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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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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现将本年度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00分 55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100分 55分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概论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实务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150分 90分

  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分别向各地发送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2号
━━━━━━━━━━━━━━━━━━━
  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监狱
管理局是司法厅管理的主管监狱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贯彻执行国家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
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狱设置、撤销、迁移方案的建议,编制监狱工作的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统一调配和组织全省罪犯的收押、调遣、
释放、行政考核奖惩,负责组织指导罪犯减刑、假释、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
执行工作,检查指导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监狱的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措施和
反暴乱劫狱工作。
  (三)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订监狱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对罪犯
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规划,配合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囚粮和改造经费的到位,
管理各监狱医院,指导监狱防疫站预防各种流行性疾病。
  (五)指导、规划、检查、管理本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犯人监舍、生产厂房
和干警职工宿舍的规划建设,指导、规划、帮助监狱产业结构的调整、新项目开
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劳动安全等工作,指导监狱组织犯人的生产
劳动,按规定办理本系统投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准手续。
  (六)管理监狱业务费、事业费、监狱专项经费,审批直属单位年度预算、
决算;管理、监督、审计、检查各单位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
  (七)负责制订监狱场所监管技术装备、通讯设备、警戒设施和犯人被装计
划及供应发放工作。
  (八)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地方主
管部门管理市属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
的人事管理、公务员队伍、工人队伍的管理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监狱系
统机构编制。
  (九)协助主管部门抓好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
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干警和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党团组织建设、立功奖励、岗
位培训、宣传报道、执法督查、素质教育、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行政监察、党
风党纪检查、反腐保廉教育等工作。
  (十)协调武警部队、检察院、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保障监狱场所的安全
和依法执行刑罚,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保证监所的物资生活供应。
  (十一)主管市管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指导市管监狱其他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监狱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关系;起草综合性材料,
负责局文秘、调研、保密、档案、文电处理、信访、接待、保卫和局机关行政、
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狱政管理处
  负责组织和指导监狱、少管所的罪犯收押、调遣、犯人日常管理、刑满释放
以及狱内侦查、狱内案件办理、监管安全、追捕逃犯、监管警戒设施的规划、狱
内管理和狱内侦查基础台帐及统计报表等狱政管理工作;管理刑满释放留场就业
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指导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
  (三)刑罚执行处
  负责监狱刑罚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落实;掌握、指导监狱刑罚执
行的工作情况;负责管理罪犯的加刑、减刑、假释、审核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
的减刑,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工作;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
执行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刑罚执行的工作任务。
  (四)教育改造处
  负责监狱、少管所在押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制定及实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计
划及规章制度,指导检查罪犯的政治、文化、技术、劳动及辅助教育;指导罪犯
的分类教育、心理矫治及电化教育;组织罪犯教材编写;负责部署罪犯年终评审,
呈办评审改造积极分子工作;负责做好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和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
改造质量考察。
  (五)生活卫生装备处
  检查指导监、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定罪犯生活卫生标准,指导罪犯的
疾病预防、治疗和劳动保护,指导监、所卫生防疫和医院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
监管技术装备、警用交通工具、计算机网络等总体规划、干警被服和犯人囚服等
供应管理工作。
  (六)生产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工农业生产经营、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生产性
项目审查,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本系统抗灾救灾的指导、协调和环境保护工
作;指导、监督狱内安全生产;制定生产资料和能源的申请计划及定额核定工作;
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产品开
发工作。
  (七)规划财务处
  编制汇总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统计财务信
息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检查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及使
用;负责本系统监狱的布局和规划,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资金的筹措、工程设
计、质量、监督、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基本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
经济的统计工作。
  (八)人事处
  协助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机构编制;负责权限内的公务员录用、考
核、任免、调配、职务晋升等和有关制度的实施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实施直属单
位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调配工作;协管市属监狱领导班子;负责警衔、职称评
定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公务员出国出境审核工作;负责干警岗
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及知识更新教育;管理和指导司法警察学校和监狱子弟学校。
  (九)劳动工资保障处
  负责本系统的工资福利、工资基金、社会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
金、特别抚恤金等福利及有关社会福利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人招收、调配、
编制定员、培训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劳动保护、出国出境、劳务输出、劳动工资
统计及报表、企业工人管理等工作。
  (十)监察审计室(与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监察、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建设、党纪教育工作;
负责、指导机关和本系统的内审工作;监督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规、
政策、制度等工作;负责指导监、所(校、院)等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
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党建、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权限内局机关的党
务和驻穗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监狱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8名,事业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
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惠州市市区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市区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的供水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区城市供水,是指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及其延伸部分的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供水管理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本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水公司),做好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有利于市区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市区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市区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市区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制定市区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发展规划,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加强对市民或用水的节水意识和保护水源意识教育,鼓励市民或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实行计划和节约用水。

