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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9:5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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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宏观调控,严肃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审批授予工作,现将1986年职称改革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名单向全国公布。请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认真掌握,
并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及行使权力情况的检查监督。上述公布高等学校中,未经批准授权的学科,仍应送学校所在地高教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授予所属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审核或审批工作,不得自行下放高等学校教授
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或自行扩大可以自评的学科范围。前一个时期,个别地方和部门未经国家教委同意自行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接到本通知后,要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向国家教委报批,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暂缓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
。今后凡不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授予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均不予承认。国家教委、人事部还将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其评审权。

一、84所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只包括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学科,下同)高等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1986年经批准下放的32所高等学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科技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南京大学
厦门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二)1988年经批准下放的48所高等学校:
华南理工大学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中南工业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邮电学院 吉林工业大学
长春地质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石油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重庆大学 青岛海洋大学 成都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兰州大学 山东大学
四川大学 杭州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东北农学院
浙江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学院
中国医科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湖南医科大学 华西医科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白求恩医科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 上海外国语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浙江美术学院 北京体育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三)1992年经批准下放的4所高等学校:
暨南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二、103所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1986年经批准下放的9所高等学校: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西北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天津医学院 浙江医科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二)1988年经批准下放的60所高等学校:
北京化工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昆明工学院 东北林业大学 大连海运学院
福州大学 上海工业大学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武汉工业大学 上海科技大学
上海机械学院 无锡轻工业学院 江苏工学院
南京化工学院 山东工业大学 外交学院
成都理工学院 陕西机械学院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黑龙江大学 河北大学 云南大学
福建农学院 甘肃农业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西北农业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首都医学院 南京医学院 沈阳药学院
山东医科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医科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广州中医学院
黑龙江中医学院 南京中医学院 上海中医学院
首都师范大学 西南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学院 陕西师范大学
广州外国语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中南财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民族学院
(三)1991年4月至1993年10月31日止经批准下放的34所高等学校:
华北电力学院 河北工学院 湘潭大学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 武汉工学院 太原工业大学
郑州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 洛阳工学院
甘肃工业大学 山西大学 河南医科大学
湖北医学院 苏州医学院 兰州医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河南大学 大庆石油学院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太原机械学院 兰州铁道学院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天津师范大学 北京语言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天津财经学院 湖南农学院
辽宁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大连医学院 西安公路学院 上海海运学院
哈尔滨师范大学



1993年11月30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水平,减少和消除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因素,保障供用电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线路通道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电力线路通道分为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地下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和江河电力电缆线路通道。
架空电力线路通道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0.4-10千伏………………5米
20-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1000千伏…………………30米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通道是指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江河电力电缆线路通道是指线路两侧所形成的平行线内水域,其宽度为:
二级及以上航道…………线路两侧各100米
三级及以下航道…………线路两侧各50米
各县区、开发区(含园区、新城,下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通道宽度,保证速生林、超高林的生长、倒伏及开挖、钻探等其它因素不影响电力线路通道安全。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路通道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处理。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电力线路通道管理日常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履行相应职能。
第六条 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根据电力线路通道运行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线路通道集中清理。
第七条 电力线路通道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规划通道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着眼长远发展,留足通道面积,节约和综合利用通道,提高利用效率。
第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可种植一般农作物或栽植小乔木及自然生长最高不能超过3米的绿化灌木花卉等矮杆树种。每杆塔基周围留有5米范围的电力抢修通道。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造物、违章机械施工、种植最终生长高度超过3米的树木及进行放风筝、孔明灯、垂钓、搭建塑料大棚等。
地下电力电缆和江河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内禁止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种植树木和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等物品或焚烧物品。
电力线路产权人设立保护电力设施的警告牌、警示牌、标志牌并保持醒目完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通道范围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开工前,须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进行现场审查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建设;未经同意或未落实安全措施的,不得在电力线路通道范围内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树木清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力线路通道内高度超过3米的树木进行砍伐,对通道外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超高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或砍伐。
第十二条 电力线路产权人是电力线路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电力通道管理网络,明确护线责任,加强电力线路通道的日常巡视和维护,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线路通道情况,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它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经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危害的,电力线路产权人可以自行修剪或砍伐。事后电力线路产权人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并报当地林业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电力线路通道占用林区、河道的,按照《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2〕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电力线路通道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将电力线路通道管理的各项责任纳入县区、开发区的责任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线路通道的监督管理。每年要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采购公司: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在地方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部作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和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部将继续通过发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与国家计委一道共同发布关于征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并以不定期地举办贷款国别工作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形式,使各级财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凡未经我部同意并正式发文确认,任何以我部(或主办司)的名义到地方进行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有关活动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接洽。

  二、2000年6月财政部内设机构调整后,我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重点已放在做好与贷款国政府的谈判、磋商工作,研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重大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开展相关工作等方面。今后,凡是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首先到地方财政部门了解贷款信息和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给予热情解答,并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申报、评估、执行和还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地方项目单位确实需要向我部直接汇报工作,应事先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与我部主办司取得联系。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外国政府贷款限额(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采购公司的选择应参照《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办理。凡是经我部市核通过的具有资格的采购公司均可参加投标。在此之前已由项目单位出具书面委托、报我部备案并已开展对外工作的采购公司的代理资格继续有效。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尊重项目单位的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单位的选择进行干预。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