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0:0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3〕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二、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三、凡驻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四、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的,经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五、退役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实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分级负责、包干安置和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省属驻长各系统、各单位,市、区、县(市)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父母(配偶)单
位或退役士兵本人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安置。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的,由市、区、县(市)政府按相关政策统一安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重点安置就业:
  (一)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获得大军区级荣誉称号的服役期满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
  (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三)烈士子女、孤儿。
  六、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非本人原因,2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
  七、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下列标准补偿安置:
  (一)对服役期满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20000元,服役期超过2年的每增加一年补助2500元。
  (二)服现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50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补助2500元。
  (三)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标准领取补偿金外,按每获一项荣誉称号分别按相应的标准增发奖励金。其中,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500元。
  (四)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由本人向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签订自谋职业补偿协议,并由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自谋职业退伍士兵持证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
  八、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按失业人员对待:
  (一)超计划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无当地政府发放的“安置卡”或“优待安置证”的;
  (二)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买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渠道进城无生活基础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四)退役士兵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五)城镇义务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年内,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当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补偿安置自谋职业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七)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八)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为:
  义务兵每人40000元,转业士官每人50000元。
  十一、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当地财政统一管理。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退伍安置部门提供的名单向自愿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收取,对有安置任务而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安置退役士兵,又未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属长沙市各级财政拨款单位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代扣;属其他性质的单位,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不按分配计划接收安置对象,又不按时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外,当年不能申报评选文明单位。区、县(市)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县(市)”。
  十二、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按《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
  十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本办法确定相应补偿标准。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在此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1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2.“拉菲”商标纠纷案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5.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

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

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

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张镇与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同升祥鞋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书)

2.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

3.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保赛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

4.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5.徐永伟与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6.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7.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应氏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8.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杰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9.新疆天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0.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

11.谈笑靖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321号民事判决书)

12.山西金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临龙泵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13.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14.南京因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

15.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

16.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17.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游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18.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19.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N.V.)与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20.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

21.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22.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3.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 )

24.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25.喻静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何丽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26.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7.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

28.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

29.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30.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

31.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2.邹志坚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客运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

(五)技术合同案件

33.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六)植物新品种案件

34.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佟屏亚、杨雅生、张广力、贺东峰、贺东刚、王业国、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35.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36.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37.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

3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李平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

39.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锡市铁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汇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高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

40.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41.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2.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

43.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44.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45.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6.李龙泉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

47.韩恒东、徐清华、沈思阳、武奇、苏喆、闫蕻、沈海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二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

48.张乐、黄谦、梁文宇、阮晓霞、刘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

49.熊四传、熊雅梦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50.王学海、余艳平、陈细龙、余云长、何新兵、文献铭、单绪春侵犯著作权罪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的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 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 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
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
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课程主命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审题教师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
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公布的有关命题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