  第二章 供 水
  第六条 凡从事市区城市供水经营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手,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此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未取得《城市供不企业试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供水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
  第七条 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必须在考虑城市用水自然增长和市区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稍有超前。供水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水压等因素,并与市区建设规划、经济发展及人口增长速度,保持相应的比例。建设投资来源可采用国家投资、政府拔给、供水企业自筹或用水单位集资统建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尚未敷设供水主管道的小区建设和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而需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其中需要增加城市公共设施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工程建设由水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水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自来水。
  第十条 水公司应保持市区内环形供水主管网服务压力符合国家标准;对水压有特殊要求或所在位置地势较高的用户,应自行间接加压或设置储水设备。
  第十一条 水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昼夜连续供水。如遇工程施工、检修、通电等原因必须使部分地段或全市临时停水时,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水公司必须加强对供水职工管理和教育,统一制发工作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 用户申请报装
  第十三条 用户申请用水(包括室内外水管新装、扩装、改装、换表、该表),均应直接向水公司提出申请,连同用水地点的平面布置和给水工程图纸、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到水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经水公司派员勘察、设计、预算,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之后,凭水公司签发的给水工程施工许可证书进行施工。工程竣工之后,必须经水公司验收合格方予供水。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供水的给水工程安装由水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办理报装手续,不能擅自安装和接驳供水管道用水。有关报装和给水工程安装程序,按市建委惠市建字[1991]42号文《关于加强惠州市给水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水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户外管(以水表为界,含水表)均应由水公司承装;户内管(不含水表)的安装,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给水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否则,水公司一律不予验收和接水,所造成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四章 水表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城市自来水供水采用水表计量收费,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为一吨)为计量单位。同一建筑物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总水表供用户共同使用。水表接驳位置由水公司确定。水表必须高出地面30-50厘米。
  第十七条 用户报装的水表由水公司统一配装、统一编号,实行电脑化管理。
  第十八条 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完好。抄表员或用户发现水表异常,应立即通知水公司,在结清水费后,由水公司派员进行水表的校验、清洗和拆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换水表;水表的校验标准以快慢不超过4%为合格。用户水管因日久腐烂而影响拆换水表时,要及时维修水管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十九条 水公司根据用户报装时的申请用水量,审定用装置的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量超过申请用水量时,应按规定补交增容费,改换水表及设备,所需费用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 用户水表要求过户,须由过户双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标准补齐供水设施增容费。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在吸水泵房取水口规定的水源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危害和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城市供水专用的取水口、输配水管道、泵站、阀门、阀门井、消防栓、护管涵洞、压力表、供水监测等供水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水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保护供水设施安全人人有责。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迁移、转接、损坏、拆除、盗窃、收购或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用户驳接用水,一律到水公司办妥手续并由持有水公司工作证、施工许可证和阀门操作票的专人负责接水。严禁用户私自雇员在城市供水管往开管阀门驳接水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向水公司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市区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水公司商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实施。因工程需要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水公司同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水公司进行设计和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或其他情况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及时主动向水公司报告派人抢修,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坏供水设施又不报告水公司修理,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供水管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两侧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凡在供水管道上骑建的建筑物一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偿自行拆除,造成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给水工程安装所使用的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水公司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具体实施办法按《惠州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惠府[1992]39号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的安全,防止供水管网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加压水泵以及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的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水公司审查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三十条 用户水表内的管道维修由用户负责;用户水表外的公共管道维修由水公司负责,用户专用水管的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为了建立和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的管理,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并经水公司验收合格之后七天之内,将工程验收记录及竣工图纸等资料全部移交给水公司技术档案室统一归档保存。
 
  第六章 自来水收费
  第三十二条 自来水收费在供水成本加上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自来水是商品,用水必须缴费。严禁盗用或者转卖自来水。用户应采取节约用水、循环用水的措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用水量超出报装时的申请水量,按超过计划用水加倍收费。
  第三十四条 水公司抄表员应定期到各用户抄表,并将用户表卡放置于表卡专用箱或指定位置,水公司按抄表量计收水费。用户应在抄表后10日内到水公司收费点缴费。逾期不缴水费,水公司可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取滞纳金和罚款。逾期一个月不缴交者,由水公司发出催缴能知书,通知书发出一个月后仍不交缴者,可暂停供水,待补交水费后恢复供水。
  第三十五条 用户用水量超过规定的最低月用水量(即底度)按实际用水量计费,达不到最低月用水量则按最低用水量标准计费(消防专用水表除外)。各种口径水表每月底度数见附表。
  第三十六条 有多种用水性质的用户应按照用水性质的不同分别报装,对有多种用水性质,又不分别报装,水公司按高档次用水性质计收水费。新建楼房应按户安装分表,经水公司核实后,才按不同的用水性质安装总表。水公司只负责按总表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七条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其水费按成本价计收。
  第三十八条 水表发生不行、滞行、失计、玻璃或铅封损坏等或因锁门、物阻、水浸等原因无法正常抄表时,水公司可按下列方式计收水费:
  (一)按上月水量计收;
  (二)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第七章 消防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水公司负责安装、维修,消防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显了保证消防栓的完好、除消防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因火警或消防演习启用消防栓的,应在三天内将启用消防栓的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公司,以便检查、重封。
  第四十条 环卫、绿化等用水来严禁启用公共消防栓。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规定,在保护水源,使用节水措施,维护供水设施,举报违法用水和城市供水管道漏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现令限期改正,办理有关手续和缴交有关费,如不改正可暂停供水。
  (一)无表或无户用水者;
  (二)未办手续私自改变用水性质者;
  (三)人为地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拔表针者;
  (四)私自改变接水口位置者;
  (五)擅自开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阀门或总表前阀门,影响他人用水者;
  (六)非火警或消防演习擅自开启消防栓者;
  (七)未办理报装后报者;
  (八)未经许可将自建的供水设施(如水池或水塔的落水管、自备水源的供不管和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内部管道)直接与城市供水管道接通使用者(不论有无装设止回阀);
  (九)直接从城市供水管道装泵抽水者;
  (十)盗用或者转卖自来水者;
  (十一)共用的高低位水池不冲洗和消毒,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者;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照《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处理:
  (一)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可间断供水的;
  (二)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而不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同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惠州市自来水供水管理章程》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