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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3人)

时间:2024-07-05 20:0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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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3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3人)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孟连崑
副主任委员
  李学智   冯之浚(回族)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孙鸿烈   李永泰(朝鲜族)     李克强   杨衍银(女)
  迟海滨   张克辉   莫文祥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楚 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证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以及《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规章清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并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一)清理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对由其起草的市政府规章提出清理意见。一件市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本市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清理分工情况见附件1)

  (二)清理重点

  1.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

  (1)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修改。

  本次规章清理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二是行政法规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结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这两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使规章清理与之保持衔接。

  (2)规章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2.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1)根据《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或者调整。

  (2)规章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摊派的有关规定,而该收费已被取消或者调整。

  (3)社会客观实际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

  3.规章之间存在明显不协调的。

  (1)针对同一事项,不同规章对调整范围、管理方式等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2)针对同一事项,不同规章规定了不同的执法部门,且执法权限不尽统一,存在多头管理、重复执法。

  在清理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提出一并予以处理。

  (三)清理意见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对规章梳理的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废止”、“宣布失效”、“简易修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立法规划适时修改”以及“保留”等初步清理意见。

  (四)清理结果处理

  1.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和简易修改的规章,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2.其他需要修改的规章,由市政府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规划适时修改。

  3.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五)清理时间

  规章集中清理在今年12月1日前完成。

  1.8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完成各自负责规章的清理,并将清理工作小结及填写的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10月底前,市政府法制办形成清理结果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

  在开展规章集中清理的同时,一并开展本市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一)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1.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文件,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市和区县政府办公厅(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单位提出清理建议。清理建议由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和区县政府办公厅(室)、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有关指定单位等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市和区县政府决定。

  2.市和区县政府委办局、乡镇政府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市政府委办局下属机构制定的文件,由市政府委办局负责清理。

  3.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其他主体制定的文件,由制定主体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原则上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2.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3.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清理时间

  规范性文件清理在今年11月1日前完成。

  对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9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区县政府办公室。

  清理具体时间安排,可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进度确定。

  (四)清理结果处理

  1.公布

  清理结果由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各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公布清理结果。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报备

  各制定主体应当将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于11月1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法制办汇总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制定主体应当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备案审查机关,以便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将报送备案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汇总后,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关于清理工作组织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集中专门力量,明确任务和责任,做好清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清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10年4月30日)及清理分工

  附件2:规章清理建议表

  附件3: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2.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二○○六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使市政府会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有关会议制度的规定,本着务实、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参会人员1.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2.列席人员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3.邀请人员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4.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处长、主任参加会议。

(二)会议内容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命令。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2.研究、审议并决定全市年度和阶段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3.总结、部署市政府阶段性工作;4.研究市政府系统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5.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材料准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讲话稿,由市政府办公厅准备。其它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需作修改补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四)会议报批市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批准。

(五)会务工作1.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时间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一般按召开日期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部门和单位。2.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会场的登记、布置、检查,并做好会议签到、会议录音、资料归档等工作。3.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落实。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通常安排在星期一。

(一)参会人员1.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2.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巡视员,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属有关委办局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3.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昆明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学者、专家、法律顾问及工青妇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4.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秘书一处、办文处、信息处、督办室,市政府新闻办、市长热线办,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会议内容1.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命令的贯彻执行方案;2.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3.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4.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任务和行政措施;5.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其它事项;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筛选1.议题内容应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内容。2.凡应由主管副市长作出决定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或召开市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比较重大的问题,可由分管副市长向常务会议通报情况。3.议题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主管副市长应主动协调有关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研究,或授权市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充分调研、酝酿、协调。研究协调的意见要形成书面纪要或备忘。研究性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与有关部门事先充分协调,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参加研究讨论。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对未经协商的议题,不安排常务会讨论。4.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要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上级精神、市外动态的基础上,视事项情况选择采用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听证评估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有利于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属方案设计性的工作请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请示方案供比较选择。

(四)议题报批1.主办部门应提前7个工作日按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的批示,将拟上会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对上报议题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报告、请示内容、协商意见、副秘书长初审意见、主管副市长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国家政策规定等。对符合要求的草拟会议安排,报秘书长和市长审批,统一安排上会。2.每次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4个。3.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安排上会讨论。

(五)材料要求1.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厅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材料准备工作;2.汇报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等,按照标准格式印制后送厅办公室;3.汇报材料要主题突出,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主要应说明背景情况和拟请会议决策的事项等内容。

(六)会务工作1.市政府常务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对会议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发送和收回。2.厅办公室按召开日期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出席会议的领导和相关部门。3.上会材料由厅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4.会议纪要由厅办文处负责撰写,一般应于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5.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由厅办公室通知市政府新闻办安排新闻单位到会,新闻稿由秘书长审核。

三、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一)参会人员1.市长,有关副市长、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秘书一处、办文处、督办室、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2.听取市政府部门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县(市)区和政府部门提请的事项。3.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安排全市性重要工作;4.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三)议题报批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准备充分。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汇报单位必须在会前进行协商。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同意,并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字后才能列入议题。

(四)材料要求原则上比照常务会议材料要求办理。

(五)会务工作1.市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共同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对会议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发送和收回。2.会议议题确定后,厅办公室按召开日期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参加会议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3.上会材料由厅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4.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办文处复核,送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一)参会人员1.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有关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市政府工作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2.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委办局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3.需提请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问题。

(三)会务工作1.市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2.根据会议召集人指示,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通知各单位参加。会议通知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3.会议议题确定后,汇报单位必须提前2天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相关的政策法律依据等,按照要求印制后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4.上会材料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5.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起草,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市政府务虚会议市政府务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主持会议。

(一)参会人员1.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二)会议内容1.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理论;2.传达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3.就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统一认识。

(三)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背景材料提供和会议记录、材料整理由秘书一处负责。

六、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

(一)参会人员1.会议涉及到的市政府领导及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人;2.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2.部署市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宣布重要决定。

(三)会务工作1.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牵头办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2.根据会议召集人指示或上级会议通知要求,由办公厅相关处室拟写会议通知,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通知各参会单位。3.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电视电话会议室的线路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4.市政府领导如要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文稿由相关部门和办公厅有关处室准备。

七、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通知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的,不能由副职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主持会议的政府领导或秘书长请假。议题承办部门需带1名工作人员到会时,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到会。

(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倡导开短会,讲短话,讲普通话。综合性大会,时间控制在2小时以内。汇报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需多媒体演示的,演示设备必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准备就绪,演示操作人员姓名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

(三)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退会,不得接待客人和接打电话,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携带手机的应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有急事可通过办公厅会务人员转告。

(四)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凡未规定传达的,不得扩散;有传达和落实任务的,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未经批准,不得翻印。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根据会议需要,由市政府新闻办通知有关新闻媒体参会并作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审定。

(七)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按要求收回。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收集存档,相关处室配合。

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昆政办〔2001〕51号),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文件标题

汇报单位名称汇报人姓名
(×年×月×日)

市长、各位副市长,秘书长:
正文(注:标准纸张,两面印制,中缝装订)



附件2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市政府第××次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文件标题

汇报单位名称汇报人姓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