octogen,HMX |
| (奥克托金) | |
6|其它硝基胺类炸药 | |
(3)|硝酸酯类炸药 | |
1|硝化甘油(丙三醇三 |Nitroglycerine,NG |
| 硝酸酯) | |
2|二硝化乙二醇(乙二 |Ethyienegiycoidini- |
| 醇二硝酸酯) | rate,EGDN |
3|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Pentaerythrol tetra- |
| (泰安,喷特儿) | nirate,PETN |
4|硝化纤维素(含氮量 |Nitrocellulose,NC |
| 在12.5%以上的) | |
5|其它硝酸酯类炸药 | |
(4)|硝化甘油类和二硝化 | |
| 乙二醇类混合炸药 | |
1|胶质炸药(代那买特) |Dynamites |
2|光面爆破专用炸药 |Smooth blasting ex- |
| | plosives |
3|当量型煤矿炸药 | |
4|离子交换型煤矿炸药 | |
5|其 它 | |
(5)|硝酸铵类混合炸药 | |
1|铵梯炸药 |Ammonium nitrate |
| | explosives |
2|浆状炸药 |Slurries explosives |
3|水胶炸药 |Water,GEL explo- |
| | sives |
4|乳化炸药(乳胶炸药) |Emulsion explosives |
5|铵沥蜡炸药 | |
6|铵松蜡炸药 | |
7|铵油炸药 |Ammoium nitrate |
| | fuel oil,ANFO |
--------------------------------------------

--------------------------------------------
8|其它(如铵煤、铵木、 | |
| 铵磺、铵邻、铵萘、 | |
| 铵胍炸药等) | |
(6)|氯酸盐类和过氯酸盐 | |
| 类混合炸药 | |
(7)|高能混合炸药 | |
1|太乳炸药 | |
2|塑性炸药 |Plastic explosives |
3|橡皮炸药 |Rubber explosives |
4|黑梯起爆药柱(块、 | |
| 包) | |
5|石油射孔弹 |Perforation of oil |
| | wells shell |
6|震源药柱 | |
7|矿山排漏弹 | |
8|其它高能混合炸药 | |
(8)|岩石、混凝土爆破剂 | |
二、|雷 管 | |
1|火 雷 管 |(Blasting cap),Plaill|
| | detonator |
2|瞬发电雷管 |Instantaneous elec- |
| | tric detonator |
3|秒延期电雷管 |Delay detonator |
4|毫秒延期电雷管 |Millisecond delay |
| | detonator |
5|其它专用雷管 | |
三、|继 爆 管 | |
四、|导 火 索 |Safety fuse |
五、|导 爆 索 |Detonating cord |
六、|非电导爆系统 | |
1|非电导爆管 | |
--------------------------------------------

--------------------------------------------
2|各种非电雷管 | |
七、|起 爆 药 | |
1|雷 汞 |Mercury fulminate |
2|雷 银 |Silver fulminate |
3|迭氮化铅 |Lead azide |
4|三硝基间苯二酚铅 |Lead styphnate |
| (斯蒂芬酸铅) | |
5|二硝基重氮酚 |Diazodinitrophenol, |
| | DDNP |
6|眯基亚硝胺眯基四氮 |Tetrazene |
| 烯(基特拉辛,泽 | |
| 四氮烯) | |
7|共晶氮化铅 | |
八、|岩石、混凝土爆破剂 | |
九、|黑色火药、烟火剂、 | |
| 民用信号弹和烟花 | |
| 爆竹 | |
十、|其他公安部认为需要 | |
| 管理的爆炸物品 | |
--------------------------------------------
附表二:炸药雷管库区的外部安全距离
-----------------------------------------
|序| 存药量(硝铵类炸药) | 建筑物内存药量(吨) |
| |-------------------|-----------------|
| | 距 离 (米) |>10 |>5 |>2 |
| |-------------------| | | |
|号| 项 目 |≤20 |≤10 |≤5 |
|-|-------------------|-----|-----|-----|
|1|距本单位建筑 |650 |500 |400 |
| | | | | |
|2|距县以上公路、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 |300 |250 |200 |
| | 非本单位的工厂铁路支线 | | | |
| | 110千伏 |400 |300 |240 |
|3| 高压送电线路 | | | |
| | 35千伏 |200 |160 |120 |
|4|距国家铁路线 |450 |350 |280 |
|5|零散住户边缘(一般≤10户和≤40人)|400 |300 |240 |
|6|村庄边缘、铁路车站边缘、区域变电站 |650 |500 |400 |
| | 的围墙和乡、镇企业的围墙 | | | |
|7|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化边缘,其他工 |1,000|750 |600 |
| | 厂企业围墙 | | | |
|8|人口>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2,000|1,500|1,200|
| | | | | |
-----------------------------------------

-----------------------------------------
|序| 存药量(硝铵类炸药) | 建筑物内存药量(吨) |
| |-------------------|-----------------|
| | 距 离 (米) |>1 |>0.5| | |
| |-------------------| | |≤0.5| |
|号| 项 目 |≤2 |≤1 | | |
|-|-------------------|---|----|----|---|
|1|距本单位建筑 |300|260 |210 | |
| | | | | | |
|2|距县以上公路、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 |150|130 |110 | |
| | 非本单位的工厂铁路支线 | | | | |
| | 110千伏 |180|140 |110 | |
|3| 高压送电线路 | | | | |
| | 35千伏 | 90| 70 | 60 | |
|4|距国家铁路线 |200|170 |150 | |
|5|零散住户边缘(一般≤10户和≤40人)|180|150 |130 | |
|6|村庄边缘、铁路车站边缘、区域变电站 |300|260 |210 | |
| | 的围墙和乡、镇企业的围墙 | | | | |
|7|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化边缘,其他工 |430|380 |320 | |
| | 厂企业围墙 | | | | |
|8|人口>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870|810 |630 | |
| | | | | | |
-----------------------------------------
附表三:炸药、雷管库房或储存室的殉爆安全距离
--------------------------------------
| |>0.5|>1|>2|>4 |>6 |>8
炸药储量(吨)|≤0.5| | | | | |
| | ≤1 |≤2|≤4|≤6 |≤8 |≤10
-------|----|----|--|--|---|---|------
雷管储量 | <1 | <2 |<4|<8|<10|<15|<30
(千发) | | | | | | |
-------|----|----|--|--|---|---|------
安 |有防护| | | | | | |
全 | | 3 | 5 | 7| 9|12 |15 | 20
距 |土 围| | | | | | |
离 |---|----|----|--|--|---|---|------
( |无防护| | | | | | |
米 | | 6 | 8 |10|12|15 |20 | 25
) |土 围| | | | | | |
--------------------------------------
炸药、雷管储存数与上表对照不配,后按数量大的一方计
算。如储量超过上表数量,则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厂设计安
全规范》执行。
附表四: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名称表
-----------------------------------
爆破器材|黑|梯|硝|胶|水|浆|乳|苦|黑|二|导|电|火|导|非
| | |铵|质|胶|状|化| | |硝| | | | |电
|索|恩|类|炸|炸|炸|炸|味|火|基|爆|雷|雷|火|导
| | |炸|药|药|药|药| | |重| | | | |爆
名 称|金|梯|药| | | | |酸|药|氮|索|管|管|索|系
| | | | | | | | | |酚| | | | |统
----|-|-|-|-|-|-|-|-|-|-|-|-|-|-|--
黑索金|+|+|+|-|+|+|-|+|-|-|+|-|-|+|-
梯恩梯|+|+|+|-|+|+|-|+|-|-|+|-|-|+|-
硝铵类|+|+|+|-|+|+|-|-|-|-|+|-|-|+|-
炸 药| | | | | | | | | | | | | | |
胶质炸药|-|-|-|+|-|-|-|-|-|-|-|-|-|-|-
水胶炸药|+|+|+|-|+|+|-|-|-|-|+|-|-|+|-
浆状炸药|+|+|+|-|+|+|-|-|-|-|+|-|-|+|-
乳化炸药|-|-|-|-|-|-|+|-|-|-|-|-|-|-|-
苦味酸|+|+|-|-|-|-|-|+|-|-|+|-|-|+|-
黑火药|-|-|-|-|-|-|-|-|+|-|-|-|-|+|-
二硝基|-|-|-|-|-|-|-|-|-|+|-|-|-|-|-
重氮酚| | | | | | | | | | | | | | |
导爆索|+|+|+|-|+|+|-|+|-|-|+|-|-|+|-
电雷管|-|-|-|-|-|-|-|-|-|-|-|+|+|-|-
火雷管|-|-|-|-|-|+|-|-|-|-|-|+|+|-|+
导火索|+|+|+|-|+|+|-|+|+|-|+|-|-|+|-
非电导爆|-|-|-|-|-|-|-|-|-|-|-|-|+|-|+
系 统| | | | | | | | | | | | | | |
-----------------------------------
注:1、“-”表示不可同库存放,“+”表示可同库存放。
2、硝铵类炸药包括硝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
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



