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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9:4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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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
得必要的治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能够平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地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政策。
  二、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
控发〔2004〕107号)中公布的《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调整列入《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名单附后),以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能获
得有效的抗病毒药物治疗。
  三、各地要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列入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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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药品名称 规格 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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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mg    胶囊
齐多夫定 ---------------------------
                             300mg 片剂
---------------------------------------------
                           15mg 胶囊
司它夫定 --------------------------
20mg 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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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mg 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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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mg 散剂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
100mg 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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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病毒药 去烃基苷 100mg 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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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 咀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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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g 咀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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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g 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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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米夫定 150mg 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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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 片剂
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奈维拉平 --------------------------
200mg 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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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 片剂
蛋白酶抑制剂 茚地那韦 --------------------------
200mg 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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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 事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 Tender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
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七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
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 符合《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
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5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去年,我部布置在全国交通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十分重视。其中,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交通系统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在京杭运河和长江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京杭运河苏南段、浙江段航道,于今年4月和8月先后通过我部组织的评审及验收,被命名为“文明样板航道”。由京杭运河苏南段和浙江段共同构成的江南运河成为第一条跨省、跨流域的国家级“文明样板航道”,在全国交通系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示范带头作用。

在京杭运河江南段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评审和验收过程中,我部组织部分水运较发达省份及部属单位的航道、海事、纪检监察、运输管理等部门的同志到江、浙两省参加评审和观摩学习,许多同志深受启发,并表示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创建工作;但也有些同志看到江南运河标准高,条件好,认为本地航道没有江南运河那样的硬件条件,差距大,做不到;有的对创建工作需多部门参与协调产生畏难情绪。为了推动“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现就如何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认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的重要意义。这项活动是我部在新世纪着力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航道管理水平,整顿规范航运市场秩序,树立行业文明新风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交通工作中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向全社会宣传水运,让全社会了解、重视水运,并向航运企业和个人作出服务承诺的一种有效做法。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部关于创建工作的文件,采取措施,加大创建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通过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切实提高航道管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京杭运河江南段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情况和经验,开展创建活动,对提高航道管理水平,防治水路“三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仅改善了水上运输环境,受到了航运企业和船员的好评,同时也促进了环保、防汛及沿河城区的美化改造。各单位在创建过程中,一定要在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保障畅通上狠下功夫,不断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和水上运输环境,提高航道维护管理质量。要通过创建,认真解决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难题,如在制止船舶超载、治理“三无”船舶、改造碍航桥梁、清除违章建筑及设施等方面要争取有所突破。要不断完善各种工作制度。

  三、选择重点、循序渐进地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文明样板航道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照文明样板航道标准,首先选择一些航道条件较好、通过量大、地位重要的航道进行创建。并可先开展创建省级“文明样板航道”,经过实践检验和社会监督,在条件具备时,再创建成国家级“文明样板航道”,从而使航道管理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在时间上,应成熟一条,上报一条,不要急于求成。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航道、海事、纪检监察、运输管理等各水上行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同时要妥善协调交通行业以外的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得到他们的协作。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如浙江省在创建过程中,由杭州市政府牵头,对杭州市河实施清淤工程,改善了运河的水质和环境;在航道护岸养护上,由交通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并进行监督,将航道养护上升为政府行为,使工作得到加强。

  五、各地可根据部《文明样板航道标准》及《评定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有关创建工作计划,工作进展简报,新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送我部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