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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22 03:2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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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月9日召开的十一届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一届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组成局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对外交流和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长出国或外出考察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十一条 各组成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由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市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 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组成局局长组成。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审议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需急办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财政性资金安排等具体事项;
(三)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日常工作中某些重要专项工作,或已有原则规定,属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无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也可委托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会议决定的事项,整理成“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
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
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重要的报市长审定。需要办理的,可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及县(市、区)领导参加的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部门会议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讲话的,由主办单位准备讲话稿,送市人民政府领导本人审定。凡需请市长出席讲话的,应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准备讲话稿。

第七章 公文和公章启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呈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县(市、区)和部门或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布重要决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按公文办理程序送审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授权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湛江日报》全文刊登。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直各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四十三条 需盖市人民政府公章,必须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准;需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年安排1-2次。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领导下基层一律不得派警车引路,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对外发布政务信息和政府重要决策。

第五十条 加强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凡是《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交办和跟踪督办。有关承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工作日制度要求如期如实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完成的,要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原因,并作出进一步办理的计划,继续办结为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国考察访问,按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市直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访问,一般1年内不超过1次。一般不安排同一单位两位以上领导同团出访。

第五十二条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参观、颁奖、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
)和市直各部门一般也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参加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三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
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第五十四条 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批准;各局局长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离湛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和报告请示工作,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的自然灾害、社会治安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在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同时,立即报告,不得延误,并须连续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凡玩忽职守,贻误时机,
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权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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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99号




关于同意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的请示〉的报告》(鲁环〔2005〕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突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区域特色,强调对生态景观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在强化用卤保卤、做好卤水的保护性开发的同时,逐步完善园区内的生态产业结构,推进示范园区和更大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你局应商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园区建设。

  四、请按照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浅析企业社会责任践行

王胜宇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完善规范企业内部行为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公司法》在强化企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如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对公司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然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都没有明确地予以规定。具体制度安排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为维护职工(雇员)利益打下了制度基础,但债权人等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仍然不能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他们的利益仍然无法在企业(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
  首先要充分理解、领会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从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企业经营者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纳入具体制度安排之中,使《公司法》彻底摆脱片面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念的羁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引入其他相关制度,例如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美国的“利益相关者论”模式等等。具体如职工持股制度,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参与制度,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等等。通过“共同治理”、“相机治理”等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使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予以关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规范企业外部行为 的法律制度
  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经济法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资源法、税法等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从各自的主旨和角度出发,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正是由于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实中守法经营者惨遭淘汰,投机钻营者方有利可图,规避法律者司空见惯。法律“惩恶不力、扬善不足”是目前许多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为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公司法》第五条已经明确企业(公司)是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的基础上,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加强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协调,将分散于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统一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应增补或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款,从不同的范围和角度全方位建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利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利益);自然资源法(社区及环境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上述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内蕴一致的社会责任价值追求,兼顾各方利益,造成忽视社会责任的经济行为不能获利并受到惩罚客观效果,将企业的逐利行为纳入自愿守法的轨道。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现代会计领域中的一个分支,是推动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披露践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是企业对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和行动。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应该区分为自愿披露和被要求披露的两部分,被要求披露的部分由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必须披露,对于不披露的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自愿部分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披露。我国企业被要求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