1985年10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200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要总揽全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住房、食品药品监管、就业以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等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任务,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 务 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7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坚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一)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投资要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政府投资用于直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西部大开发的投入高于上年。加大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的支持。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加强财政管理,狠抓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二)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有效缓解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银行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继续控制中长期贷款,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落后企业贷款。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国家外汇储备合理使用的渠道和方式,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三)坚持扩大内需方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继续落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及调整相关人员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商贸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和条件。完善消费政策。积极培育旅游、文化、休闲、健身等消费热点,扩大居民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四)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适度增长。继续严把土地、信贷闸门,适当提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环保、节能等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上项目,特别要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加快大型水利、能源基地、铁路干线、国道主干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农村、社会事业、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中西部地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房供给,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交易制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引导适度消费,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扩大廉租房制度覆盖范围,多渠道筹集廉租房资金。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部牵头)
二、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及进出口的监测和调控,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农业科技项目,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改善农业技术装备,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粮食局、气象局负责)
(七)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水利、道路、电网、通信、安全饮水、沼气等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改造。加快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今年再解决32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交通部负责)
(八)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加种养业、林业收入,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切实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问题,通过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促进农民增收。认真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着力抓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进一步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技术水平和转移就业能力,培养造就新型农民。(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商务部、林业局、扶贫办等负责)
(九)巩固、完善和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和补贴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和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切实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保监会负责)
(十)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继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征地制度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
三、大力抓好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十一)大力抓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能耗和环保标准,坚决关停一批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小化工、小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大淘汰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全面启动重点项目,加强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价格、金融政策,增加节能减排投入。深化重要资源性产品价格和排污收费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城镇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做好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禁止污染企业和城市污染物向农村扩散,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督促各地抓紧提出节能减排的阶段性目标,并据此加强考核。抓紧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研究提出落实上述措施的综合性工作方案,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进行全国性动员和部署。(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统计局等负责)
(十二)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特别要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用地。抓紧完善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切实控制工业用地,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税务总局负责)
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自主创新
(十三)着力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尤其是发展物流、金融、信息、咨询、旅游、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继续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广泛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替代能源。加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信办等负责)
(十四)落实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继续制订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完善自主创新激励机制,落实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和政府采购制度。加快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依托重点工程推进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力争在重点优势领域取得突破。支持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十五)推进科技体制创新。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科技宏观管理,建立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计划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加强科技经费的预算和监管。加强地方和行业科技工作。继续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深入实施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促进地震科技创新,加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气象局、地震局等负责)
(十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
五、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科技教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抓紧制定后续政策,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西部开发办牵头)
(十八)积极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搞好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改造,推动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快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快棚户区改造。(振兴东北办牵头)
