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董事,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各方应当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九条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义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尊重和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并被提起诉讼的,企业有权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训;
(三)强迫征订报刊,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
(四)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献,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五)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等;
(六)干扰企业自主聘用职工;
(七)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一)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
(三)不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
(四)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
(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前款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应当列明检查依据、内容、时限、检查人员及其负责人,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贵重样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检验、检测后五日内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当于原物价值的补偿。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事项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不得拖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违法罚款、收费,或者罚款、收费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二)违法没收财物,或者没收财物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
(三)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无法定事由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司法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企业提供的资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的,行政、司法机关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财物,但涉案的除外。
行政、司法机关不得违法查封、扣押企业账册、企业印章。
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企业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强制措施时限的,行政、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对法定检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作出的检查、检验、检测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检查、检验、检测,对重复检查、检验、检测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以及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通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法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可以查阅上述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六十日内核实、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匿名举报、投诉的除外。
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提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批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行政、司法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收费、执法监督检查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
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或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五条 旅行社申请本奖励程序:
1、旅行社申请本奖励应在每年业务年检时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业务年检结束前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加盖审计部门意见的《综合指标考核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票据,组织核实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增长幅度进行奖励: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3分;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2分;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1分。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接待境外游客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的,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第三名0.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接待量进行奖励:
(一)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均超过1万人次;
(二)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超过1万人次;
根据接待总人次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同一旅行团在我市旅游有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数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对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奖励的,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有创意的旅游活动,客源量大,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经市旅游局审定,每项可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公众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
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省测绘局 省委宣传部 省外办 省教育厅
省商务厅 长春海关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001年以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用图单位缺乏法律意识、不依法履行送审手续,地图上错绘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时常出现在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各种广告上,造成较坏的政治影响。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要通过积极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和地图市场监管,使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基本杜绝,政府对地图的监管力度增强,地图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并走上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轨道。
二、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学校这一阵地,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开展正确使用中国地图的社会氛围。
(一)集中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从2005年起,每年要利用《测绘法》宣传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品,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强化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图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要及时予以曝光。
(三)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国家版图意识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校有关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要有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内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编写出版一期以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为中心,内容丰富多彩的宣传报道。(四)做好地图知识的普及。要把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测绘局要出版一期以宣传国家版图意识为主要内容,包含地图知识和有关法规的专题刊物,印发有关宣传品。各市州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地图知识的普及,通过讲座、技术咨询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公民提高了解和正确使用地图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尊严。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地图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建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长期有效的地图市场监管机制,确保监管效果。
(一)开展地图市场大检查。各市州要在本年度内,对地图市场集中开展一次大检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工商、新闻出版、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地图编制、出版、经营、展示中的违法问题,重点查处网上地图、新闻媒体用图、电子地图、中小学教学和辅助教材插图、广告宣传用图等。
(二)加强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确保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公开刊载地图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三)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对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中国地图的,应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版权页上的“审图号”。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审批各种附有地图插图的图书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
(四)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严禁任何违法、违规加工地图产品的贸易活动。各级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严把中小学教学地图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我省编制的中小学教材、辅导材料等进行一次清理,并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
(六)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确保刊载出版的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吉林省地理底图和吉林省图形示意画法图,并在网上公布,满足社会各界需求。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3月?D4月):建立协调机构。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制定本地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2005年4月底前,各地要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计划以及协调机构人员名单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5年5月?D10月):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大检查。各地在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与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0431-2731640,8902568)。2005年10月底前,各地要将宣传和监管等有关情况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一次检查活动,检查方式另定。2005年11月底前,省测绘局等相关部门要将我省落实《通知》的情况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五、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增补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由办公室负责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市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
附件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国才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韩来发 省测绘局局长
成 员:陈 蔷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国玉 省外办副主任
迟学智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 铁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于 明 长春海关副关长
崔洪海 省工商局副局长
徐邦家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郭 燕 省测绘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郭 燕(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