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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批复

时间:2024-05-11 00:5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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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批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2]16号

关于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批复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爆质质字[2001]第27号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爆检中字[2002]第01号请求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同意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的检验工作,检验范围暂定为防爆电机。同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的检验工作,检验范围暂定为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请你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请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暂按以上授权范围安排安全标志有关工作任务。

三、待煤矿矿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发布后,我局将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授权工作,届时将按授权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工作。





二OO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法[2007]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国食药监法〔2005〕65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保证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指出,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努力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引向深入,抓出成效。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行政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灵魂,积极探索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来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促进系统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单位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真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流于形式,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缺乏组织实施的动力和必要保障措施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推行和这项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监督作用的发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坚持“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监管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落实《纲要》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通过编制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制度规范和考核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地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岗位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环节,即明确工作步骤、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完善岗位衔接,确保职责分明,执法活动顺畅。随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要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搞好考核评议。搞好考核评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难点,各地要积极探索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重视加强外部评议工作。要增加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重视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落实责任追究。落实责任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各地要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不枉不纵,宽严适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和沟通协调工作,各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
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公开问题研究
                ——以基层法院推行阳光司法为视角

审判公开即司法公开,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以外,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因此,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目前,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已经确立。基层法院更贴近群众,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基层法院司法透明度越高,越能让民众真实感受到公正高效司法的温暖。因此,基层法院的审判公开程度更是关键所在,更应普遍关注。


一、基层法院审判公开现状检视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推行阳光司法。紧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工作机制等方面,全面向社会公开。同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创新审判公开的方式方法,初步建立起了开放透明便民科技的、回应民众新需求的阳光司法新机制,努力实现公众“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目标。审判公开原则在实务中得以进一步贯彻,功效显著。然而,随着阳光司法工作逐步向纵深方向发展,审判实践中,许多问题也尽显无遗。主要是:


(一)办公设备落后,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欠缺。

资金和技术是推进阳光司法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和手段。一方面,阳光司法必须依赖于充裕的财力物力保障,阳光司法基础工程都需要大量的财政经费支持。另一方面,阳光司法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审判程序、工作程序的增加,而每项程序的增加都意味着人力物力成本的额外支出。在现有条件下,大部分基层法院都或多或少存在办公装备落后或不足的问题,缺乏网络科技专业技术人员,无法为网上查询、科技法庭、庭审直播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二)庭审公开重形式轻实质现象仍然存在。

实务中,有些法院的庭审公开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公开,庭审程序的公开不够全面、彻底。在质证过程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比较低,无法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在认证过程中,当庭认证率低,认证理由不充分。实务中,仅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由进行认证的大量存在。


(三)裁判文书透明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透彻:其一,对证据的采纳和不采纳未进行充分的阐明;其二,认定事实普遍没法体现以证据为依托,使证据与事实脱节,认定的事实缺乏基础;其三,说理部分普遍存在缺乏据事依法论理的问题,缺乏针对性以及对适用法律的具体分析,没法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难以令人信服。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存在不足。一是裁判文书上网不统一,不同的法院做法各异。二是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在案件类型上不平衡,多为民商事裁判文书,刑事、行政裁判文书较少,且更新不及时。


(四)机制建设尚未形成体系。

有的法院阳光司法的各项举措散见于个别规定,缺乏体系性,各项公开制度之间以及与审判管理、执法监督、法官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素质提高等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有的法院不注重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不注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审判公开工作缺乏外界的支持,进展缓慢。


二、完善审判公开机制的思考

审判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是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法院应从原来审判程序的公开延伸到审判实体的公开;从单一的审理信息公开延伸到全面的审务公开;从传统的静态公开方式扩展到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动态信息化公开方式。这样,将法院推行的阳光司法活动全面、全程呈现在民众面前,接受民众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才能更多地赢得民众对法院的认识、理解、信赖和满意,进而提升法院的公信力。以下是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法治意识。

司法只有为人们认识、了解,才能产生认可与信赖。可以“阳光司法”为宣传主题,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及网络等各种舆论工具和平台,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方式,以组织开展“网友看法院”、建立“法院微博”等新的宣传形式,推介宣传法院审判工作以及民众关注的个案,让民众全面了解诉讼程序,认识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树立正确的诉讼观,从而平抑公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从而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全过程公开透明。

1.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拓展审判公开的范围。把积极主动地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如下六个公开:

其一,立案公开。将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通过宣传栏、电子公告屏、电子触摸屏、法院网站等载体和发放《诉讼指南》等形式,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前调解流程、案件审判执行流程、诉讼风险提示,以及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纷争解决方式等内容。

其二,庭审公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诉讼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电子公告屏、法院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告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尽最大努力改变庭审公开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提高当庭评判率,努力做到:一是当庭认证,庭审中当庭对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是否合法、证据的真伪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证明力的强弱等作出认定,并当庭宣布。二是当庭评理,合议庭评议后应当庭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以及法律的适用等进行分析,并对法庭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说明理由。此外,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行使发问权以及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质证权。

其三,执行公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