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1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益 阳 市 建 设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建设局。益阳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建设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实行管办分离。局机关要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具体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承担,能够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尽量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实施办法;负责起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评估和审查。
  (三)负责全市建设领域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与监督;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督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工作;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域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建筑市场。
  (四)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工作。
  (六)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七)建立协调监督机制。建设部门要与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发现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建设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通报对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八)归口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站、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站、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市建筑设计院、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市民用设计院。
  (九)归口管理原市规划建设局管理的企业。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建设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教育科和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负责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文件文稿和会议组织;负责机关文书、保密、档案、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固定资产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人事管理;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管理局直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全市土建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负责制订党群党务、劳动工资、职业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建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计划财务科(加挂内审科牌子)
  具体负责编制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检查落实;负责局机关基建工作和直属单位基建计划以及技改项目的规划、立项和报批,负责本系统各种专项资金和事业经费的管理、局机关行政财务、直属单位拨款、“一站式收费”管理和费用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及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三)城乡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土地划拨、出让等有关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
  (四)科技设计科(加挂益阳市抗震设防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参与全市规划设计的审查与报批;制订和实施全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承办全市建设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和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有关规划建设的前瞻性技术基础研究;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科技统计;负责组织指导初步设计审批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审批;指导施工图技术审查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加固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科
  研究制订和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参与重大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和建筑装饰企业、市政工程队伍的资质等级审查、报批及年检审核等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窗口工作和工程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监督和工程造价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其配套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制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12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学习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它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努力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和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市人大常委会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大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对于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管自己是否赞成,必须维护其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带头贯彻执行,并负责监督对这些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力戒任何形式主义,使所提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符合实际,有的放矢。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法、言之有据、行之有规。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按《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和其它会议资料,并积极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填写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卡。
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一般情况下不要请假,确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在参加活动过程中,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服从安排,认真负责,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八、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市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大组、代表小组、代表专业小组组织的活动,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本组的代表履行好职责。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分工定点联系代表,要向所联系的代表及时传达常委会会议精神,就常委会工作情况经常征求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带动和影响所联系的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行使好职权,履行好职责,在本单位和本部门工作与常委会的工作时间上发生冲突时,要搞好协调,应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带头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代表的监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9号


现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黄镇东 石广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