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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0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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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必须是投资者自有的,而租赁来的设备,租赁者对它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合资企业或其中、外方投资者通过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均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993年10月5日

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不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争议;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致,需报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答复的;(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七)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一)不涉及法律规范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二)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问题的协调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及时协调处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行政效率;(三)公平、公正地对待发生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四)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市政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于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协调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双方或者一方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解决争议的申请;(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或者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就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情形,可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申请;(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事项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争议事项、相关情况、建议及理由;(二)涉及争议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其他有关争议事项的材料。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项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通知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进行协调时,可向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发出协调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协调处理受委托组织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时,必要时可通知委托机关参加协调处理,委托机关不得以该事项已委托为由拒绝参加。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对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的争议事项,可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争议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解释。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作为以后协调处理此类争议事项的相关依据。《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应载明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参与协调处理事项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协调处理人员姓名及职务、争议事项、处理依据和结果、争议部门的印章及日期。《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制作后,争议部门各执1份,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1份。

  第十六条 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对所争议事项和主张理由的陈述及调查笔录,制作《行政执法协调处理建议书》,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决定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管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因行政执法争议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二)应当提请争议协调而不提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采纳市政府法制机构基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而提出的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阻挠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争议协调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市政府决定和协调意见书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资格;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7〕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7〕4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关于推进社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办〔2002〕52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意见》(安政办〔2007〕4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以下简称社区计生管理员),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被录用的社区计生管理员。
第三条加强社区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市指导、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使用”的管理体制和“公开选聘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待遇保障机制、分流辞退机制”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计生管理员管理体制:
(一)市指导。建立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指导公开招聘工作;建议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开展工作调研,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工作评估,解决突出问题;培养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二)区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考评办法,督促考核评估工作,把奖惩落到实处;确保社区计生管理员待遇落实;负责签定聘用合同和续聘合同,颁发聘书。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每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一次业绩评估,并把评估结果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社区使用。社区计生管理员在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要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工作,明确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相关部门在社区计生管理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选聘、续聘、调配,工作指导、日常管理以及业务培训。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集中统一办理;
(二)民政部门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选聘、续聘及管理工作,负责核准社区计生管理员的数量,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生活补贴、四项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的落实;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社区数量的增加,保证新增人员待遇经费的落实;
(四)人事部门要根据社区干部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家政教育等科普知识;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和其他服务;
(三)做好社区内常住人口(包括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以及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收集、整理、上报社区内居住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群众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为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手续的对象提供有关服务等;
(五)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章选聘续聘

第七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随社区届期聘任。聘期届满后,按聘用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空缺时,由社区临时指定社区干部代行社区计生管理员职责。并将空缺情况及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续聘规范。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可以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员续聘审批表》;
(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提出续聘意见;
(三)各区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报市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批准后签定续聘合同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计生管理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教育培训工作制度,确保培训资金投入到位。
第十一条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初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区、街道办事处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对社区计生管理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区级一年不少于2次,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市、区要组织社区计生管理员开展岗位练兵和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等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科普知识。
第十六条严格培训工作管理。教育培训要做到有教案、有记录、有试卷、有总结。街道办事处培训要报区人口计生委登记备案,区级培训要报市人口计生委登记备案,促使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七章考评奖惩

第十七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工作目标和考评奖惩办法,经常督促、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业务评估,年终对每季度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定,并将每年评定情况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重视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的评选表彰工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计生管理员业务评估情况向区人口计生委推荐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建议人员名单;区人口计生委每年开展一次表彰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活动;市人口计生委每年要评选出“十佳”社区计生管理员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对年度受表彰的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要采取一定的形式给予奖励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评不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予以解聘;对年度考评基本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戒免谈话,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第八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二条社区计生管理员纳入社区干部管理渠道,享受社区副主任同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在岗期间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休假期间的待遇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落实。
第二十四条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摊,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划拨由市、区民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实际人数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章分流辞退

第二十六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因变换工作岗位不便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超过续聘年龄的、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有以下行为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应当予以辞退: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所在社区人口计生工作连续2年落后的;
(二)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四)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的;
(五)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七)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九)因工作重大失误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育龄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二十八条解聘规范。对辞职和辞退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一)社区申明解聘原因并填写《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员解聘登记表》;
(二)办事处提出解聘意见,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三)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社区计生管理员解聘后,社区要及时确定代理人选,负责相关手续的交接;市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聘新的社区计生管理员。
第三十条社区计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调配的,必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安阳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