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
2004年11月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同意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开办上星动画频道。目前,北京电视台动画频道已经正式开播,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正在试播,上海电视台动画频道将于今年底开播。现就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办上星动画频道是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动画事业和动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转播落地工作。
二、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上星动画频道要积极推进本频道在全国各省区的落地覆盖工作。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公益性播出,优先考虑上星动画频道在本地区有线电视网中模拟频道或数字频道的落地覆盖。
三、为确保上星动画频道转播落地工作,各省区广播影视局(厅)要制定上星动画频道的落地规划和落地方式,确保本地区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能够收看到优秀的动画节目。
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市房屋租赁收益金的征管工作,确实减轻企业和困难职工的负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房屋租赁收益金一律按标准的50%征收;
(二)下列单位,在按标准的50%征收情况下,还可酌情申请减免房屋租赁金: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高新技术发展等企业;
2、亏损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认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10%房屋租赁收益金;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20%;
3、严重亏损企业:对连续三年发生亏损,累计亏损额达3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发生亏损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免交房屋租赁收益金。
(三)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及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减免租赁收益金30-80%。
二、办理程序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亏损企业中,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2、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和下岗职工的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别送区以上民政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3、上述减免对象减免的年租赁收益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请减免房屋租赁收益金应使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收益金减免申请表》。
四、本办法暂执行至1999年12月底,今后的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将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和企业经营情况另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