(十九)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继续加强粮食主产区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建设,加强能源、重要原材料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快推进东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等条件较好地区开发开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一)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对口援助,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好库区发展和库区移民工作,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加快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二)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全面完成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继续解决好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教育部牵头)
(二十四)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高校科学合理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继续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教育部牵头)
(二十五)建立健全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和逐步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继续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大力培养自主创新的领军人物和中青年高级专家。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推进人才合理流动。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进一步做好吸引、聘用境外高级专门人才工作。(人事部牵头)
(二十七)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管。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努力让广大农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八)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城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维护公益性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吸引医护人才进社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加快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牵头)
(二十九)抓紧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针对医药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改革体制机制、增加投入、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广大群众关心的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三十)做好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免费救治病种,加强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有效开展碘缺乏病和氟、砷中毒防治;研究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扩大农村“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启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试点。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人口计生委牵头)
(三十二)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大力发展和繁荣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学艺术事业以及哲学社会科学。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突出抓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继续抓好国家重大文化工程建设。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档案保护,做好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进一步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提升对外文化交流质量和水平,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建设部、教育部、工商总局负责)
(三十三)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加强城乡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做好学校体育工作,推动农村体育发展。抓紧做好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筹办工作,办好上海世界特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体育总局、中国残联负责)
(三十四)积极筹办上海世博会。全面推进上海世博会园区建设,深化主题演绎和重大活动策划,认真做好国际招展、国内参展和宣传推介等工作。(上海世博会组委会负责)
七、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十五)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不低于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等目标任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做好下岗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进一步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职业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负责)
(三十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研究制订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好外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提高基金征缴率。强化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侵占挪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法制办等负责)
(三十七)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合理确定低保对象范围和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继续落实好优抚政策,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切实抓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妇女儿童事业和残疾人事业,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民政部牵头)
八、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三十八)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体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切实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学校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科技创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各项治本之策,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安全监管总局牵头)
(三十九)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市场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传销和变相传销、偷逃骗税、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从源头抓起,强化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及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突出抓好农村市场整治。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管理。全面清理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强化高风险药品生产的监管。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继续抓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
九、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四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公开等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民政部、法制办负责)
(四十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着力抓好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法制办、司法部、监察部、审计署等负责)
