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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0:0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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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表彰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1年4月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广大政法干警、综治干部辛勤工作,连续作战,英勇奋斗,不怕牺牲,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参加,密切配合,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严打”整治斗争进展顺利,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集中整治了一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治安混乱地区的面貌大为改观,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政法队伍战斗力进一步提高,圆满完成了中央交给的两年内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任务。在斗争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广大政法干警、综治干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以及社会各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推动“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大案支队等323个单位“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和平等435名同志“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坚持“严打”方针,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排除干扰,依法办事,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做到除恶务尽。当好人民的公仆,法律的卫士,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连续作战,不怕牺牲,无私奉献,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表彰先进活动为契机,深入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政法综治干部,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社会持续稳定,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2003年6月27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60号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行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并根据最高投标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最高应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负责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出让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具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事宜。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地、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即时向社会发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宗地,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出让人会同规划、建设、房地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由出让人根据土地估价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出让人在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时,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和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按出让人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中标或未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竞买开始日前20日向社会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

出让人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当至少在投标、竞买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和挂牌时间、地点、期限、方式等;

(六)存储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数额;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竞买申请入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均应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第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人、竞买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投标书、竞买申请书、竞买报名表;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委托他人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投标人、竞买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向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拟出让宗地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入投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均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或无效竞买申请:

(一)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或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八条 招标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投标;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出让人确定中标人;

(六)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拍卖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出让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竞买标志牌;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五)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

(二)出让人挂牌;

(三)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五)确定竞得人;

(六)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则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出让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报价相同的,由先提交报价单者取得;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出让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

(三)成交的时间、地点;

(四)成交价款的数额;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当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规划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采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中标或竞得的,中标、竞得无效;因此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拍卖其他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竞得结果的,中标、竞得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县(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各级党委都要健全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县、乡党委,系指中共县(市、区)委员会地方组织,乡党委系指中共乡(镇)委员会基层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系指县(市、区)范围内农村基层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制度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继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好地发挥县、乡党委在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
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下大功夫把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为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农村的目标提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总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按照“五个好”和“六个好”的目标要求,切实把乡、村两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带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六条 按照“五个好”的目标要求,抓好村级组织建设。要以建设好领导班子,特别是选配好支部书记为关键;以找好发展经济的路子,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为中心;以带出好的党员队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基础;以稳定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
;以形成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保证,坚持不懈地整顿和建设好村级基层组织。
第七条 按照“六个好”的目标要求,抓好乡镇党委建设。乡镇党委领导班子要坚强,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团结合作、党性强、作风正;干部队伍素质优良、群众拥护;能找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建立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管理和监督的好
制度;保持一种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的好作风;形成一个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好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 乡镇党委建设,关键在于建设一个好班子,要切实加强乡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团结,转变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乡镇党委建设,要把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教育农村基层干部认真实践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工作的方法,帮助他们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增强带领农民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条 县(市、区)党委常委都要建立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联系点,每人每年下乡时间不少于60天,驻点时间不少于10天。要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培植典型,多办实事。
第十一条 县、乡党委要分别对乡、村两级党组织提出分类建设目标和任务,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着力从整体上提高水平。
第十二条 县、乡党委要统筹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必需的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开支,及时划拨,以保证基层组织建设的开展。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抓基层组织建设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本县(市、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确定每年组织实施的目标和措施;掌握基层组织的情况,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督
促基层党委抓好党支部建设;搞好村干部和党员的培训。2、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乡镇党委书记。对后进乡镇党委及时进行整顿。研究建立和实施有关乡村干部的激励机制。3、协调县(市、区)委班子成员、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
作。4、注重调查研究,加强检查考核,落实责任制,经常发现、总结典型,指导面上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抓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分工,抓好主管部门、分管方面和所联系乡镇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全面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2、要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点
,认真负责地指导好联系点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工作经验。3、及时向党委会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汇报分管方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深刻理解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示精神,全面掌握本县(市、区)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定期召集会议,研究和部署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类指导面上工
作;认真蹲点,总结经验,撰写调研报告;协调各方面力量,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带领常委一班人,切实履行县(市、区)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职责。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党委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副书记是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任务的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和县(市、区)委的决议,组织有关部门提出贯彻实施意见;按照县(市、区)委的总体部署抓好基层党组
织建设任务、目标和措施的落实;搞好调查研究,抓点示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党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业务,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具体工作。纪检机关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抓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党员队伍、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及发展党员工作;宣传部门负责
抓好基层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文明单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宣传引导等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共青团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妇联负责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乡镇党委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有关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提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制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采取措施,加强各项工作
的落实。重点抓好自身建设和村党支部建设,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定期对党员进行集中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重视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地、市党委要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县(市、区)党委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每年年末对县(市、区)委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党委要制定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等基层党委及其负责人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负责考核村党支部工作。每年年中、年末对村党支部工作进行两次检查评比。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建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地、市、县(区)履行抓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考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把县、乡党委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县、乡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实绩的一条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要提拔重用。对连续两年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县、乡党委书记
、主管副书记不能评优。对不能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组织调整。



19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