(四十二)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做好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积极扶持其发展。全面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维护宗教领域团结稳定局面。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侨胞正当合法权益,做好归侨、侨眷工作,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四十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污染物排放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信访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资委、环保总局等负责)
(四十四)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做好应急平台和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加大隐患排查监管力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趋势与对策分析,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城乡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预案演练,推进公共安全技术研究应用和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四十五)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事项,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加快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方式与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水平。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信访局负责)
(四十六)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大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努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公安部、安全部负责)
十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四十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进企业调整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行预算编制试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深化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行业改革,稳步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等负责)
(四十八)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完善金融、税收、技术创新等政策,改进服务,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十九)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认真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工作,制订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和措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五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点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完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治理。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五十一)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优化进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努力缓解外贸顺差过大的矛盾。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扩大服务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加能源、原材料以及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加强国家口岸管理和检验检疫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五十二)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引导跨国公司把高端制造和研发环节转移到我国。吸引外资加快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符合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提高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级开发区立法工作。继续优化投资环境,坚决纠正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变相给予外资优惠政策和层层下达分解招商引资指标的做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十三)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和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加强引导和协调,避免企业在境外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办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五十四)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加强国内协调,细化谈判方案,继续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制订自由贸易区发展规划,落实好已签自贸协定,力争与新西兰、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等的自贸区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商务部牵头)
十二、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
(五十五)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切实加强政府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宏观调控体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继续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法制办、国务院审改办等负责)
(五十六)大力加强政风建设。严格控制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办公大楼,严禁建设豪华楼堂馆所。深入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领导干部出行轻车简从,切实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堵塞管理漏洞,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下大力气解决会风文风问题。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达标、评比和表彰等活动。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监察部、国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负责)
十三、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
(五十七)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继续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扎实推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国防动员能力。加强国防后备力量,促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建设。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继续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搞好双拥共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国防科工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
(五十八)加强港澳工作。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继续加强内地与港澳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港澳办牵头)
(五十九)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各项政策。团结广大台湾同胞,坚决反对“台湾法理独立”等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积极扩大两岸交流与合作,促进直接“三通”,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为两岸同胞谋和平、谋发展、谋福祉。继续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加强同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的对话和交流,争取早日恢复两岸对话与谈判,努力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稳定方向发展。(台办牵头)
(六十)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和睦相处,捍卫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维护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稳定和发展与大国的关系,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全面推进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广泛参与多边外交。大力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对外交往与合作,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树立中国和平、民主、文明、进步的形象。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依法保护其他国家公民在华的合法权益。(外交部牵头)
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7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